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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炎:環境史視野下『飛蝗避境』的史實建構


夏炎

“飛蝗避境”在北宋之前的史籍中時有記載,是說具有良好治績的地方官,會導致蝗蟲主動避開所治區域的奇特現象。對於“飛蝗避境”的歷史記載,學界有“虛”與“實”兩種觀點。“虛”的觀點認為這一記載存在一定虛構性,是史家為了歷史書寫而編造的一套模式,可稱為模式論。①還有一些學者認為飛蝗避境確有其事,但無確據,可稱其為史實論。②本文將“飛蝗避境”這一歷史現象放置在當時特定的時空情境中去探索,重新建構文本敘述背後隱藏的歷史真相。

一、從“蝗不入密界”談“飛蝗避境”的可信度

目前,見於史載的“飛蝗避境”的最早記錄是發生在西漢末年密縣(治所在今河南省鄭州新密市大隗鎮)的一個故事。平帝初年,卓茂任密令,據《東觀漢記》卷一三《卓茂傳》:“時天下大蝗,河南二十餘縣皆被其災,獨不入密界。督郵言之,太守不信,自出按行,見乃服焉。”③關於此事,司馬彪《續漢書》卷三《卓茂傳》、《後漢書》卷二五《卓茂傳》所載略同,④唯一的區別是附加上了此事的發生時間。卓茂是古代良吏的典範,他任密令的良好治績歷來為人稱道,尤其是“蝗不入密界”的記載,不僅成為歷代史家筆下的千古佳話,同時也成為“飛蝗避境”系列故事的濫觴。⑤那麼,這個故事的可信度究竟如何呢?

一方面,從災害背景來看,據《漢書》卷一二《平帝紀》載元始二年(2)夏,“郡國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⑥。又,《漢書》卷二七中之下《五行志中之下》載:“平帝元始二年秋,蝗,遍天下。是時王莽秉政。”⑦可見,平帝元始二年(2)發生了嚴重的蝗災,而且波及範圍十分廣泛。其中,《平帝紀》記載了當時青州的受災情況,而《東觀漢記》則集中記錄了河南的蝗災情形。可見,“蝗不入密界”的確有其災害背景。

另一方面,從蝗區類型來看,雖然目前關於西漢蝗區的精確記載極少,⑧但在這次“河南二十餘縣皆被其災”的重大蝗災中,密縣應當處於受災範圍之內。由於史書並沒有明確記載此次蝗災的發生基地,因此,密縣既有可能是蝗災的某一發生基地,又有可能是飛蝗遷飛的擴散區域。據《水經注》卷二二《洧水》:“洧水又東逕密縣故城南。”⑨密縣境內有洧水流經,如果密縣屬於飛蝗的發生基地,則當屬於河泛蝗區。因為這裡具有飛蝗繁殖的最佳環境條件,同時還保留有密度較高的飛蝗種群,大規模時即由此處向外擴散遷移。而如果密縣屬於飛蝗的臨時發生地,即所謂擴散區,密縣豐富的水資源,亦能夠形成不甚穩定的“驟盈驟涸”的水狀態,從而為飛蝗的繁殖提供適宜的生境。⑩總之,無論是哪種蝗區類型,在平帝元始二年(2)發生的這次蝗災中,密縣肯定在劫難逃。

可見,在全國大範圍蝗災的背景下,密縣作為蝗區,理應遭受蝗災,然而卻出現了“蝗不入密界”的現象,而且還得到了地方官員的驗證。(11)那麼,“蝗不入密界”究竟是否存在可能性呢?答案是肯定的。

飛蝗雖然具有群聚與異地遷飛的習性,但是蝗蟲“擴散的發生常受食料、氣候、天敵種類與數量的多寡以及人類活動的影響”(12),受這些因素的影響,密縣免遭蝗蟲侵害的可能性便極大。

就食料而言,蝗蟲取食主要是禾本科作物,與此同時,古人亦瞭解到蝗蟲所不取之食物。(13)如《晉書》卷一○四《石勒載記上》:“河朔大蝗,初穿地而生,二旬則化狀若蠶,七八日而臥,四日蛻而飛,彌亙百草,唯不食三豆及麻,並冀尤甚。”(14)可見,在中古時代,人們已經發現蝗蟲不食用豆類及麻類作物。而徐光啟在《除蝗疏》中則總結道:“王禎《農書》言:蝗不食芋桑與水中菱芡。或言不食菉豆豌豆豇豆大麻莔麻芝麻薯蕷。凡此諸種,農家宜兼種,以備不虞。”(15)從《晉書》到《除蝗疏》,反映出人們對蝗蟲食料認知水準的逐漸完善,在這一知識背景下,當時的密縣便存在大面積種植蝗蟲厭食作物的可能性,從而導致飛蝗不入境的客觀效果。

