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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及防范建议
近年来,农信社信贷资产质量一直不容乐观,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过去隐藏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巨额不良资产犹如一座冰山,严重阻碍着农信社的发展,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已成为农信社改革时期的巨大难题。
  农信社信贷风险风险的成因
  一、历史原因。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农信社在长期经营中形成的不良贷款已成为难以化解的历史包袱。由农行代为管理时,农信社成了农行的“小金库”,人行代管时,又成为人行“自留地”。同时信用社特殊的经营体制也难以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在对某县级联社的调查中,截止8月底,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53371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为37.56%,其中:乡村两级集体贷款近11000万元,破产及倒闭企业2600万元,普九义务教育贷款2322万元,农民种植烟叶、抗旱等贷款近500万元,公职人员贷款也占相当高的比例。这些由过去政府行为造成的不良贷款几乎占不良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至今落实债务难,收回更难,已基本形成损失。
  二、管理体制的原因。农信社自1994年和农行脱钩以来,虽然一直不停地进行改革,但总也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产权制度不明晰,管理体制相对落后,缺乏应有的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导致信贷资产管理成了“良心帐”,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无法适应现代金融企业的需要。特别是近几年,银监部门对信用社的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好多信用社成为高风险社或资不抵债社,为增加利润,甩掉帽子,很多信用社以存贷规模的扩大来掩盖信用社的风险,通过贷款规模的扩张稀释不良资产,重经营、轻管理,重规模、轻质量,重增量、轻存量,对到逾期贷款进行借新还旧,甚至以贷收息。表面上看降低了不良贷款占比,但不良贷款总额并未取得实际下降,且在社会上形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致使一部分贷户形成攀比意识,没有还款意识,甚至不愿还款。
  三、信息不透明,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农信社科技手段发展滞后,无法实现贷款信息资源共享,主要表现在贷户多头贷款严重,拆东墙补西墙。有的贷户在很多信用社都有贷款,累计贷款余额高达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触目惊心,这些贷户很多就是为了套取信用社贷款,从贷款的那一天起就没有打算还款,或者根本就还不上款,给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更有甚者,在这个社为两万元贷款正在被起诉的贷户,竟然还能在另一个信用社贷到十多万元的贷款,信息封闭造成的恶果可见一斑。
  四、道德风险严重。一是人员素质低下引发的道德风险。由于信用社从业人员多为近亲繁殖,素质相对较低,缺乏良好的职业素养,又没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因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而引发的信贷风险愈演愈烈,成为农信社信贷资金的最大风险之一。二是信贷人员暗箱操作引发的道德风险。在业务操作中,信贷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放款的随意性大,关系贷款、人情贷款严重;有的信贷人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吃、拿、卡、要现象严重,导致“老实人贷不到款,贷到款的不是好人”的现象,一大批信誉不好、人品低劣的人成为信用社的“黄金客户”;还有的信贷人员和贷户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和贷户通风报信,致使贷款形成损失。三是用人不善引发的道德风险。信用社在选人用人上,缺乏科学考评机制,任人唯亲、任人唯钱、任人唯权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善于钻营的所谓“能人”走上了信用社的领导岗位。这些人将信用社的资金作为自己的“自留地”,放款随意,热衷于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大额贷款。为了逃避上级部门的监管,违规操作,主要表现为化整为零贷款、冒名贷款,更有甚者,用假名字、假身份证发放贷款,真正的借款人一个字都没有签,一旦贷款形成风险,无法维权。
  五、信贷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一是贷款的“三查”流于形式,贷前调查缺乏科学全面的调查论证,信贷人员有时单凭贷款人口头陈述就草率做出决定,贷时审查有的其实就是社领导说了算,审贷小组形同虚设,贷后检查更是流于形式,仅填制档案时在贷后跟踪表上签个字了事,贷款放了以后,再无人过问。二是贷款担保抵押徒有虚名。无效抵押、抵押不足值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保证贷款实行夫妻互保、父子互保,联保贷款实行父亲贷款,儿子及妻子担保或贷款人互相担保等形式,纯粹逃避上级部门检查,起不到一点保证的作用。有些抵押品不办理抵押登记、造成重复多头抵押,形成不应有的贷款风险。四是责任追究不到位。对信贷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信用社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损失赔罚制度,对那些给信用社资金造成巨额损失的责任人,上级管理部门不愿或不敢把他交到经侦部门或司法部门,内部处理最多给予下岗收贷或开除留用的处分。还有的领导指使或授意下属人员发放违规违纪贷款严重,造成大批贷款损失,一走了之,责任得不到追究,形成恶性循环。违法成本过低,无法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和他律机制,导致信贷人员有一种侥幸心理和攀比心理,形不成威慑机制。
  六、法制观念淡漠。部分信贷人员素质低下,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有的信贷员在发放贷款时,不知道如何防范风险,对抵押物不评估、不登记,或者抵押物不具备抵押资格,形成无效抵押,在发生风险时,无法优先受偿;有的在办理质押贷款时,不扣留质物,不办理质押登记转移手续,或擅自把质物退还本人,形成无效质押;有的发放冒名贷款、假名贷款不认为是犯法,而认为不过是贷款违规……;清收过程中,不知道该如何维护信用社的债权,常常因贷款丧失诉讼时效而无法维权;等等现象体现出信贷人员法制观念淡漠的本质。
