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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梦:为什么有这样一个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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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8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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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宪章》谈起

原载《同舟共进》2015年第9期

  800年前的1215年,欧洲西部岛国英格兰诞生了一部旨在限制君主权力,保护贵族、教士及普通自由民权利的伟大法律《大宪章》。尽管这部法律的实施过程历尽千辛万苦,出现诸多反复,但它最终保证了英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和有序发展,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成为后世文明社会争相效仿的典范。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大宪章》的出现,人类世界可能还在黑暗中摸索。

  800年后的今天,我们不妨来探讨一下《大宪章》为什么能够在英国出现,它最终塑造出了一个怎样的英国?

  【《大宪章》诞生前的英国】

  英格兰民族或说盎格鲁—撒克逊人,是一个饱受强敌欺侮和战火蹂躏的民族。公元前55年罗马帝国入侵英格兰群岛,英格兰人受到罗马军团500年的欺压,当了四个世纪的亡国奴;此后又是日耳曼人、丹麦人的侵略和占领……长达八九个世纪里,英格兰都处于战乱和四分五裂的状态,直到9世纪初才成为统一的英格兰民族国家。(统一后依然战乱不断,其间丹麦人还在英格兰建立了丹麦王朝。)

  公元1041年,英格兰人迎回了早先为躲避丹麦人迫害而逃亡诺曼底的国王爱塞烈德二世的儿子爱德华。这位新国王是虔诚的基督教徒,为人忠厚、体贴臣民。他将国库捐税收入的盈余全部拨充善举,全力辅助修院的发展,对穷人和外乡人非常慷慨。他还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被后来人称为“伟大的立法者”。

  由于爱德华国王没有后代,这给野心家提供了机会,也给英格兰人民埋下了祸根。一些野心勃勃的家伙尽管远隔千山万水,仍忍不住对英格兰王位虎视眈眈。爱德华的表亲、未来的“征服者威廉”(爱德华的母亲是威廉父亲的姑姑)就对王位志在必得。据威廉陈述,1051年他访英时,委婉地提出了王位继承问题,爱德华答应了他的要求,这一承诺同时得到了爱德华内弟哈罗德的承认。1066年,“忏悔者爱德华”去世,英格兰贤人会议却选举了哈罗德为国王。威廉闻讯怒不可遏,遂发动对英格兰的战争。不到一年的时间,他终于如愿以偿地征服了英格兰。1066年,威廉成为这个岛国的又一个外来统治者,此后,诺曼人或说外国人便一直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者。

  “征服者威廉”一面残酷镇压英格兰反抗者,一面安抚贵族阶层和神职人员,对于造反起事的首领、贵族和教士大多不予追究,以此换取英国上层特别是教会的支持。很快,威廉便在伦敦举行了隆重的国王加冕仪式,让王位合法化。当上国王的威廉废除了爱德华时代的法律,派官吏将个人财产登记造册并编印成书;要求领主到索尔兹伯里来见他、向他效忠,让领主的贡奉成倍增加;为巩固政权,寻找各种借口剥夺领主和贵族土地,奖赏给诺曼官兵;为满足自己的私欲,不断蚕食教会的利益。海斯等人所著的《世界史》在论述威廉的行为时说:“威廉一世根据《土地调查清册》和'索尔兹伯里誓约’办到了两件事:(1)他将征税建立在有条理的基础之上;(2)他削弱了英格兰的封建制度。”

  威廉的种种倒行逆施终于激起全国范围的反抗。尽管反抗最后还是被镇压了,但威廉也开始意识到民意的可怕,遂答应返还被非法没收的领地和财产、恢复爱德华时代的部分法律。可当人民的反抗停止之后,威廉便忘记了他当初的承诺,变本加厉地压迫和剥削英格兰人民。从诺顿底王朝到安茹王朝八个国王、一百多年时间,英格兰人民的个人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国王的权力漫无边际,法律教规荡然无存。

  英格兰民族是一个以尚武和勇敢著称的民族,或许因为英格兰民族融合了高卢人、凯尔特人、罗马人、日耳曼人以及群岛土著人的多元文化,又或许是受到基督教思想的影响(公元六世纪传入该国),在尚武的同时,又显得比较宽容和大度。尽管他们饱受奴役和欺压,但他们一直很乐观,永远保持着对未来的信心,时刻不忘寻找一条最大限度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道路。因此,当机会到来时,他们便会牢牢抓住,决不让它溜掉。

