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因某个案件,逼着跟法院配合,带着法官去到某高档住宅小区送达法律文书。
物业公司拒绝让法院工作人员登门拜访,只能由物业联系通知某某房号业主下楼与法院工作人员接洽。【至于该住户是不是住在目标房号,只能依靠对方口述】
业主下楼,在物业公司会议室做笔录。业主告知,他不是法院要找的人,信息有误。
无奈,法院工作人员为核实目标当事人是否住在该小区,有没有在该小区登记的业主信息或者租户信息。
然而物业回复:这是一个很私密的小区,业主信息不能随便向外人透露,最好是能够联系到当事人本人,让他跟我们物业说,那我们就什么都可以提供了。
法院工作人员坚持希望物业帮忙核查住户信息。最后物业带着法院工作人员到物业管理中心查找登记信息。结果显示,目标当事人没有在该小区。
但是,据可靠消息,目标当事人就是居住在该小区,只不过不是业主,也不是租户,没有在物业登记信息。
所以,这次法院送达,是流于形式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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