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朋友圈里骂一骂公司,谁知道后果竟然这么严重!
导读

辞职后发朋友圈大骂公司,一女子因“名誉侵权”被判在报纸上登道歉广告,当言论自由危及名誉权,当朋友圈变成公共平台,你还敢痛快地吐槽吗?

by  曾羽 | 整理


怒斥被公司“掏空”

辞职员工成被告

昨天,据《四川日报》报道,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职员小陈,因为在朋友圈发《辞职报告》列举“公司七宗罪”而被告上公堂。

对公司颇有意见的她,将一份陈词偏激的《辞职报告》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QQ空间等网络社交平台,列举“公司七宗罪”、痛斥管理制度和前同事不是。前公司得知后,曾电话要求她立即删除相关内容,停止人身攻击和名誉诋毁。但陈某不予理睬,继续发布针对该公司的侮辱性语言。双方沟通没能达成共识,于是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公司出具相关内容截图下,陈某承认自己所作所为属实。但她认为,《辞职报告》里的用语只是稍微夸张的比喻,而且朋友圈应该属于私人社交工具,并不属于公共平台。  

但法院认为陈某的朋友圈成员已达到一百余人,人数较多,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相应规模和条件,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带有侮辱内容的行为会降低当事人在第三人心中的第一印象和评价,使公司名誉及名誉感受到损害。于是陈某被判败诉,并要求在当地有影响力的纸媒上刊登道歉广告。 


 

想想近日爆红的洗脑神曲《感觉身体被掏空》唱哭了无数上班族,想借机好好吐槽老板的小伙伴们还是克制一下体内的“洪荒之力”比较,毕竟纸媒再式微,登个道歉广告也是挺贵的。


相互冲突的法律权利

名誉权VS言论自由

此判决结果一出,不少网友和自媒体都表示:朋友圈吐槽需谨慎,不然可能会成被告。

有人对自己在社交网络上的“不当言行”,可能导致的潜在后果有所担忧;也有人认为可供发泄愤怒与不满的渠道更受限制,非常拘束又无奈。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类似事件中,名誉权与言论自由都是难免遇到界限冲突的一组概念。当传播者散播虚假言论、发出不当评论或使用侮辱性言辞时,如果导致公众对所指对象的评价有所降低,那么特定对象的名誉必然是受到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那么受害人便具有“名誉权”的法律权利。

但是如果所传播的言论是真实的,那么即使言论对象的声誉因此下降,也会被认为是其咎由自取,不应构成“名誉侵权”。

尤其是在当前互联网特殊的传播语境下,“网络诽谤法”应运而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2013年9月明确的入罪标准,谣言被转发超500次便可判刑。此举出在这个追求10W+阅读量的新媒体时代,造谣者们分分钟被判刑也不会是小概率事件

所以说,虽然国人可能从未享有过真正“言论自由”的滋味,但是“谨言慎行”、“少说多做”恐怕真是很多人谋求中庸之道的信条。 


朋友圈:私人空间or公共平台?

在上述事件中,虽然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已被法院判决坐实。但是相信很多人还是会心存疑问:朋友圈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共平台呢?

通常认为,与微博全开放式的社交空间不同,微信朋友圈只允许有限地浏览与自己建立好友关系的用户所发布的内容。

正是因为访问权限的差异,微信并非“大广场”而是“大杂院”,每个人在院子里建立自己的圈子,尽管不同杂院之间还有“访问”交集,可彼此没有权限肆意闯入他人的杂院,这非完全封闭,但也不完全开放,更多地还是带有个人空间属性的强圈层关系。

“朋友圈”的名称似乎意味着圈子之中的人们都是朋友,但现实情况却并非表面看来那样简单。加入某一特定的“群”或被“拉”入“群”的人,并不需要经过“朋友圈”中全部或多数成员的同意,这意味着圈中人不都是朋友。久而久之,群体的成员情况更加混杂,尽管人脉关系不断延展,但连接彼此的结点也随之弱化。


同时,不似单纯以感情为基础的物理空间朋友圈,社交媒体的多元功能也使得微信在很大程度上被赋予了办公职能和交际功能。朋友圈的使用者们表达与反馈变得间接化,彼此都无法通过察言观色来调整自己的语言和行为。

也许发状态者认为自己只是传递的某一个观点、某一时刻的心情,与其他无关;而信息接受者由于无从求证,又不能直接沟通,便从这一点来形成对于某人的整体认识,由此产生的判断,难免包含着误会、偏见和不确切的观察。

因而若是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用传统的眼光去理解社交媒体朋友圈,必然会出现认知不和谐与角色混淆的问题。

目前尚无法律条文定义“朋友圈”是否为私人空间,但在14年《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的一篇发文中,刺猬君看到了如下描述:


曾有人笑称,生活中最没有用的叮嘱之一就是“告诉你一件事,你不要告诉别人。”只要话说出口,就难保没有人四处传播。对于这一点,社交媒体朋友圈可谓有过之无不及。任何话题都能引起发酵效应,被各种渠道和平台转发和传播,造成的影响在短期内迅速扩大。这也是为什么说“私密性”应该在主观上就带有不被任何人知晓的心态。

撇开“朋友圈”是否是私人空间的争议,如今新媒体带来的信息发酵效应,已经成为当前媒体生态中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重要特点,甚至是最重要的能力之一。我们要学会的不仅是如何使用新媒体,在运用时如何规范自己的言行,更需要学习如何在社交网络环境中如何保护自身权利亦不侵犯他人权益。

而实现这一目标,恐怕远远不是简单进行朋友圈分组所能达到的。 


新锐观点 前沿情报

泛传媒第一观察平台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茉域茗香|说话小心
妻子在社交平台曝光丈夫出轨,是否构成名誉...
在社交平台上,被造谣诽谤、网暴、侵犯名誉权或肖像权了怎么办?
案例:丈夫出轨,被妻子在社交平台上曝光,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律师告诉你,王宝强真的侵犯马蓉名誉权了么?
网络环境下诽谤罪主观要素认定标准探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