  七、贷款盘活不力。在贷款的盘活工作中,缺乏强有力的清收措施,一是调离人员责任贷款清收不力。一方面由于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意识,另一方面有的贷户还款意愿差,责任人在岗时按时还本结息,责任人一调走,则再也联系不上贷款人。二是盘活制度不灵活,特别是在贷款的减免息上管得过死。有的贷款多方努力后,仅能收回本金或部分利息,但在上级部门检查中则定性为擅自减免息,属违规行为,影响了清收效果。三是依法收贷成本高,司法部门不作为和案件执行难,导致依法收贷成本过高,往往是赢了官司赔了钱。
  防范农信社信贷风险的对策
  针对农信社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防范信贷风险。
  一、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农村信用社应加快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以制度为保障、重在执行。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执行《担保法》、《贷款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坚持贷款的“三查”制度,贷前调查突出一个“准”字,信贷员对借款人的资信、贷款项目、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等做全面调查,严格审查担保人、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格和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做到情况真实,数字准确,责任明确,从源头上防范贷款风险;贷中审查突出一个“稳”字,贷款审批要严格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经贷审会研究后发放,贷审会要充分发挥审贷职责,每个成员都要实事求是地发表贷与不贷地意见,决不能只看领导的眼色,违心地发表意见,对贷款发放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手续不全的坚决拒批,坚决杜绝人情放款和行政意见放款;贷后检查突出一个“狠”字,要强化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勤跟踪监督,发现风险苗头立即强制收回贷款。同时要大力开展阳光信贷工程,发放贷款阳光操作,逐笔公示,坚决杜绝一个人说了算。
二、加强合规教育,规避道德风险。目前,农信社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期和历史转型期,抓好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把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当成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等,切实增强员工爱岗敬业和遵纪守法意识,为农信社潜在的道德风险和人为风险上一把“安全锁”。农信社应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作为重点,把一批业务素质、管理水平、职业素养较高的人充实到信贷队伍中去,加大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大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力度,使员工学法、知法、守法,增强遵章守规意识,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弱化“道德风险”,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
  三、加大清收力度,破除不良坚冰。联社应加大对存量贷款的盘活力度。一是制定灵活的盘活政策,对不良贷款分类施策,盘活不良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给以一定的浮动空间,灵活掌握,因类施策。二是加大对盘活不良贷款的考核力度,出台相应的盘活奖励制度,重奖盘活能手。三是加大内部责任贷款的清收力度,对信贷员发放的个人责任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赔罚”的“三包”机制,重点考核责任贷款不良率,即能充分调动责任贷款总量大、不良贷款率低的信贷人员积极性,又能对放一笔死一笔的信贷员形成制约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原则。对于领导安排发放的违规违纪贷款也要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异地调离者,要充分发挥离任审计的作用,对责任贷款未落实者不予调离,限期清收,触及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四是实行领导包人制度。对那些多头贷款、垒大户贷款,联社应组织专人进行摸底排查,公布贷户名单,并将贷款集中管理,联社班子成员包人清收,一户一策,该完善手续的完善手续,该起诉的起诉,尽力保全信用社的债权。五是加大依法清收的力度。对那些有钱不还的赖债户、钉子户,联社应采取强硬手段依法清收,真正起到起诉一个、震动一片的效果。
  四、共建诚信档案,实现信息共享。目前,人民银行虽然已成立征信系统,但诚信信息查询依然不方便。作为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众多,应该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实现局域信息共享,创建信息共享平台,以便随时可以查询贷户信息,避免多头贷款、垒大户贷款的发生。
  五、加强事后监督,强化责任意识。一是加大事后监督的力度,充分发挥序时审计、常规审计、离任审计的作用,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惩处,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违规贷款层层追究制度,加大对违规违纪贷款的责任追究,对无视联社规章制度,不顾信用社资金安全的领导和个人一经查处,严格处理,在实行个人赔罚的同时,该停岗的停岗,该免职的免职,该移送司法机关者坚决移送,从而形成威慑机制,使想违规者不敢违规,不愿违规。三是建立审计稽核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稽核人员要加强约束和管理,对在稽核检查中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发现而未发现,甚至是隐瞒、纵容、包庇而导致案件潜伏期延长,损失增加的要追究有关稽核人员的责任,切实增强审计稽核人员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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