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8)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几乎已经成为所有司法人员的通识。然而,总是有一些例外的地方。
比如这个死刑复核案件。辩护人代理这个死刑复核阶段,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去看守所会见办手续时,窗口业务员特别交代,去提审时,记得告诉提人的民警,这是个判处死刑的案件。
起初我以为处于安保的考虑,可能会有更多的民警将被告人带出来,可能有更加严格的戒具措施。然而,被告人出来的时候,我发现,多的不仅仅是戒具和民警,还有会见的监听。
从被告人进入会见时的那一刻,就有一个民警坐在门口(门是开着的),一直听着我们的谈话,还时不时将被告人手上的判决书和申诉书拿过去看。
在谈了一会儿之后,辩护人感觉很别扭,怎么还有个民警一直在旁边监视呢!于是跟他说,“警官,不好意思,你能把门关一下吗,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是不受监听的。”
他说,“是不是太吵了,那我稍微关一下。”于是,他将门稍微关了三分之二,还留了一个大空隙,继续看着我们的会见。
几分钟之后,他把凳子搬进来和被告人做成一排,然后把门关上了……然后……会见全程继续陪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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