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词一对一的情况下,被害人和被告人各执一词,那么,犯罪事实能成立吗?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院是否会判决犯罪事实成立呢?
下面以两个案例来分析:
一、谢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在这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中,被告人只有两名:谢某和王某。王某是认罪的。王某供述,他的枪支是谢某交给他保管的。谢某是不认罪的,认为从来不知道枪支的情况。
控辩焦点在于:谢某成不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控方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谢某和王某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辩方认为:谢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一,根据王某的供述,与涉案枪支相关的人员,只有谢某和王某两个人,当时也没有其他任何人在场。
其二,全案证据中,只有王某的供述能证实枪支与谢某有关系,控方的证据非常薄弱。证词1:1的情况下,不能定罪。
其三,涉案枪支究竟跟谢某有没有关系,缺少指纹、DNA等关键的证据。
然而,控方坚持诉至法院……
最后,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在案的手枪是被告人谢某交给被告人王某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前后稳定、一致,对于枪支、弹药的来源、特征、使用次数、藏匿地点等情节均交代清晰,且有被告人刘某、证人张某的证言相互印证,有相关书证作证,足以认定。因此,被告人谢某辩解与涉案枪支无关,不足采信。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
二、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在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和被害人王某因为邻里纠纷等原因发生纠纷,双方发生争执拉扯,后被告人李某踢了被害人的腿,导致被害人损伤程度达到轻伤。
本案纠纷拉扯发生时,只有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王某在场,没有其他任何直接目击证人,也没有任何其他监控录像等资料能够证明李某踢被害人的事实。
但是,李某和被害人各执一词。
李某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他只和被害人有过争吵,但没有打被害人,没有踢过被害人。
被害人则始终认为,是李某将他踢伤的,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实施了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没有监控录像、没有目击证人等其他证据资料,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据严重不足。而且被害人与被告人李某长期都存在恩怨纠纷,被害人的陈述真实性存疑。因此,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然而,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来,李某和被害人确实发生了冲突;尽管现场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目击证人,但事后赶到现场的其他证人证言,能佐证李某踢了被害人的事实;被害人的病例资料也显示,在事发之前腿部并没有损伤,没有骨折;发生纠纷冲突之后去医院检查,出现了骨折,而且经过鉴定是新鲜骨折。因此,李某所提没有踢伤被害人的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小结
其实,在中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几乎忽视了程序正义问题,只要内心认为涉案犯罪行为是被告人实施的,即使证词一比一,证据严重不足,也会予以认定,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任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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