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笔者多次感慨,犯罪嫌疑人不要把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当作傻子,应对讯问的时候,给出的解释完全荒谬、不可信,既浪费了辩解的机会,也让裁判者觉得你“不老实、事很多”,这样容易遭致重判。
其实,这不仅是犯罪嫌疑人要注意,也是辩护人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也得是合情合理的,不能强词夺理,更不能违背常理,不然,真可能害了被告人。
在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拿着一个背包,从家乡坐车,坐到市汽车站,一路全程高速直达。5个小时后,当事人到达市汽车客运站,下车时,就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背包里查出了毒品5公斤。
辩护人认为,该案背包及毒品所有人是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排除背包中途被掉包的可能,不排除毒品不是被告人的可能。因为被告人坐上大巴车后,就把背包放在了行李架上,到市汽车站之后,才将背包拿下来的,中途被告人都在睡觉,从来没有打开看过背包,也没有认真看过背包。无法确定,不排除背包在路上被人掉包的可能。
这种类型的辩护意见,是否符合常理常情?效果如何?
有的观点说,这是很新颖的辩护观点和思路,也合情合理,完全可能存在被掉包的可能。
也有观点说,虽然存在被掉包的可能性,但可能性太低了,被告人又没有提出证据,不值得评价,法院不可能考虑的。
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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