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进行权利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核对笔录、对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提出控告等诉讼权利,以及公安机关有无刑讯逼供、讯问是否合法等等情况。这被认为是“证据清洁”的重要措施。犯罪嫌疑人一旦在接受讯问时认罪、并且公安机关没有违法取证行为,则日后排除讯问笔录的排非程序将非常困难。例如,在温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派员对温某进行讯问,并制作了《XXX检察院审问犯罪嫌疑人笔录》,让温某填写《办案告知卡》。该讯问笔录显示,温某是认罪的,犯罪金额大概是XX万。该《办案告知卡》显示,“是否向你告知过你的权利、义务和办案记录?”温某回答“是”。“办案人员是否有侵犯和违纪行为?”温某回答“否”。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温某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拿出对温某的讯问笔录,证明温某在接受公诉人讯问时是认罪的,并且表示办案人员没有侵犯和违纪行为,办案人员在讯问时已经告知过权利、义务和办案纪律,因此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这份证据对温某而言是非常不利的。此时,温某及其辩护律师该如何对这份检察院的讯问笔录和《办案告知卡》进行质证呢?其一,《办案告知卡》与侦查机关是否非法取证无关,不能证明涉案口供的合法性。《办案告知卡》是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向温某确认,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此次讯问过程中,是否告知权利、义务和办案纪律,是否有侵犯和违纪行为。并不是向温某确认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是否违法违纪,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其二,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排除的是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所制作的讯问笔录,与公诉机关出示的讯问笔录无关。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不能证明侦查机关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其三,公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存疑。该讯问笔录并不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而是公诉机关制作的。如果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则应当遵守刑事证据的取证流程,应当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然而,公诉机关在讯问温某时,并没有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讯问录音、录像是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规范讯问行为、保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其四,检察院讯问笔录的内容,没有详细记载温某涉案犯罪的细节、过程,只有笼统的认罪说法。所认的受贿XX万元是由哪几部分组成的、哪几笔组成的、受贿的经过等都没有详细记载。温某是否存在受贿犯罪,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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