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能不能鉴定出来一份文件中的签名、时间、内容、数据等,是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形成的?如何鉴定的?
一般来说,有三个主要分析方向(有交叉):
其一,文字痕迹分析。文字的笔痕、色泽、文字布局、荧光反应、油墨堆积等差异化程度分析。
其二,笔迹书写痕迹分析。同一支笔在笔头结构和书写出墨原理是一致的,在书写出墨、痕迹上差异不大。不同的笔、在笔头结构、墨迹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相对较大。
其三、油墨成分分析。油墨成分提取经色谱仪分析、荧光反应分析,可以发现油墨成分的差异程度。
案例一、(2013)川民终字第407号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七张《借条》应为同一支笔、同期书写形成。同一厂家同一批圆珠笔的油墨成分理论上是一致的,但根据圆珠笔的笔头结构和书写出墨原理,同一批次不同支圆珠笔分别书写不同检材和同一支圆珠笔短期书写不同检材的笔痕特征会存在差异。鉴定人认定同一支笔的依据主要是书写笔痕特征和油墨成分,是二者结合的文检专业性判断。
案例二、(2017)鲁0321民初2452号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检材借条中“担保期二年”手写笔迹与检材其他内容笔迹形成时间相近;检材借条中“担保期二年”手写笔迹与检材其他内容笔迹不是同一只笔书写形成。
案例三、(2015)洪民二初字第316号案。鉴定人对其全部文字镜检发现笔痕、色泽、文字布局、荧光反应、油墨堆积正常,基本确定是同一支笔书写,再对其油墨成分提取经色谱仪分析,又佐证了该会议记录是同一支笔一次性书写形成。
案例四、(2009)焦民终字第711号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将检材置于VSC-5000型文检仪下进行检验,发现检材正文第一行末尾“元”字后的“.”与检材中其他文字的荧光反应存在明显差异,说明其油墨成分不一致,二者不是同一支笔书写。鉴定结论为:送检标称时间为“2006年9月20日”的《证明》正文第一行末尾“元”字后的“.”与其余文字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形成;但无法确定该“.”与其余文字是否同时书写形成。
案例五、(2016)苏1322民初12226号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2014年3月8日收款收据上的“陆万”“61050元”与该收款收据的合计大写处“壹仟零伍拾元正”系由同种类油墨成分的笔书写,但形成时间晚于“壹仟零伍拾元正”的形成时间。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