從氣候角度講,據觀察:“東亞飛蝗蝗蝻群聚活動受氣候影響較大,陰、雨、大風天以及溫度過低(地表溫度低於15℃)或過高(地表溫度高於40℃)均無群聚現象。”(16)元始二年(2)的蝗災是伴隨大旱而來,同時又發生于夏秋之際,故陰雨、溫度過低等因素可以排除在外,但密縣在某一時段由於地表溫度過高,從而導致蝗蟲無法群聚則是存在一定可能性的。

據研究,飛蝗的天敵可分為“捕食性天敵”與“寄生性天敵”兩種。(17)蝗蟲的天敵在中古時代的記錄中已經出現。如開元二十五年(737),“貝州蝗食苗,有白鳥數萬,群飛食蝗,一夕而盡”(18),這裡的鳥類就是捕食性天敵。又如後晉天福八年(943)六月,“宿州奏,飛蝗抱草幹死”(19),這是一種名為抱草瘟的疫病,屬於寄生性天敵。如果飛蝗的天敵出現在當時的密縣,飛蝗避境的現象便會因其而發生。

至於人類活動,就在平帝元始二年發生重大蝗災後,朝廷隨即採取了一項措施,即“遣使者捕蝗,民捕蝗詣吏,以石斗受錢”(20)。這恐怕是目前所知的關於西漢唯一一次由朝廷下令,動員全民捕蝗的記錄,同時也是最早的相關記錄。捕打法是一種比較原始的治蝗方法,平帝時王莽主政,因此這一舉措應當來自王莽的創意,因為就在此後王莽新朝的地皇三年(22),“夏,蝗從東方來,蜚蔽天,至長安,入未央宮,緣殿閣。莽發吏民設購賞捕擊”(21)。可見,動員官吏和民眾進行捕打蝗蟲是王莽的一貫主張。在此歷史背景下,我們有理由相信“視民如子”的密縣令卓茂在當時應當採取了一系列捕蝗措施,以配合朝廷的捕蝗法令的順利實施。

由此可見,雖然目前尚無法找到“蝗不入密界”的直接證據,但如果結合人與自然的互動視角,對“蝗不入密界”的記載進行重新審視,我們便不能輕易地對其可信度進行簡單化的懷疑。實際上,導致這一簡單化懷疑的動因是一種史家的敘事方式。在“蝗不入密界”的故事敘述中,有一個事實不容忽視,即敘事者特意將“飛蝗避境”與地方官的德政相聯繫,以樹立良吏形象的意圖是十分明顯的,即所謂“德政驅蝗”的神話,這也是“模式論”學者們立論的基礎。對於“德政驅蝗”的神話,東漢王充曾經進行過批評,但是並沒有找到合理的解釋方式。(22)但經過上文的討論,我們發現在這些神話的背後卻隱藏著這樣一個事實,即在飛蝗遷飛的過程中,在特殊的自然與人為因素的背景下,一些地區的確是可以免遭其難的。按照這一邏輯,如果將“飛蝗避境”的歷史真相加以還原,我們可以用“免遭蝗災”四個字加以概括,這樣既可以祛除“飛蝗避境”的神秘性與虛構性,同時也能夠體現其客觀性。因此,在上述諸種自然與人為因素的共同影響下,“飛蝗避境”便不應是一個神話,而是在人與自然互動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正常現象。

二、東漢“飛蝗避境”故事的傳播與驅蝗實踐

“飛蝗避境”故事的濫觴是西漢平帝時代的卓茂事蹟,同時,“德政驅蝗”亦以此為源頭,而這一故事出自《東觀漢記》,由此可知編織“德政驅蝗”故事的敘事者為東漢時代的知識精英階層。以卓茂的故事為典範,這些知識精英們陸續打造出一個又一個“德政驅蝗”的神話,從而使“飛蝗避境”故事在東漢得到進一步傳播。據筆者統計,目前能夠見到的關於東漢“飛蝗避境”的相關文獻材料有十餘條,時間上從東漢初到漢末,且地域各異,說明這一敘述方式在東漢得到了進一步的傳播。從表面上看,“飛蝗避境”在東漢史傳中的多次出現,的確會給人一種書寫模式之感。然而,如果結合第一部分關於“蝗不入密界”的環境史解讀方式,將這些獨具個性的故事放置於具體的歷史時空以及人與自然的互動關係之中進行探討,深入挖掘這些歷史表像背後隱藏的真相,我們就會發現這些“飛蝗避境”故事既非虛構的神話,亦非模式化的書寫,在這些故事的背後,可以反映出某一地區在飛蝗整體遷飛過程中免遭侵害的事實。

