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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可以口头追加起诉吗?
一般来说,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都要正式的书面《起诉书》为准,如果追加起诉则也应当有书面的追加起诉文书。那么公诉机关能不能口头起诉呢?
一、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均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六条,“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可见,不论是变更起诉、追加起诉、补充起诉还是撤回起诉,检察院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而且应该在判决宣告之前提出。口头提出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口头追加犯罪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追加犯罪事实,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呢?在犯罪事实比较多的案件中,经常出现追加犯罪事实的问题。口头追加犯罪事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点在司法裁判中得到普遍共识。
例如,在田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检察院起诉田某涉嫌盗窃罪。在法庭上,检察院又追加起诉田某一单新的盗窃事实,盗窃被害人屈某1500元。而且检察院是以口头追加的形式当庭提出的。辩护律师认为,当庭口头追加指控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该支持该单犯罪事实的指控。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口头追加指控被告人田某在盗窃被害人屈某家中时另盗得人民币1500元的犯罪事实,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又如,在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口头追加了XX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份数为1050份,税额为17191345元。法院审理认为,当庭口头追加的份数,公诉人未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亦未在法院宣判前以书面方式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再如,在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口头追加被告人新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该案二审阶段,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口头追加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审判程序违法,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口头追加犯罪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对起诉书的调整幅度很小时,往往认为不需要通过书面文书形式变更或者追加起诉。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而且经常出现口头追加犯罪数额的问题。笔者认为,该做法其实值得商榷。
例如,在奥某等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我留意到一审判决书中有一段这样的描述:“公诉机关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当庭提出,在XX市XX场所查货的起诉书未予认定用白色胶袋包装的二甲基丙胺365.9克、用白色胶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13.9克,均系本案制造的毒品,依法应当认定为本案毒品犯罪的数量。”
于是,辩护律师马上仔细查阅案卷材料,是否有补充起诉或者追加起诉的文书。然而,并没有。显然,公诉机关在法庭上以口头形式提出追加起诉犯罪数额。
笔者认为,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口头当庭提出追加犯罪数额,其实是对起诉内容的调整,属于变更起诉或追加起诉的范畴,应当在判决宣告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口头追加犯罪情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不少案件中,检察院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情节进行调整时,往往也不会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而是在法庭上以口头形式提出。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非常普遍,笔者认为,这也是不妥当的。
例如,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但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作无罪辩护,此时,公诉人会取消被告人的自首情节,认为被告人不符合自首情节。这就涉及到对起诉书中认定犯罪情节的更正。这种更正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然而,此类案件中,检察院极少会以变更起诉的书面形式提出,几乎都是以口头形式提出。
又如,在向某等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中,检察院起诉向某等构成妨害作证罪,没有认定犯罪情节。但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当庭口头追加指控,各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车某逍遥法外,造成二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所涉罪名构成情节严重,口头追加指控被告人属于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
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追加指控,判决认为被告人向某等为了使车某逃避刑事处罚,威胁、利诱被害人改变证言,致使车逍遥法外,造成了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且情节严重。
笔者认为,不论是取消对被告人有利的犯罪情节,还是增加对被告人不利的犯罪情节,都涉及到起诉书的调整、起诉内容的变更,遵照法律规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五、小结
追加起诉也是起诉的一种方式,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口头起诉是不合适的。不论是追加起诉犯罪事实、犯罪数额还是犯罪情节,都应当在法院宣判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庭口头起诉,没有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没有给予被告人及辩护人合理的准备时间,也不符合诉讼程序的,没有给予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合理的辩护准备时间,没有充分保障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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