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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人的认罪供述,该如何质证?

在黄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同案50多名被告人,除了第一被告人,其他所有49名被告人都认罪认罚。

他们对于本案是否属于传销,大致都认为:“之前我一直不知道这公司是传销,现在通过学习法律,才认识到公司的行为是传销,我因为法律知识薄弱上当受骗才会参与该公司的工作,希望从轻处罚。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同案人供述,也着重说了同案人都知道涉案公司是传销组织,都认罪的情况。

辩护人提出,在传销案件中,对于是否构成传销,他们一开始认为不构成传销,后来笔录显示,经过学习教育,才知道这是传销,才认罪。

因此,同案人对是否构成传销,并没有法律上的认识,他们起初也不认为自己参加传销,后来为了获得轻判,作出认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有罪供述。同案人的此类供述,不能作为证明涉案组织为传销组织的证据。

不仅在传销犯罪中,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也大量存在这种情况。很多被告人为了轻判而认罪,也认罪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但是,对于涉案组织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们是不知道的。当辩护律师问他,你当时加入的是一个黑社会吗?他们会回答:哪知道什么黑社会啊。

可见,这样的认罪证词对于查明涉案组织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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