我們先來看《東觀漢記》中的兩處記錄,其中,卷一三《趙憙傳》載:“趙憙,字伯陽,為平原太守,後青州大蝗,入平原界輒死,歲屢有年,百姓歌之。”(23)同書卷一九《喜夷傳》又載:“喜夷為壽陽令,蝗入輒死。”(24)在這兩段史料中,平原郡與壽陽縣均免遭蝗災侵襲,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其中,“蝗入界輒死”當為客觀現象的反映,雖然由於史料的局限,目前尚無法查明這一現象的具體成因。然而,這兩次蝗蟲大量死亡現象的背後一定隱藏著複雜的自然與人為因素,必須結合蝗蟲的生活習性對歷史上免遭蝗災的現象進行重新審視。

我們再來看謝承《後漢書》中保留的三次明帝時代的“飛蝗避境”記錄。

謝承《後漢書》卷二《鄭弘傳》:“鄭弘字巨君,為騶令,勤行德化……永平十五年,蝗起泰山,流被郡國,過騶界不集。郡因以狀聞,詔書以為不然,遣使案行,如言。”(25)

謝承《後漢書》卷五《謝夷吾傳》:“謝夷吾為壽張令……永平十五年,蝗發泰山,流徙郡國,薦食五穀,野無生草,過壽張界,飛逝不集。”(26)

謝承《後漢書》卷七《王況傳》:“為陳留太守。性聰敏,善行德教。永平十五年,蝗蟲起泰山,彌衍兗、豫,過陳留界,飛逝不集,五穀獨豐。章和元年,詔以況為司徒。”(27)

以上三條記載均提到了永平十五年(72),據謝承《後漢書》卷一《五行志》:“永平十五年,蝗起泰山,彌行兗、豫。”(28)可見史書明確記載了這一年發生了蝗災,其中,泰山是發生基地,飛蝗隨即又向山東、河南遷飛,而騶、壽張、陳留則處於擴散區,為臨時發生地。上文已述,飛蝗在遷飛的過程中,在食料、氣候、天敵及人類活動多種因素影響下,擴散區極有可能免遭蝗災的破壞。因此,所謂“過騶界不集”、“過壽張界,飛逝不集”、“過陳留界,飛逝不集”的記錄,則是飛蝗這一遷飛現象的具體反映。同時,我們還發現了一個問題,即永平十五年的這次大範圍蝗災僅僅出現在謝承《後漢書》中,而諸如范曄《後漢書》、《資治通鑒》等史籍均沒有這一記載。如果此次蝗災果真如上述《謝夷吾傳》所說的“流徙郡國,薦食五穀,野無生草”這樣嚴重的話,後世史書便不應將其遺漏。目前,我們只能認為,永平十五年(72)的蝗災災情並沒有想像中的嚴重,亦沒有造成很大損失,故後世史書並沒有將其收錄,在這一災情背景下,騶、壽張、陳留甚至更多的郡縣免於蝗災便更應在情理之中了。

類似的事例在東漢還有一些,分別記載於《東觀漢記》、(29)謝承《後漢書》、(30)范曄《後漢書》、(31)《三國志》、(32)《廣州先賢傳》、(33)《益部耆舊傳》(34)等史籍中。在這些關於“飛蝗避境”的記載中,“山陽、楚郡多蝗蜚,南到九江,輒東西別去”、“時郡國螟傷稼,犬牙緣界,不入中牟”、“時陳留遭蝗,過小黃,飛逝不集”、“州郡皆被蝗災,過湖縣,飛去不入”、“時汝、潁有蝗災,獨不入西華界”、“時鄰縣接壤,蝗蟲為害,至博平界,飛過不入”、“當時鄰縣蝗蟲為災,而獨外黃無有”、“天下大蝗,獨不入界”、“比縣連歲蝗災,曲折不入茂陵”等記載,均可理解為一種飛蝗遷飛過程中的生態習性。只不過諸如“蝗蟲飛入海,化為魚蝦”的神話描寫進一步掩蓋了其背後的客觀性,極易使人產生誤讀。(35)

