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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昆山警方的案情通报非常霸气,居然破天荒获得全网一致称赞,来之不易,实属罕见,可喜可贺!

说警方通报不错,不如说这事儿处理得好,让我们从一起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让我们知道了什么是阳光,什么叫法律!这起案件的依法处理,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死者刘海龙纹着身,有着多次被政法机关打击的历史,但这不是他必然死亡的理由。死者还有见义勇为的故事,但没有法律规定说有被打击先例的人就不能见义勇为,所以网上的有些唠唠叨叨的事儿过于细小,过于娘娘腔,过于情绪化,没多大意思。

反杀者于海明平素是一个守法公民,但他也没有权利枉杀一个有多次前科的人,他剥夺刘海龙生命是否合法的前提是他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为什么说于海明是正当防卫,瓜哥就不在这细说了,怎么说也没有人家的警方通报说得好,大家看看警方和检方的通报就不言自明。瓜哥说这起案件对今后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也不是夸大其词,理由有三:

第一,它开创了国内真正的正当防卫的先河。昆山的案子,不是国内处理的第一起正当防卫案件,但影响却超过了以往任何一起。正当防卫的理念源于国外,我们运用起来多不成熟,在“人家都已经死了怎么也得承担点责任”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有些执法者脱离了理论和实践的关系,脱离了现场中的具体情况,用放大镜刻意找出防卫者的毛病,选择性适应法律,结果是罪与非罪不清,好人和坏人不明,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声音中,法律没了,正义没了。而这个案例,如同闪电炸开夜空,人们惊醒了,欢呼了!

第二,它创造了类似案件的示范效应。作为维护法律秩序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经常要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行为,虽然人民警察同犯罪的斗争属于职务行为,其正当防卫具有特殊性。而实践中,人民警察一旦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负伤的结果,往往被按上“过当”的罪责,在一些公知、大V的呐喊下,人民警察就成为了“罪人”,这是一些人民警察内心愤愤不平的直接动力,也是我们队伍缺少士气的内在间接原因。2010年,辽宁丹东市一群民警围着一个杀害民警的持刀犯罪嫌疑人谁也不敢开枪,原因就是因为前不久正是有一个民警因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被有关部门逮捕,这是最为典型的例证。这一案件的合法解决,为处理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造成对方死亡或者负伤的案件提供了一个标志性的示范案例,再有类似的案件,我们终于找到了解脱的理由,山东聊城于欢是正当防卫,江苏昆山于海明是正当防卫,难道人民警察就只能是防卫过当吗?

第三,为人民群众同犯罪斗争提供了样板。这个案例让中国人民终于有可能摆脱正当防卫只能靠喊的局面,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积极性,相信会出现一批勇于同犯罪斗争的人民群众,他们是制止犯罪和减少犯罪的有生力量。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不是一个江苏的正当防卫案例就能解决全中国正当防卫的所有问题,也不是一个江苏的案例就能代表所有的正当防卫案件的情形。从理论上讲,正当防卫有两个最重要的条件,一是不法行为正在进行时;二是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

理论上好说,实践上难解,因此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时,每一个人还应该慎之。

我们不能说,昆山的正当防卫案件就解决了所有的问题,但这毕竟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春天气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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