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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过程中的诈骗手法解密

并购过程中的诈骗手法解密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收购方遭遇诈骗的案件不在少数,诈骗的手法也越来越高明,甚至都有专门技术团队,负责整个方案策划。而被害单位发现被骗后,还往往束手无策,甚至追究骗子们的刑事责任都存在很大障碍。

骗子是否能逃脱刑事责任,很重要的决定因素,即使诈骗手法的高明程度了!本文为大家稍微解密一个还算高明的诈骗手法。

收购方A公司与B集团磋商收购事宜,B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集团的高管,到A公司参与收购协商。A公司派出尽职调查团,对目标公司进行了长达一个月的尽职调查。之后,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特别约定:公司收购前的所有债务,由原股东清偿,收购之后的所有债务,由新公司负责清偿。

在收购过程中,B集团存在隐瞒的情况是:B集团实际控制人拟出售公司之前,利用其亲戚朋友名下的多个公司与银行贷款,共计2亿元,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B集团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这2亿元全部在关联公司之间看似合法的交易中,花完了。最终的去向是不明的。

结果,A公司收购目标公司之后几个月内,巨额债务出现,这些空壳公司根本没有偿还能力,而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也很显然没有清偿能力,于是,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责任之后,向A公司追索巨额债务。

案发之后,B集团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抗辩在于:

1、B集团确实有这些债务,所有的债务最终由实际控制人本人提供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一直都是愿意偿还债务的,但需要时间,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来办事,清清楚楚,股权转让之前的债务是他负责清偿的,他也从来都愿意清偿,并没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2、反担保债务,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以及在协商过程中,都是公开披露过的,B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本人并没有任何隐瞒债务的事实。

3、反担保债务,在他们交易的时候还不是债务,债权都还没有实现,他们一直认为那些公司能够清偿,就算不能清偿自己作为反担保人也是能够解决的,能够清偿的,只是后来资金紧张,才还不上,在担保公司的民事起诉中,他们也是被告,也积极委派律师出庭的,判决下来,实际控制人自己也还是债务人。

4、被害单位进行了持续两个月的尽职调查,B集团将所有的财务资料都提供给了对方,所以,在尽调之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候,被告人是一直认为对方对于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都一清二楚,了如指掌的。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隐瞒或伪造了财务资料,实际上债务人也没有指使公司财务人员隐瞒、伪造财务资料,公司的所有财务人员都绝对配合对方的尽职调查。

诈骗手法中,骗子自身陷入债务中,让人首先怀疑他可能真都没有诈骗的行为和故意。而被害单位,在收购过程既没有好好尽调,也没有签订实际控制人承诺保证等起码的文件,让这个事情看起来更像普通的经济纠纷。

而且各方对于债务由谁负担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得清清楚楚,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是最大的债务人。所以,报案时屡屡不成功,公安倾向于认为这是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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