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沈阳市两级法院司法鉴定、拍卖对外委托工作,统一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结合我市两级法院司法鉴定、拍卖对外委托工作的实际,法院和机构经自愿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鉴定收费的原则和依据
1、司法鉴定的收费应当低于社会委托鉴定的平均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为: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司法实践中实际收费水准。
当事人属法律援助对象的,应当参照适用诉讼收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酌情减、免、缓收费。
2、凡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的,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拍卖收费标准的约定》所确定的标准,申请人需在鉴定工作开展前向鉴定中介机构预交全额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待鉴定结论确定后实行多退少补。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法院应当垫付费用,并在裁判文书中确定鉴定费用承担人。
3、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要去异地出差的,原则上可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另行收取相关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和伙食补贴。
二、各类鉴定收费计算标准
(一)财务审计
专项财务审计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综合财务审计量(万元) |
费率(%以下) |
10以下(含10) |
8 |
10以上-50(含50) |
7 |
50以上-100(含100) |
5 |
100以上-200(含200) |
3 |
200以上-500(含500) |
1.6 |
500以上-1000(含1000) |
0.7 |
1000以上-2000(含2000) |
0.3 |
2000以上-5000(含5000) |
0.12 |
5000以上 |
0.05 |
财务报表审计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年度财务审计量(万元) |
费率(%以下) |
100以下(含100) |
1 |
100以上-500(含500) |
0.5 |
500以上-1000(含1000) |
0.4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0.12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07 |
10000以上 |
0.04 |
说明:
1、审计项目最低收费为2000元。
2、专项财务审计的工作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债券纠纷、股权纠纷、证券纠纷、投资纠纷、借贷纠纷等涉案资金;侵权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赔偿金额;继承、离婚等析产资产。
3、财务报表审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审计、年度损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4、财务报表审计按年度为收费基准,连续审计数年财务报表,其他年份按对应档次的收费标准60%收费。
5、表中费率为该区间最大值,有特殊情况的案件收费可适当下浮(此款规定适用其他三类鉴定)。
6、财务审计量首先以当事人发生争议的、需送审的标的金额为准,如不能确定的,参考实际审计结果确定。
(二)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送审额(万元) |
费率(%以下) |
100以下(含100) |
2 |
100以上-500(含500) |
1.5 |
500以上-1000(含1000) |
1 |
1000以上-3000(含3000) |
0.8 |
3000以上-5000(含5000) |
0.6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4 |
10000以上 |
0.2 |
说明:
1、鉴定项目最低收费为2000元。
2、如遇特殊难度的项目(无图纸项目、装饰工程需现场丈量的项目、烂尾楼工程等),在基础收费额度上最高可上浮
30%。
3、鉴定收费的基数(送审额)一般为工程造价预、结算,如涉及到工程需要打开计算的,以所有打开的鉴定金额为收费基数。
(三)资产评估
一般资产评估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评估额(万元) |
费率(‰以下) |
100以下(含100) |
10 |
100以上-1000(含1000) |
5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5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1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2 |
100000以上 |
0.1 |
说明:
1、单笔业务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
2、诉讼中发生的评估额以当事人发生争议的、需评估的标的金额为准,如不能确定,参考实际评估结果确定(此款规定适用房地产评估)。
涉及到股权、整体资产评估项目的评估额均按案件审理中评估收费标准计算,一般以评估的标的金额为准。
3、无形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以评估结果结合工作量,参照一般资产评估费率酌定。
(四)房地产评估
房地产评估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评估额(万元) |
费率(‰以下) |
100以下(含100) |
4.5 |
100以上-1000(含1000) |
2.25 |
1000以上-2000(含2000) |
1.35 |
2000以上-5000(含5000) |
0.72 |
5000以上-8000(含8000) |
0.36 |
8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18 |
10000以上 |
0.09 |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差额定率累进):
评估额(万元) |
费率(‰以下) |
100以下(含100) |
3.6 |
100以上-200(含200) |
2.7 |
200以上-1000(含1000) |
1.8 |
1000以上-2000(含2000) |
1.35 |
2000以上-5000(含5000) |
0.72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25 |
10000以上 |
0.09 |
说明:
1、单笔估价业务收费最低不低于2000元。
2、对于评估结论不涉及涉案房地产总价值的项目(如房屋租金评估等),由鉴定机构根据项目难易程度,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金额。
(五)拍卖佣金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六)文检鉴定
1、案件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的,收费标准如下:
文检鉴定项目(项) |
费用(元) |
笔迹鉴定 |
1000 |
印章印文鉴定 |
1000 |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
1200 |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 |
1200 |
印刷机具鉴定 |
1200 |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
2200 |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
2200 |
变造文件鉴定 |
1200 |
污损文件鉴定 |
1200 |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
1200 |
字迹压痕显现 |
1000 |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 |
1000 |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 |
800 |
2、案件鉴定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收费标准:
鉴定标的(万元) |
收费累进比率% |
10以上-50(含50) |
1 |
50以上-100(含100) |
0.8 |
100以上-200(含200) |
0.6 |
200以上-500(含500) |
0.4 |
500以上-1000(含1000) |
0.2 |
1000以上 |
0.1 |
3、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按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为收费基数,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4、同一案件涉及的鉴定项目较多,只允许一项鉴定按标的累计收费且该项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项目的鉴定均按照鉴定标的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收取费用。
4、鉴定过程中需要使用非司法部规定必备的专业仪器设备或者需聘请非鉴定机构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的,所需费用由鉴定机构与鉴定申请人协商,另行收取。
(七)法医鉴定收费标准参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2016年12月15日颁布的《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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