  【《大宪章》的诞生】

  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弃良法而不用,横征暴敛,肆意妄为,激起了英国社会的普遍不满。当依靠不法手段从兄长手中抢得王位的亨利一世(威廉的幼子)面临政权合法性危机时,为了笼络人心,这位新君主除了发誓维护法律、伸张正义外,还通过了一份宪章,主要内容为:维护教会权益,不在任何时候将教区和修道院的收入据为己有(过去在主教和修道院长去世后,国王会将教区和修道院的收入纳入囊中);任何贵族和军事封臣去世后,其领地决不会像前朝一样收归国王;不经全体贵族协商不会处置女继承人的婚姻问题;贵族和封臣去世后,如果未立遗嘱,产业自动转移给继承人(以前未立遗嘱收归国王所有);放弃征收货币税的权力,不再随心所欲征收贵族庄园税;减轻罚款、大赦天下、免除拖欠王室的债务……可惜,终亨利一朝,这份“漂亮”的宪章几乎无人知晓、无人追问,更不用说付诸实施了——亨利达到目的后便将这份宪章束之高阁了。

  诺曼人的残暴统治,至约翰王时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好不容易夺得王位的约翰专横跋扈、心狠手辣,他因为残忍地杀害了侄儿阿瑟(约翰为先王查理得之弟,先王根据长子、嫡长孙继承王位的规则,选择兄长的儿子阿瑟为继承人,他起兵打败了侄儿),被剥夺了在法国的所有领地,并受到法国国王的讨伐,差点丢掉政权。自己在法国大军面前逃跑了,反过来怪罪贵族和大臣不抵抗,以此为由征收他们1/7的动产,并借口征收免役税。他还将手伸向教会,不仅侵占教会财产,还把持教职的任命权,终于惹怒了罗马教皇,被开除教籍。

  约翰的无耻让英国上下忍无可忍,他们成立了以大主教朗格顿为首的反抗联盟。贵族们云集伦敦,要求约翰履行继位时许下的承诺,恢复先王亨利的宪章、确认圣徒爱德华的法典。约翰不可能答应贵族阶层的要求,他请求罗马教皇支持。罗马教皇因为自身的利益选择支持约翰,但已无济于事,此时英国国内的大多数神职人员和大主教站在了贵族一边。贵族阶层在教会的全力支持下,组织了一支部队,这支部队很快挺进伦敦。1215年6月,约翰被逼无奈,不得不在贵族们拟定的《大宪章》上签名盖印——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限制君王权力、扩张贵族和自由民权利的法律,可谓开天辟地、惊世骇俗。《大宪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1条规定教会享有自由选举教职的权利。第2条规定国王的直接封臣继承封土时应纳继承金的数额。第12、14条规定这些人在何种情况下应纳协助金和盾牌钱,并说明如无他们同意,不得再额外征收。第39条规定未经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判,对任何自由人不得施行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放逐出境等处分。第34条还规定今后不再发出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视的令状,以免使封建主的此项司法权利遭受损害。第61条规定,组织25个大封建主监督《大宪章》的执行,他们在发现国王有违反情况时,可使用各种手段包括武力在内胁迫他改正,这就使封建内战取得合法地位。

  第2条《大宪章》对骑士及自由农民的利益也有一些保障。第15、16条规定不得向他们征收额外的协助金及强迫服军役。一些条文对王室官吏的暴行有所约束,如能实行,当可减轻对自由农民的压迫。《大宪章》对市民的利益也有所保障,如第13条保证给予伦敦及其他城市以自由。第35条统一度量衡的规定亦有益于商业流通。对于广大的农奴,《大宪章》几乎没有给予任何好处,只是第20条附带说明处农奴以罚金时不得没收其农具。

  第3条约翰随即向全体郡长发出令状,命令他们责成所有人宣誓服从25位贵族。自此,英国人通过一百年前赴后继的斗争,终于从高傲和嗜权的国王手中夺回了部分属于他们的权利。大卫?休谟在著作《英国史》中说:“据此典宪,英格兰王国事实上已经托付给这25个人。他们与国王共和而治,在执行权方面甚至凌驾于国王之上。”

  【《大宪章》的权威】

  约翰王被迫签署《大宪章》后,不甘心诸多王室权力的丧失,遂向罗马教皇提出申诉。罗马教皇为了自己的利益和尊严(他作为英格兰的宗主,英格兰贵族在没有得到他批准的情况下就公布了宪章,让他颜面扫地),宣布撤销所有宪章条款,禁止英格兰贵族执行《大宪章》,禁止国王承认《大宪章》。但教皇的决定并没有让英国贵族屈服,甚至英国教士也联合抵制教皇的命令。约翰王从外国请来了雇佣兵,决定反戈一击。