同時,在謝承《後漢書》卷二《鄭弘傳》所載“過騶界不集”的記錄中還保留有朝廷檢核的情節,而《東觀漢記》卷一三《魯恭傳》也記載章帝時發生過河南尹袁安使仁恕掾肥親對中牟令魯恭治下的中牟“飛蝗避境”事實的考察。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我們絕對不能說這些記載完全是史家的杜撰,反而再一次證明了“飛蝗避境”現象的可信度。

經過上述,我們知道,一個地區在飛蝗遷飛的過程中得以免遭其難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人為因素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實際上,在東漢“飛蝗避境”故事廣泛傳播的背後便隱藏著蝗災史研究中始終被忽略的一個重要環節,那就是關於兩漢治蝗史的問題。對於古代的治蝗史,學者們一般認為蝗蟲的防治法規、防治機構與組織、防治策略及防治方法等的完備是從宋代開始的,其中“熙寧詔書”被視為最早的治蝗法規,而目前關於治蝗的最早論著也保留在宋代董煟的《救荒活民書》中。(36)而對於兩漢的治蝗史,除去王莽時代的捕蝗措施以及王充在《論衡》中提到的“掘溝埋殺法”(37)之外,再無其他記載,由此便得出了兩漢在蝗災發生時並無任何積極防禦措施的結論。(38)然而,東漢大量出現的“飛蝗避境”記錄卻讓我們不得不對兩漢的治蝗措施進行重新審視。

我們認為,東漢出現的“飛蝗避境”記錄在一定程度上恰恰反襯出部分地方官積極驅蝗的主動行為。正是由於地方官的積極驅蝗,又加上一些特殊的自然因素,從而達到了“飛蝗避境”的效果。雖然目前相關史料缺乏,但我們還是能夠從部分材料中發現一些線索。其中,有兩則故事值得關注。《搜神記》卷二六:“何敞,吳郡人。少好道藝,隱居。重以大旱,民物憔悴。太守慶洪,遣戶曹掾致謁,奉印綬,煩守無錫。敞不受。退,歎而言曰:'郡界有災,安能得懷道?’因跋涉之縣,駐明星屋中,修殷湯天下事之術。蝗蝝消死,敞即遁去。後舉方正、博士,皆不就,卒於家。”(39)何敞利用道術消退蝗災的行為雖然令人難以信服,然而該行為的背後極有可能反映出吳郡太守邀請何敞利用某種方法驅蝗的事實。《後漢書》卷八二下《方術·公沙穆傳》:“遷弘農令。縣界有螟蟲食稼,百姓惶懼。穆乃設壇謝曰:'百姓有過,罪穆之由,請以身禱。’於是暴雨,既霽而螟蟲自銷,百姓稱曰神明。”(40)公沙穆祈雨除蝗的故事看似荒誕,實際上卻反映了時人對蝗蟲怕雨的習性已有所認知,並將其利用於除蝗的實踐之中。

實際上,兩漢的防蝗、治蝗經驗是有一定理論基礎的。《呂氏春秋》卷二六《士容論·任地》:“五耕五耨,必審以盡。其深殖之度,陰土必得,大草不生,又無螟蜮。”(41)這是有關蝗蟲的農業防除法的較早記錄,可見先秦時代的人們已經積累了一定的防蝗治蝗經驗。北魏賈思勰在《齊民要術》中亦談到了農業防蝗法:“至可種時,以餘汁溲而種之,則禾稼不蝗、蟲。”(42)實際上,這一記載源於漢代的《氾勝之書》。從《呂氏春秋》到《氾勝之書》所載關於農業防蝗法的經驗累積事實告訴我們,西漢的人們已經初步掌握了一定的防蝗措施,並將其應用到農業生產實踐之中。而王莽時的全面捕蝗行動雖然方法比較原始,卻反映出時人在治蝗方面亦採取了積極主動的行為。從《氾勝之書》中的農業除蝗法,再到東漢前期王充記錄的“掘溝埋殺法”,最後結合王莽的全面捕蝗行動以及東漢“飛蝗避境”故事的傳播,我們認為,兩漢時期,防蝗、治蝗已日臻成熟,面對蝗災,時人並非無所作為,而是積極主動地採取了切實有效的驅蝗措施與方法。如東漢末年,常林“避地上黨,耕種山阿。當時旱蝗,林獨豐收,盡呼比鄰,升斗分之”(43)。常林一定是採取了某種防蝗治蝗措施,才得以平穩渡過蝗災。雖然這些措施與方法還比較原始與粗放,當時的防蝗、治蝗亦尚未制度化、正規化,但兩漢的治蝗史不應再是一句帶過,其在中國治蝗史中的地位理應得到重視與重新評價!

