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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销售记录,销售犯罪数额,能认定吗?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记录认定犯罪数额的重要依据。既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能认定销售的具体数额。几乎在每一个此类案件,销售记录都是关键证据。

但是,如果没有销售记录,仅有购货的支付凭证等书证,能认定犯罪数额吗?

例如,在胡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公安机关指控:2018年X月到2019年X月,胡某在XX公司经营销售XX品牌产品,在明知进货产品是假冒XX品牌产品的前提下,向山东某公司大量购买假冒XX品牌的产品,并安排员工收货、销售、发货,将假冒XX品牌的产品加价销售给他人。经过查证,该公司向山东某公司购进假冒的XX产品共计人民币800多万元。因此,胡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这个案件中,看起来是“便宜”了犯罪嫌疑人胡某,因为销售的价格往往比进货价格高,公安机关以进货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看起来确实对犯罪嫌疑人非常有利。此时,犯罪嫌疑人应该“知足”了?申请认罪认罚就行了?

其实,不然。仅有购货的支付凭证等书证,能认定犯罪数额吗?

一、进货价值并不是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可见,并没有一项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是被侵权产品的进货价值。进货价值不是销售价值,不能计算为非法经营数额。

二、购进价值不等于销售价值,可能没有卖出去

虽然采购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胡某的公司购进涉案假冒产品800多万元,但是,该800多万元是购进价值,并不是销售价值。购进的假冒产品,可能根本没有卖出去,至少不能排除没有全部卖出去的可能。那么,购进数额全部认定为销售数额,进而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非法经营数额,显然是不妥当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犯罪数额,需要以销售记录为准,没有销售记录,则无法认定销售金额。购进价值充其量只是犯罪未遂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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