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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法院:交通肇事案件,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一、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是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也都是这么处理的。

例如,在广州某法院张某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例如下列案件:

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744号

2017)粤0114刑初173号

2009)穗中法刑一终字第412号

2017)粤0183刑初1267号

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964号

当然,也有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例如,在(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39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必定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了极大的精神损害,故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同样是在广州某法院刘某交通肇事案件中,刘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后,被害人家属对刘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次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作为被害人近亲属的原告现起诉要求赔偿事故造成其损失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自行车损失合法,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例如下列案件:

2018)粤0111民初11757号

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561号

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5027号

三、小结

虽然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也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例,但大部分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都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可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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