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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朋友喝醉了,你还将车借给他开,你可能要坐牢!

注意了!朋友喝醉了,你还将车借给他开,你要坐牢!

朋友喝多了,你还将自己的车借给他开,你究竟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要不要坐牢呢?

这是很重要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车主的利益。

一、部分案件,认定车主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司法实践中,我看过不少这样的案件,车主与朋友喝酒,酒后将车交给朋友开回家,朋友在回家路上被执勤民警查获,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于是,警方将开车的人以及车主一并抓获归案,指控构成危险驾驶罪。

例如在(2015)北刑初字第274号案件中,刘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共同饮酒后,刘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并饮酒的情况下,将本人名下所有的白色奇瑞汽车交予王某驾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2.58mg/ml。

法院认为,刘某明知他人饮酒仍将本人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在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中,与他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二、车主应该定罪吗?他真的知道朋友已经醉酒了吗?

我认为,将车主也定罪,有失妥当!

刘某作为车主,在将车子交给王某的时候,是否存在明知,明知王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显然无法证明存在这种明知,至少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这种明知的。

比如执勤民警将王某拦下后,只能发现王某是酒后开车,但能不能人为判断出王某是否醉酒?人为判断王某是否达到法律上醉酒驾驶的标准?显然不能。

王某是否达到醉酒状态,需要通过专业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来检测。无论是执勤民警还是刘某,没有专业设备,都无法判断王某是否达到醉驾的标准。

因此,在使用专业设备测试之前,刘某是不存在明知王某醉酒这种主观心态的。

既然刘某不知道王某醉酒,只知道他喝酒了,仍然将车交给他开,是不存在醉酒驾驶的主观故意的!

三、醉酒的人,能知道自己醉酒了吗?

也有这样的反驳观点:王某在开车的时候也不知道自己是否达到醉驾标准了啊,那么,王某也没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也不构成犯罪吗?

能这样类比吗?显然不能。

王某和刘某的主观明知的程度和内容是完全不同的:

对于刘某来说,明知王某醉酒,仍然将车交给他开,这就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没有这样的明知,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自然不构成犯罪。

对于王某来说,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王某自己无法识别自己是否醉酒,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因为开车的是他!他是危险驾驶的行为实施主体。

四、小结

综上,我认为,除非证据非常充分地证明,车主明知道朋友已经烂醉如泥,还将车子借给他开,才能定罪。否则,如果只是将车借给一起喝酒的朋友开,但不确定朋友是否醉酒,则不宜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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