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艺人老梁有一篇关于公安的言论。1972年出生的艺人老梁有几次关于公安机关的说辞。在我的印象里,老梁小弟知识渊博,见多识广,啥都能够信手拈来,几乎对所有的领域都有研究和涉猎。但坦率地说,有一次在关于雷洋案件的讨论中,他对公安机关刑警部门和派出所职能划分的评论让我如梦初醒:原来他并不是啥都懂,尤其是对公安一窍不通。
按照老梁小弟上次的说法,在1980年公安部杭州会议上,就把警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打击犯罪刑侦部门,就是刑事警察;另外一类是为社区服务的派出所,就是服务警察。所以他认为抓雷洋那伙的人是派出所的,本来的任务是服务,根本就没有资格去抓卖淫嫖娼,还说严打是对法治破坏等等。
他这种分法让从事几十年警察的我们瞠目结舌,也逼着瓜哥把老梁小弟给批评了一把。瓜哥的那篇稿子传播得很广,至于老梁小弟看没看见俺就不知了。这次老梁小弟又在辽宁电视台做了一次节目,那节目是他的脱口秀,说的是《高智商下的罪恶》,就是介绍几起有名的恶性案件,其中包括张军案件。其中老梁小弟借着观众的口气说:很多观众不理解,抱怨公安机关不向社会公布案情。他说这没法公布,原因说了这么两层意思:一是透露案情会使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所掌握的情况研究如何逃避打击;二是细节公布会让犯罪团伙其它成员报复线人。老梁还大胆预测,案件完全公布“怎么也得20--30年往上。”
这次老梁小弟还真行,说的起码不算跑偏,只是不算全面和准确。除了他说的那些外,一个案件是否向社会公开要有几点考虑:
一是公布案件能否有利于破案工作。一般来说正在侦破的案件不对外公布,但有几种情况除外,比如发布通缉令,要把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基本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告诉群众,让大家提高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人立即报告。再比如为扩大破案线索,有意识地让群众知道一些案件情况。
二是能否达到阻吓犯罪和教育社会的作用。一般来说,如果得知公安机关重点打击什么样的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还是有一点的心理作用的,对群众也是一种心理上的安慰,这个时候就可以适当公布案情,或者把破案的成果公布出去。
三是公布案件是否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造成社会恐慌的,就不公布;对稳定有积极作用的就公布。
一般来说,下列情况不公布案情:
一是涉恐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或者阴私的案件;三是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四是特别恶性的案件;五是可能会引发效仿的案件;六是危害国家案情的案件。
这个老梁小弟,基本上是正能量的艺人,只是有时候说得不怎么在行,不懂的也敢说,但他肯定不是公知,这次的说法就算不错。我还要告诉老梁小弟:不公布正在侦查中的案件,是国际惯例,不是中国公权力喜欢封锁消息。国外有的电视剧或者电影中的警察被记者团团围住,记者问啥警察说啥,那是瞎扯呢。有的案件,为了稳定的需要,即使是过去几十年,官方也不会公布案情。比如沈阳“二王”案件,沈阳“五五劫机”案件都过去四五十年了,也没有公布案情。老梁小弟,你这回明白了吧。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