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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擅自追赶摩托车致人死伤,对方说辅警是故意杀人

老王是辅警,他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被某交警支队招聘为辅警,分配至某大队某中队从事交通管理工作。老王的文化不是很高,但很珍惜这份工作,大家都说他敢管事儿,爱管事儿。

10月2日14时左右,老王驾驶警用二轮摩托车在环山路巡逻,发现被害人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乘车人毛某乙,这显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老王一看这情况,就独自开车沿环山路向东追赶至白马石桥附近,没有料到的是,老王驾驶的摩托车右侧前部与胡某驾驶的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使胡某驾驶的摩托车倒地,胡某头部等部位摔跌、擦划,导致其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毛某乙眼部、下颌骨等处轻伤。

一死一伤,老王惹了大麻烦,心里怕极了,就主动到司法机关自首。

次年的7月4日,老王被公诉机关公诉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在没有正式警察的带领下,滥用职权,擅自追赶、检查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对公诉机关认定的罪名,对方诉讼代理人不同意,他说老王是故意杀人,定滥用职权罪不足罚当其罪,必须改过来。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但对对方的诉讼代理人说自己是故意杀人感觉很委屈,说自己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还说犯罪是在其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的,并非故意,况且悔罪态度真诚,悔罪表现充分。

老王的辩护人也说,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单位主动对受害人的家属给予了充分的民事赔偿和精神抚慰,赔偿被害人胡某的近亲属损失76000元,对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受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给予了充分的谅解。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应该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滥用职权,擅自追赶、检查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代理人虽以其他罪名提出控诉,但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案,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但所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因此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听到这个判决,老王感觉这判决结果还算行吧。法院没有采信对方诉讼代理人的观点定自己故意杀人罪,那可真冤死了;虽然判了一年刑,但是缓刑,不用进监狱;自己赔偿对方76000元,有钱人不拿这个当钱,但对自己来说也是尽全力了。

无论咋说,人家死人了,咱认。

这个老王,别看犯罪了,其实也是实在人。诉讼代理人的观点有点荒唐,怎么定也定不上是杀人罪。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不是,估计这个就不是,是律师肯定不会说老王是杀人。

老王虽然不是杀人,但他的经历以及他的悲惨结局有教训值得吸取。

(本文取材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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