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被坑,怎么起诉维权?第一篇文章
疫情下,今年律所做了不少连锁加盟纠纷案子,给了我加盟暴雷的错觉,在这里徐高峰律师给大家介绍加盟维权几个关键点。
1、在‘冷静期’及时行使解除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上述其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冷静期)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
通俗来说,加盟商在签订合同后,未参与培训和选址,发现对方虚假宣传或者承诺不符等情况即可提出解约,对方不同意来拖延时间,建议及时起诉对方解约(因为冷静期时间不宜过长)。
2、不具备特许经营加盟资质招商和各种虚假宣传
(1)不少特许经营企业故意把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产品称为专利产品,商标也并未注册,欺骗加盟商。
(2)没有2店1年,根据法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要满足“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两店一年”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人进行欺诈活动。“两店一年”设定的初衷是为了提供一个衡量特许经营人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是否成熟的量化指标。而备案制度其目的主要是为便于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所以没有满足“两店一年”条件,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
(3)特许加盟企业为了吸引加盟商,会拉入有需要小号或是员工号的群,各种洗脑,各种炫富,对产品作出夸大其词的宣传,搞出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预测报表,希望一夜暴富的加盟商,往往就会落入骗局。
(4)特许经营企业打了加盟旗号,赚取加盟费、设计费、装修费、采购费。
选址上与第三方装修公司、中介机构串通,以高于市场租金或者人流稀少不具备开店运营条件商铺骗加盟者租下开店,造成更多损失。《加盟合同》约定强制性采购协议,有特许经营企业同意采购,加盟商只能被迫接受远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物料,承受高昂的成本支出,特许经营企业就是通过给加盟商卖出物料而盈利。实务中,还有约定每月、每季度最低进货额。
上列情况也只是我们遇到过加盟纠纷常见的几点!还有各种各样的雷坑。
因此加盟商在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合同、单据,尤其注意要在这些合同、单据上注明是用于哪些项目的加盟费用,该费用也必须按照加盟合同如约履行,如果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样,及时与特许经营企业沟通,将加盟合同予以同步变动或留存指定联系人的沟通记录。
3、关于退费
特许经营合同因无效、被撤销及解除等原因终止后,特许经营费应如何处理?
特许经营费用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交纳的费用。特许经营费一般在合同中被表述为加盟费、特许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培训费及广告宣传费等。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特许经营费的返还,应当根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过错程度,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如被特许人无过错的,特许人应全额返还特许经营费;如特许人无过错的,特许经营费可不予返还;如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按各自过错责任分担特许经营费的金额。
4、结尾
上海徐高峰律师建议加盟商一旦发现存在经营问题,尽早沟通或诉讼,否则一旦不是个案,引发群体性维权诉讼,特许经营企业难以有流动资金予以退款。比别人早一步诉讼,就占据主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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