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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求助法医专家的方式&法医专家意见的软肋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辩护律师都会求助于专家证人,让专家出具意见或者让专家出庭作证。尤其是在出现DNA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等专业性很强的证据时,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往往会求助于法医学专家。
一、求助于专家的方式
(一)专家初步审查。辩护律师首先将案卷材料中的DNA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拿给专家审查,由专家对该鉴定是否符合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结论是否准确进行判断。专家如果认为该鉴定意见基本正确,则无法继续求助于专家进行质证了,专家给不出可以否定鉴定意见的有效意见。
(二)出具审查意见。经过法医学专家的初步审查,认为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结论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可以进一步探讨,让专家就该涉案的DNA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出具专家审查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将该意见提交法庭。
(三)专家出庭作证。在必要时,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交专家审查意见之后,申请法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就相关专业问题为诉讼各方答疑解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二、专家出庭作证的软肋
(一)专家审查意见的证据能力问题
在当前证据体系中,专家审查意见很可能只能作为参考资料,不被视为证据。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只能将专家审查意见作为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申请鉴定人出庭的重要理由。
(二)专家证言及审查意见的证明力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证人对DNA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等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及当庭发表的专家证言,是否具备相当的证明力,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专家证人的出庭意见及书面审查意见,被认为是专家的个人审查判断,在没有看到原始影像资料、没有见到被鉴定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下,仅依据案卷、病例所嘱的个人判断,证明能力低于案卷材料中侦查机关委托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即专家证言的证明力不能对抗鉴定意见。
案例一,在陈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辩方委托法医学专家对伤情鉴定进行审查,出具“被审查人陈某1的左额骨骨折诊断、鉴定可能有误,其损伤程度不宜认定为轻伤”的专家意见。但法院认为,“本案专家证人系在未看到原始的医学影像资料、未见到被鉴定人本人的情况下,依据本案卷宗、病历、三份鉴定书所做出的个人审查判断;而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是隶属于司法部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明确,且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故本案专家意见不能有效对抗司法鉴定意见书。”
案例二,在林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法院认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系由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作出,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人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及专家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
案例三,在梁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专家证人出具《专家辅助人意见》和出庭作证,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认为鉴定意见的“以上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且范围较大,可引起死亡”缺乏科学及逻辑性,死者因毒品中毒致死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法院结合本案事实,认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刘某教授并没有参与、见证尸体解剖及鉴定过程,仅仅根据其个人的推断推翻本案中经鉴定人员合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亦不能否认被告人梁某殴打陈某后,陈某死亡的事实。
案例四,在汪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系头面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左侧硬膜下出血并继发脑梗死和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而死亡。办案机关据此指控汪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专家证人出庭对该鉴定意见从专业角度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存在自发性脑出血或外力为诱因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但法院认为,尽管专家证人提出了不同意见,但被告人及辩护人不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证明公安局尸检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方法或鉴定内容存在明显不足、缺陷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的情形,故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科学、客观,予以采信
(三)专家证人能否肯定地排除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申请法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旨在证明被告人的伤情不属于轻伤或者伤情的致伤成因与被告人的行为不符等,总之就是证明伤情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在法庭上,专家证人往往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能不能排除伤情是犯罪行为所致,而专家证人是不可能给出肯定答案的。
例如,在冯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中,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的膝盖损伤导致右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属于轻伤一级。检察院认定是冯某踢伤被害人,出现轻伤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冯某不服,认为自己从未踢被害人。于是,辩方聘请资深的法医学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查意见认为,被害人的伤情符合“跪地伤”。该专家意见对冯某案件的辩护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如果“跪地伤”成立,则冯某“踢伤”被害人的说法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可能不成立。
辩方申请法庭通知法医学专家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在专家证人解释完被害人的伤情符合“跪地伤”的理由之后,法官直接问专家证人,“你能不能排除被害人跪地是被告人踢所致?”“你能不能排除被害人跪地是与被告人拉扯所致?”专家证人只能回答“不能”。甚至法官还向专家证人释明“专家证人无法排除被害人伤情是被告人导致的。专家证人是否清楚?”专家证人回答“清楚”。
即使被害人“跪地伤”的理由成立,但如果被害人跪地是被告人“踢”导致的或者两人拉扯所致的,犯罪事实还是能够认定的。专家证人能解释被害人伤情成因,但无法排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伤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小结
虽然法医学专家出庭作证,证据能力、证明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但申请专家证人对涉案专业鉴定意见发表专业审查意见,是辩护的重要方式,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辅助辩护的有效方式,也是刑事诉讼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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