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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情引诱毒品买家,毒品未交付,未遂?

毒品犯罪案件,大部分都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毒品犯罪案件的查处,都是在特情人员、公安人员的控制之下进行交易的,毒品还没有交付,特情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到达交易现场,准备交易的时候,就被抓获归案。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控制下交易的毒品犯罪,显然已经着手实施毒品犯罪行为了,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公安机关控制下交易的原因,导致毒品交易未得逞,应不应该认定为未遂呢?

特情介入控制下交易,认定为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与特情引诱的对象有很大关联,如果特情引诱毒品卖家,毒品卖家持有毒品,双方谈妥了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还携带毒品到现场进行交易,司法实践中往往认定为犯罪既遂。【当然,少部分案件也会认定为犯罪未遂。

如果特情引诱的是毒品的买家,特情人员声称有大量毒品待售,寻找买家,后双方谈妥了交易的时间、地点、价格,买家到现场与特情人员交易,被现场抓获。此时,能认定为既遂吗?

特情引诱买家和特情引诱卖家,最大的区别在于:特情人员身上不可能带有毒品代售,不存在真实的毒品。

因此,特情引诱买家的贩卖毒品案件,认定为犯罪未遂比较合适,甚至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毕竟贩卖毒品打击的是“贩卖行为”,而不是“购买行为”。

例如,在南京某法院案件中,被告人蒋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购买毒品,尚未进入交易地点前,卖方肖某已被查获,蒋某作为买方已客观上无法获得毒品,也就无法贩卖给他人,应以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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