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去开了一个制造毒品罪的案件,四名被告人,其中一名是化工店的老板、两名是化工店的员工,还有一个是化工店老板的朋友。
检察院指控的内容是:被告人将制毒原料销售给了制毒分子,导致制毒分子制造了大量毒品,因此,被告人都构成制造毒品罪。
检察院指控的法律依据是:“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店老板的辩护策略是: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而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请求轻判。
两名员工分别列为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
第二被告的辩护策略是:无罪辩护,他不构成犯罪,不知道老板犯罪。
第三被告的辩护策略是:检察院已经认定了是从犯,因此,恳请法院对被告人认定从犯,并对其减轻处罚。
结合案情分析来看:
第一被告的辩护策略是正确的,只能进行变更罪名的辩护,无罪是不可能实现的,只能通过罪名辩护达到轻判的目的。
第二被告做无罪辩护,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基本上是无效的。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长期、稳定、持续地位第一被告销售制毒物品的行为提供帮助,和第一被告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做无罪辩护,成效如何,非常有待商榷。
第三被告的辩护人,他只带了一份起诉书和一页半的辩护意见,辩点只有一点:请法院认定从犯,减轻处罚。检察院已经认定了是从犯,要求减轻处罚是不是最佳辩点呢,有待商榷。
在这个案件中,一旦罪名成立,第一被告的法定刑都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已经被认定为从犯,估计刑期也可以到10年左右。
其实,可以考虑变更罪名,将制造毒品罪变更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并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从犯。如果这个辩护意见能成立,则被告人的刑期在5年左右。
这样的辩护策略,就好比在集资诈骗罪中,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的辩护策略是,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是从犯。不少法院都倾向于接受这种辩护观点,对第一被告判处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几年,第二被告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
辩护策略的选择斟酌,真的是很考验辩护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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