  在英格兰人民的反抗和法国王室部队的支援下,约翰王的报复行动以失败告终,他本人也死在战争途中。

  之后继承王位的亨利三世,颁布了一部保障自由权利的新宪章,新宪章基本上包括了《大宪章》的主要内容,只是作了小部分的修改,之后又声明国王也有违反《大宪章》的权力。贵族和教士的反抗却是毫不留情,教会为了抗议亨利侵犯教会权利,在国王面前秉烛宣读《大宪章》,并宣布:将任何违反这一基本法的人逐出教门。他们把蜡烛扔到地上,叫道:任何受到这个宣判的灵魂都会在地狱中发臭、腐烂!亨利国王在集会上不得不承认:我身为男子、基督徒、骑士、加冕涂油的国王,一定要保证这些条款不受侵犯。1265年,贵族首领亨利的妹夫西蒙在亨利战败被俘之后,召集了一个议会会议,除了贵族、主教、修道院院长外,还新增加了两名骑士、每个市镇的两名公民——这些新增加的代表成了“下议院”的开端。虽然中间遇到了贵族专权、王子被囚等灾难,《大宪章》始终被亨利国王视为必须遵守的法律。

  接替亨利的爱德华一世,尽管因为征战等原因,遭到贵族和教士的指责,政权面临诸多危机,但他始终没有、也不敢公开反对《大宪章》。

  此后,《大宪章》成为英国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准则,任何违背和挑衅《大宪章》权威的人,都会遭到人民的普遍反对和惩罚。英国法学家、历史学家梅特兰在《英格兰宪政史》一书中统计:《大宪章》被历代英国国王确认达32次之多。至13世纪末,《大宪章》已成为英国所有法案中最重要的一部。在修习法律的学生不断地抄写和学习中,《大宪章》日渐获得了经典法律文本的地位。

  因为违反《大宪章》及其他原因受到惩罚的国君不计其数,其中以理查二世和查理一世最为典型。理查二世作为国王,刚愎自用,残暴成性,公开挑衅和蔑视《大宪章》及其它英国法律,宣称他的所言所思即为法律。他不经审判杀害贵族大臣、随意加重税金、纵容近臣为非作歹……贵族阶层和整个英国愤怒了,他们按照《大宪章》及其它英国法律废黜了这个恶棍国王。值得注意的是,英国人废除国王的过程是相当严肃和严谨的,首先由理查以现任国王的名义召集议会开会,通过投票表决废黜国王议案,再由理查最后一次履行国王职责,签署退位文书。

  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起因是他要求议会拨款用于对法国和西班牙的战争,遇到议会的反对,他不得不将妻子的嫁妆变卖,向有钱人强行借款来充当战争经费。议会仍不答应拨款,他索性解散国会,让英国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没有国会。后来他又恢复国会以期得到拨款,但国会依然不予考虑。他不得不再次解散国会,擅自增加收税项目。此举引发了国王与议会之间的战争,最后国王战败,逃到苏格兰,英国人以叛国罪把查理送上了断头台。

  维护《大宪章》的历程并非一帆风顺,中间也出现过不少反复以及强势国王、强势政府,英国议会有时也会表现得比较温顺,不作过激的对抗。梅特兰认为:议会的这种温顺最终拯救和加强了议会政制,议会如此听话,以至于国王非常愿意看到这种“国王加议会”的体制,满足了国王的荣誉感。这样,国王对议会的排斥和打击就不会明目张胆了。英国人以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方式,不断地完善和推进议会制度,不断地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地扩大议会和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大宪章》之后又有《权力法案》《权力请愿书》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特别是《权力请愿书》,详细列出了对英国国王权力的法律限制,包括国王不经过立法程序,就无权征税、监督和处罚任何一个人,也无权在民间征兵和驻兵。

  不可否认,一些心怀叵测的大贵族、大主教及其他有地位的人,利用《大宪章》和其它法律对国王权力的限制,假借维护法制的名义,结党营私、擅权专权,引起了国家的动乱和不必要的牺牲。比如亨利三世朝代的莱斯特伯爵就是典型的例子。他勾结大贵族,劫持国王、王子,逼迫国王签署剥夺王室权利的法律文件,要求国王听从于25位贵族,并要求全体臣民发誓听从于他们。这已然偏离了《大宪章》的本意。但不可否认,正是大多数贵族和议员的不断争取和不懈努力,才维护了《大宪章》的尊严。