三、“飛蝗避境”故事在中古的淡化

持“模式論”的學者,認為“飛蝗避境”模式出現後,在隨後的中古時代被廣泛應用。(44)然而,事實卻與上述結論恰恰相反,在東漢之後,史料中“飛蝗避境”的故事敘述呈現出一種逐漸淡化的趨勢。

通過翻檢史料,魏晉南北朝與東漢“飛蝗避境”故事相類的記載目前僅有3條。

《北齊書》卷四三《羊烈傳》載天保九年(558),“(羊烈)除陽平太守,治有能名。是時,頻有災蝗,犬牙不入陽平境,敕書褒美焉”(45)。

《南史》卷五二《梁宗室下·鄱陽忠烈王恢附子脩傳》:“(蕭脩)徙為梁、秦二州刺史。在漢中七年,移風改俗,人號慈父。長史范洪胄有田一頃,將秋遇蝗,脩躬至田所,深自咎責。功曹史琅邪王廉勸脩捕之,脩曰:'此由刺史無德所致,捕之何補?’言卒,忽有飛鳥千群蔽日而至,瞬息之間,食蟲遂盡而去,莫知何鳥。適有台使見之,具言於帝,璽書勞問,手詔曰:'犬牙不入,無以過也。’州人表請立碑頌德。”(46)

《南史》卷五八《裴邃附子之禮傳》載:“之禮字子義,美容儀,能言玄理。為西豫州刺史。母憂居喪,唯食麥飯……大同初,都下旱蝗,四籬門外桐柏凋盡,唯邃墓犬牙不入,當時異之。”(47)

進入唐代,相關記載亦僅發現有3條。

《舊唐書》卷一七三《李紳傳》載李紳任檢校戶部尚書、汴州刺史、宣武節度、宋亳汴潁觀察等使期間,“(開成)二年,夏秋旱,大蝗,獨不入汴、宋之境,詔書褒美”(48)。

《新唐書》卷一一一《王方翼傳》:“(王方翼)再遷肅州刺史……儀鳳間,河西蝗,獨不至方翼境,而它郡民或餒死,皆重繭走方翼治下。”(49)

《唐故銀青光祿大夫兵部尚書上柱國漢陽郡公太子少保馬公(炫)墓誌銘並序》:“(馬炫)廣德中……轉鄆州刺史,理有異績。是歲,兗部諸郡蟲蝗為災,而獨不入東平之境。朝廷嘉之,征拜檢校吏部郎中。”(50)

中古時期將近7個世紀,然而與“飛蝗避境”相類的記載卻僅有寥寥6條,這種記載頻率與東漢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語。如果仔細分析這幾條史料,蕭脩驅蝗的故事實際上是當時鳥類食蝗的實錄,反映了時人對於天敵驅蝗的認識,這已不是所謂“飛蝗避境”的神話。關於開成二年(837)蝗災“獨不入汴、宋之境”之事,《舊唐書》卷一七下《文宗紀下》是這樣記載的:“外州李紳奏蝗蟲入境,不食田苗,詔書褒美,仍刻石于相國寺。”(51)從飛蝗的食性來看,所謂“蝗蟲入境,不食田苗”一定是虛構出來的事實,足見李紳之奏是充滿政治意圖的事實虛構。至於裴邃墓免遭蝗災之擾的故事,顯然已脫離了“德政驅蝗”的敘述框架,是時人孝子敘述的一種方式。(52)可見,曾經在東漢進一步傳播的“飛蝗避境”故事,在進入中古時代之後,呈現逐漸淡化的趨勢。這一趨勢說明中古時期,“飛蝗避境”故事與地方官德政之間的聯繫日趨鬆散,“德政驅蝗”的神話已不再是敘事者講述良吏行為的主流話語,試想在這一話語轉換的背景下,“飛蝗避境”又何來模式之論!

