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果你的当事人被放在起诉书的第一被告人位置,那就意味着公诉机关认为他的罪责是最终的,如你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基本都会按照起诉书的被告人排序作出判决。
我们在一个案件庭审中就提出了变更我方被告人排序、我方被告人罪责较小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庭提出:首先,被告人排序并不是罪责大小的区分,他把我方被告人列为第一被告人,并不是认为他的罪责最重。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坚持提出排序罪责问题,不然法院可不一定会改变被告人的排序。而被告人排序直接关乎被告人的量刑多少。不信裁判文书网随便找几个判决书看看。
当然,质疑被告人的排序,能提出有利的依据,就最好不过了。例如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发现,被告人排序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被告人的排序也应当相应发生变化。
被害人报案称遭到了抢劫,还报案犯罪嫌疑人组织卖淫。于是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和组织卖淫罪对多名犯罪嫌疑人立案调查。后来还以涉嫌抢劫罪和组织卖淫罪逮捕了。
其中涉嫌抢劫的两名被告人分列第一、第二的位置,其他组织卖淫人员排在后面。
但是,公诉机关仅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被告人的顺序并没有变更,而在介绍卖淫罪中,原来涉嫌抢劫的两名被告人参与程度非常少,情节也非常轻微,分列第一、第二被告人,明显不妥当。
在案多名被告人的排序,应该根据他们在介绍卖淫中的作用大小、罪责轻重,进行调整,重新评定,否则显失公平。
判决下来,虽然几名被告人的判决刑期相差不大,但也确实调整了被告人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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