  【有这样一个英国】

  因为《大宪章》的原因,笔者开始阅读英国史。可在阅读期间,我却发现了很多“不合常理”的现象。

  英国的民众似乎特别奇怪,竟愿意长期接受外族统治。国王是外国的、王后是外国的、大主教是教皇派来的,甚至军队也是外国的。英国人还对一纸文书那么较真,国王不地道,不可以改朝换代吗?“帝王将相宁有种乎”,何况还是外国人,他有什么资格对我们指手画脚?英国的大多数国王都当得很辛苦。国王们大多软弱怕事甚至战战兢兢,什么大事都千方百计地寻求法律的支持,就连篡位也要得到贵族的首肯。本来权力就有限,这点有限的权力还不时遭到贵族和平民的侵蚀,而且时不时受到臣子的顶撞和羞辱。

  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英国?不妨从英国历史中去寻找答案。

  英格兰民族是一个具有浓厚法律意识的民族,他们把法律看得比较神圣,不论是贵族还是平民甚至包括统治者。除非这项法律通过某种形式被废除,否则它多少会起到一些制约作用,统治者也不敢视而不见。这种超强的法律意识除了与生俱来的因素之外,还与罗马人、丹麦人的统治不无关系,尤其是罗马人,他们是人类第一个建立完整法律体系的国家。英格兰最早的成文法出现在公元六世纪后半叶的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统治时期。很早的时候,英格兰就有地产认证、遗产继承、伤害赔偿之类的法律法规,而且具有可操作性。(中国古代的法律除了惩罚敌人的刑法之外,其他的就乏善可陈了。)它很早就成立了全国议事会,国王如果要贵族和大领主提供额外服务,必须召集贵族集议,征得他们同意。关系贵族征地的任何问题,都必须召集封臣投票表决。他们的法庭是公开审理,当众判决。另外,神职人员一直坚持主教和大主教的选举皆由教会自己组织并投票产生(威廉征服之后改为国王主持选举),反对国王干预。可见,英国人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财产权。因此,他们崇尚、服从并维护法律。

  哲学家大卫?休谟认为:英国之所以很早就有议事会,在臣民方面,他们需要安全保障,免遭武断之治;在君主方面,这些臣民富于独立精神,没有他们的承诺与合作,国王根本无法统治。所以国王尽管有军队,有合法的权力基础,但不太愿意也不大敢对臣民动武。而英国的臣民可能并不懂得“国家”的含义,但他们知道自由和财产对于个人及家庭的意义。或许他们认为,谁当国王都没有关系,哪怕是异族人,只要他遵守规则、保障大家的基本权益就行。英国在被诺曼人征服后之所以很少发生农民起义,是因为他们觉得动武成本太高,推翻了这个国王,下一任国王不见得就会好,不如用法律的武器把国王“封锁”起来。

  基督教是公元六世纪传入英国的,随即成为英国的国教。基督教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尊重生命、维护公平正义、主张宽容和解等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了英格兰民众,让他们时常生出恻隐之心与和解的愿望。

  在英国,教会的存在是限制王权的巨大力量。这股力量有时表现为正面,有时又表现为反面。有时候教会为了自身利益,什么坏事都做得出来,但当他们与世俗权力存在矛盾时,或者他们“回归正常”时,这股力量就不可小觑了。在欧洲历史上,教会曾经扮演过很不光彩的角色,但基督教文化有明显的积极意义,最重要的是基督教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有可以影响甚至左右世俗权力的能力。一般来说,基督教会站在平民一边的时间更多一些。当英格兰教会站在贵族阶层一边时,就注定了英国人争取权益的胜数要更大些。正是在教会和大主教的全力支持下,英国人才有了《大宪章》;也正是在教会的支持下,英国人才很好地维护了《大宪章》。

  韦尔斯在《世界史纲》中写道:《大宪章》列出了许多重要的权利,使英国变成了一个法治的而非王治的国家。它反对国王有剥夺无论哪一个公民的财产和自由的权力——除非经得与那个人有同等地位的人们的同意。

  因为《大宪章》给予了英国人限制王室权力、监督国王行为的“尚方宝剑”,英国人放弃了对王室哪怕是外来王室的仇恨和对立,变成“顺民”和“良民”;因为《大宪章》不仅规范了国王和王室的行为,而且明确了国王的君主地位,国王便不用担心来自底层的反抗;因为《大宪章》让教会有了世俗政权之外的独立空间,使得教会成为英国的另一个权力中心,起到了限制王权和规范世俗行为的作用。此外,英国人对王室权力的剥夺并不是采用急风骤雨的方式一步到位,而是在和风细雨中逐步改变。正因为有了这些因素,英国国内才长期处于稳定和相对稳定的状态,民主才得以一步步完善,最终向世界贡献出了这样一个既别具一格又生机盎然的国家。

  (作者系文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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