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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怎么理解?——是法院觉得可能判这么多?还是法律规定可能判这么多?

在这个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人涉嫌诈骗的金额是1200多万元,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面临的刑期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这是不是“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呢?我们通过裁判案例来看一下:

案例一、某合同诈骗案。一审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法院也没有通知司法局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当事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系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十四年。因此,一审法院未为当事人指定辩护律师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二、某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贩卖甲基苯丙胺80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是属于必须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情形。在一审阶段,被告人既没有委托律师,法院也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判处了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认为,法院没有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剥夺了被告人辩护权。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毒品数量及相关法律规定,他的犯罪行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必须指派法援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形,可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原审程序合法。

案例三、某贩卖毒品案件。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超过50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依法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审在基层法院审理,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也没有通知司法局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提起上诉,提出原审法院没有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剥夺了他的辩护权。二审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盲、聋、哑人;(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法院认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被告人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故上诉人不符合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条件,原审没有剥夺他的辩护权。

综上可见,“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是法院认为可能判处的刑期,而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例如,(2017)粤刑申14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对重刑犯辩护权的特殊保护,目的为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证让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在判决前得出的一种可能性的判断。办案机关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通知司法局为其提供法援,系出于保障其诉讼权利,并不是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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