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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玉东:“令”在行贵在久



“令”在行在久

日前,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的颁布,对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也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

重新修订《条例》好处不言自明: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升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值得忧虑的是:修订出台《条例》不算难,难的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能否不折不扣地逐条、逐项执行并能始终如一地长期坚持下去。

实际上,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条令,从我党成立之日至今一直在不断地建立与完善,军队和地方相关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条规戒律。但  “雷声大、雨点小”和“雨过地皮干”的现象时有发生,出台时“轰轰烈烈”热闹非凡,时间久了则“悄无声息”不了了之,最终束之高阁,成为摆设。因此,必须构建学准则、知准则、用准则、守准则的长效机制,建立检查监督的防范体系,才能使其有生命力。

要使《条例》“令”行长久,必须有配套的防范督查措施。凡属腐败行为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有的为了逃避检查,可能会采取更加诡秘手段和方法。这就要求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措施。推行《条例》,在防范上要有绝招、在检查上要出狠招。让那些台上“讲马列”、台下“踩红线”,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双重人格者,望而却步。

要使《条例》“令”行长久,必须有可行的监督管理机制。要营造廉政文化氛围,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监督管理机制,将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设立举报电话,对照《条例》和《党章》公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廉政行为。


要使《条例》“令”行长久,必须有严格的处罚执行手段。要结合廉洁廉政考核、述职述廉、廉政测评等时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行力,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心慈手软。这样才能确保《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作者简介

        黄玉东,笔名冬歌,江苏响水人,军旅作家,军网主编,特邀撰稿人,中国散文诗研究会会员,著有散文集《军旅青春别样红》《向往大海》等,多家图书馆列入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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