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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故意伤害案,必须注意的几点问题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有几点基础知识,是案件当事人、家属及其律师都需要了解的。包括案件的管辖问题、伤情鉴定流程问题、有无调解可能问题、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等。

一、管辖

轻伤以下(包括轻伤)的伤害案件,管辖机构是派出所。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如果伤情不明,就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管辖办理,等到伤情鉴定结果出来之后,轻伤以下的,由派出所管辖,重伤以及被害人死亡的,由刑侦部门管辖。

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交给被害人,让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在条件、资料充分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应该在受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3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文书。在伤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应当在受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在伤情不稳定,难以快速作出鉴定时,在伤情稳定后及时进行鉴定。

三、致人轻伤,也可能不构成犯罪,也可以调解结案。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治安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也可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违法犯罪行为“出罪”的兜底条款,从理论上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情节较轻,可以调解。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可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只要“情节较轻”,也可以不认为犯罪。虽然对于“情节较轻”如何界定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不少伤情达到“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最终以调节结案。

四、调解原则上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

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原则上只有一次,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增加一次。第二次调解,在对此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五、有七种情形,不得调解结案。

根据公安部于2005年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雇凶伤害他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累犯、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不能调解结案。

六、被害方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遭受到故意伤害到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能不能要求凶手支付精神损失费呢?在刑事案件结束后,能否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呢?各地法院的裁判有很大的区别。根据初步总结,大致存在三种观点,具体如下:

第一种:故意伤害给被告人的身体和精神受到双重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失费。

例如(2019)粤0103民初344号李某被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李某遭受故意伤害,导致轻伤一级。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事判决之后,李某单独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持刀砍伤李某,导致李某轻伤一级,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导致了双重损害,本院依法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第二种: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不予支持。

例如在(2018)粤1803民初3728号陈某被故意伤害案中,陈某被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加害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了有期徒刑。刑事判决后,陈某单独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认为,关于精神损失费,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又如,在(2017)粤01民终20833号黄某被故意伤害案中,黄某遭受故意伤害导致轻伤。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事判决后,被害人黄某单独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索赔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认为,由于黄某没有走伤残等级,无法证实因涉案侵权行为致其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第三种:由于凶手已经被判刑,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例如,在(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477号黄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黄某遭受故意伤害导致死亡。刑事判决认定凶手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刑事判决之后,黄某的家属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支持了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精神损失费,法院认为,由于XXX已经被判刑,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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