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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贷款责任追究制现状的思考
关于对贷款责任追究制现状的思考
发表日期:2013年5月10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865 次

 

上世纪90年末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逐步从粗放型走向精细化。各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根据信贷风险管理的内控要求,先后建立了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其中多数商业银行发展成为责任追究终身制。所谓贷款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发放贷款未能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而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追查原因,追究相关责任的一种制度。它对于商业银行依法规范经营、搞好内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贷款责任追究制又是一把双刃剑,由于目前制度本身不完善、信贷岗位责任划分不清晰、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行权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不对称、信贷人员“惧贷、惜贷”心理负担沉重、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贷款责任追究制无法充分发挥其正向激励作用。

一、贷款责任追究制面临的困境

贷款责任追究制是基于不良贷款的出现而存在,而一笔不良贷款的形成受制因素较多,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移交后的贷款管理到贷款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检查人、管理人,任何一道环节、任何一个岗位出现过失,都会导致贷款到期无法收回。

1.贷款责任追究没有严格的制度依据。

对于贷款责任的追究,银监会并没有具体的要求,仅在财金【200477号文件中规定“关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的责任追究”,在2006年《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指出“小企业授信不搞终身追究制”,在200833召开的监管会议上明确了支行行长、上级行主管行长及省行行长的“大型银行案件责任追究标准”。因此,贷款责任追究制实质是内部规章制度,各金融机构规定不一。如某农村商业银行对责任贷款进行新老划段,200511日前已形成不良贷款不再继续追究责任;200111以后新增贷款中,责任贷款占比超过2%以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而农业银行某分行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新形成的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追究和落实。

2.信贷岗位责任划分不清晰。

一笔贷款从发放到最终形成不良,要途径多道“关卡”,而每一道关卡的岗位职责是什么、对不良贷款的形成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无法进行有效划分,从而导致贷款责任追究不对称、甚至仅追究发放经办人的事实。例如,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贷款应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制度,设立AB岗。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AB岗责任不对等,尽管B岗人员参与了贷前调查,也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但大多数金融机构没有对调查B岗的贷款责任予以明确。按照分离决策均衡激励约束机制,各金融机构普遍成立了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通常由行长、分管副行长、公司业务部、个人金融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等部门经理组成,对每一笔贷款都要进行分析研究投票表决,23以上的票数才能通过,即便如此,贷款一旦出现问题,被问责的往往只有客户经理,贷审委小组成员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成为了事实上的“用脚投票”。

实际工作中,由于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贷款责任认定不清晰,甚至会形成一定数量的“人为”不良贷款。比如客户经理轮岗交流中借新还旧贷款责任的认定,接交人只对能以现金方式偿还的贷款予以认可,移交人为免于责任追究继续对交接后的借新还旧贷款承担第一责任,接交人仅限于承担催收、管理责任,贷款的“死活”与其无关。

3.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

    贷款有风险,因此,各金融机构都要按照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同样,信贷人员发放贷款也存在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和操作失误等主观风险。因此,按照收入付出匹配的原则,在进行贷款责任追究的同时,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贷款风险补偿金。但是,目前由于基层网点信贷人员配备相对不足,尤其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自身业务水平相对较低,在信贷人员的选拔上不能体现充分竞争,信贷业务量、风险度无法与收入挂钩,导致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不健全甚至缺失。

4.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行权能力不足。

 为落实责任贷款,各金融机构大都设立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或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贷款责任的认定、追究和解除工作。但是,在人员的组成上却各不相同:有的规定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组长由农商行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前、后台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担任;有的则规定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监事长担任,向行长报告工作。这些小组成员在问责不良贷款的同时又是大额贷款的决策者或者有权审批人,必然导致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造成行权能力的先天不足。

二、改善贷款责任追究制现状的对策及建议

贷款责任追究制是规范贷款行为、防控信贷风险的最具杀伤力的工具之一,它带给信贷人员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处罚,还有心理上的负担。金融机构既要加大信贷投放服务实体经济,又要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自身的发展,因此,能否正确使用贷款责任追究制这把双刃剑,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

1.打造流程化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各金融机构要对现行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梳理、筛选、整合,在清理调查的基础之上,依据内控标准条款,结合自身的管理现状和需求情况,按照业务条线制定翔实、可行的责任认定标准;对责任人、责任追究范围、责任承担比例、责任处罚标准等进行细化;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新老责任贷款进行科学合理的划段;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信贷资产质量、资本实力等因素,对责任贷款容忍度、不良贷款压降后保证金返还比例等指标进行合理设置、动态管理。在贷款责任认定、追究、解除的过程中引入标准化管理理论和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对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流程化打造。

2.合理分工、明确信贷岗位责任。

信贷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充分体现制衡原则,商业银行应成立特色业务中心、贷款审查中心、放贷中心、贷款检查中心,明确各中心的岗位职责;要区分基层支行和总行审批权限,对“三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贷审委的职责进行详细分工,做到有据可查。在贷款责任的认定上按照先横向再纵向的顺序,横向认定是指在贷款的交接过程中,贷款移交人与接交人之间责任的认定。通过横向认定,首先区分贷款的经办责任人与管理责任人。纵向认定是指贷款的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审批责任人之间责任的认定。通过纵向认定,细化贷款责任。

3.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

引入信贷人员的准入及退出机制,对客户经理职位实行竞争上岗,按照贷款余额、贷款收息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对客户经理进行等级划分,合理拉开客户经理与其他员工、不同级次客户经理间收入差距。按照客户经理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客户经理离岗、转岗后一定时间段内,经查实,无违规违纪、未造成损失的,全额退还本人,否则,进行赔偿。在贷款责任追究的同时,配套建立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既能解除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又能有效降低不良贷款损失率。

4.加大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行权能力,提高操作透明度。 

在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上要体现权力制衡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员由行长、监事长,以及信贷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稽核、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实行贷款责任追究、解除公示制度,按月将贷款责任认定解除情况、追究依据、处理结果在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同时设置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允许提出复议,做到“有疑必查、有责必究”,实现贷款责任追究的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5.引入尽职免责制度,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对历史原因、自然灾害等形成的不良贷款,允许提请“尽职免责”申报,由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不良贷款尽职免责认定检查组,通过调阅贷款资料、咨询信贷人员、实地调研等方式,将初评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不良贷款提报贷款责任追究委员会复审,最终认定是否免责。结合实体经济运行情况,针对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难、风险高的现状,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以消除信贷人员对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片面认识,调动贷款营销的积极性、主动性。

 

作者:李桂荣

工作单位: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审计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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