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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向当事人核实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以及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是,辩护律师向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程序规则,法学界尚未展开深入的讨论,立法界、司法界和律师界也有不同的理解,当前法律制度也还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哪些证据,以及通过什么方式来核实。
尽管对“核实有关证据”的具体理解和方式还有诸多争议,但辩护律师确实是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有关证据的。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是全面了解案情、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前提。
当然,辩护律师需要以谨慎的态度、以适当的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案件的有关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最清楚的。辩护律师向他们核实证据材料,助益于全面了解案件细节、了解证据材料的来龙去脉,帮助审查证据和确定辩护策略。
案例一,在陈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中,侦查机关指控陈某系广东省XX市某酒店的股东、管理人,应当对该酒店的组织卖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发现有一份《入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XX将货款折合为5%的干股入股公司,每月参与分红,分红款折抵货款;陈XX继续向XX市某酒店供应酒水。陈XX入股5%是干股,无权转让,无权参与公司的管理,无权参与公司的会议,无权直接与财务部借资。”
辩护律师在会见时向陈某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签订协议书的来龙去脉。了解后发现:陈某并不是涉案酒店的投资人、股东,只是涉案酒店的债权人、酒水供应商。他没有经营管理涉案酒店,没有招募卖淫女、组织或者协助卖淫女卖淫,没有直接从涉案酒店的组织卖淫行为中获利,只是定期收取酒水货款。
陈某的该辩解,对他的定罪量刑影响非常关键。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指挥、安排、调度、指派卖淫人员进行卖淫的行为,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本案中,陈某与涉案酒店只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参与到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没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卖淫女在涉案酒店卖淫,依法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案例二,在魏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公安机关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魏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进行审计,鉴定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该报告显示,魏某从上家购买回来的涉案产品货值是305万多元。该报告是否准确,魏某购买的涉案产品数额有多少,魏某心里是最清楚的。
辩护律师拿着这份《审计报告》到看守所向魏某核实。这些货物都是他直接经手购买的,他从上家购买回来的涉案产品究竟有多少?有没有达到305万多元?魏某的记忆力非常好,他非常肯定地说,这两年购买涉案产品的钱款都是他付出去的,总共不会超过300万元,大概是280万左右。由于有20多万的差额,辩护律师于是按照这个方向,仔细核实涉案订货单、付款记录等单据,仔细核对《审计报告》的计算过程是否出现错误。后经核对发现,《审计报告》确实存在重复计算的错误,有几单进货数额被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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