從東漢“飛蝗避境”故事的進一步傳播,到中古時期的逐漸淡化,這一變化趨勢背後的原因何在呢?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到,東漢“飛蝗避境”故事進一步傳播現象的背後實際上反映了當時日臻成熟的防蝗治蝗實踐。然而,我們發現,整個兩漢時代,除去王莽推行的全民捕蝗行動之外,上至朝廷,下至萬民,在現有史料中幾乎沒有一例主動滅蝗的直接記載。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兩漢盛行的災異天譴論。(53)

縱觀漢唐歷代正史的《五行志》幾乎一成不變的災異敘述體例,可知災異天譴論在古代是一種由上而下的輿論宣傳。在這一思想背景下,兩漢的人為驅蝗行動所面臨的強大阻力是可想而知的。然而,經過本文的分析,東漢“飛蝗避境”故事的背後正是一些地方官主動驅蝗的實錄,因為我們相信,面對肆虐的蝗災,人們不可能始終無所作為,而地方官作為地方精英的表率理應做出榜樣,反映出當時一種自下而上的反災異天譴論浪潮。(54)如使“飛蝗避境”的九江太守宋均,“以父任為郎,時年十五,好經書,每休沐日,輒受業博士,通《詩》、《禮》,善論難。至二十餘,調補辰陽長。其俗少學者而信巫鬼,均為立學校,禁絕淫祀,人皆安之”。在任九江太守期間,他還做了幾件轟轟烈烈的大事,一是所謂令“猛虎渡江”的傳言,二是“廢絕為山之神娶婦事”,足見其果敢英斷,不畏迷信。(55)試想,具有這種性格的地方官做出驅蝗的行為是不足為奇的。但是在強大的思想束縛面前,上至朝廷,下至地方,乃至百姓,人們均無法進行公然的捕蝗、驅蝗,即使地方官成功驅蝗,也是絕對不能以真面目示人的。一旦被發現,便會招致不必要的麻煩。謝承《後漢書》卷七《徐栩傳》載:“吳郡徐栩,為小黃令。時陳留遭蝗,過小黃,飛逝不集。刺史行部,責栩不治,栩棄官,蝗應聲而至。刺史謝,令還寺舍,蝗即皆去。”(56)由於徐栩的治理,小黃境內得以免遭蝗災之苦。然而,刺史卻要責難他,究其動因,一定是徐栩的滅蝗行為有悖朝廷的精神。因此,歷史的敘述者便將人為驅蝗以及各種自然因素造成的蝗災祛除效果描繪為“飛蝗避境”的故事,又結合兩漢對“循吏”的推崇思想,將“飛蝗避境”進一步提升為“德政驅蝗”的神話,從而完成了對良吏形象的塑造。可以說,東漢“飛蝗避境”的進一步傳播在一定程度上是當時災異天譴論束縛下的一股反作用力。

中古時期,人們的蝗災觀念發生了一系列變化。(57)首先是一些帝王開始主動宣導捕蝗。《藝文類聚》卷一○○《災異部·蝗》引《涼記》:“涼王呂光麟嘉二年(390),以且渠羅仇為西寧太守,往年蝗蟲所到之處,產子地中,是月盡生,或一頃二頃,覆地跳躍,宿昔變異,王乃躬臨撲蟲,幸揚川潒水北,大駕所到,蟲尋除盡,是以麥苗損耗無幾。”(58)《北齊書》卷四《文宣紀》載天保九年(558)四月,“山東大蝗,差夫役捕而坑之”(59)。唐太宗也曾以吞食蝗蟲的舉動表示對災異天譴論的對抗。(60)這些帝王主動下令或親自動手滅蝗的記錄,反映出中古時期的治蝗實踐有別於前代的特色。

其次是雖然人為治蝗舉措已經不像兩漢那樣受到嚴重阻礙,但災異天譴論依然在發揮作用,治蝗實踐與思想束縛時常發生碰撞與交鋒。《宋書》卷六○《范泰傳》載元嘉三年(426),范泰上表曰:“守宰之失,臣所不能究;上天之譴,臣所不敢誣。有蝗之處,縣官多課民捕之,無益于枯苗,有傷於殺害……蝗生有由,非所宜殺。石不能言,星不自隕,《春秋》之旨,所宜詳察。”(61)其中,“有蝗之處,縣官多課民捕之”反映出劉宋時期的地方官已不再需要通過“飛蝗避境”的神話對自身的主動捕蝗行為加以掩飾,但范泰對捕蝗行為的強烈反對亦說明此時災異天譴論依然在發生作用。《南史》卷五二《梁宗室下·鄱陽忠烈王恢附子脩傳》:“(蕭脩)徙為梁、秦二州刺史……長史范洪胄有田一頃,將秋遇蝗,脩躬至田所,深自咎責。功曹史琅邪王廉勸脩捕之,脩曰:'此由刺史無德所致,捕之何補?’”(62)這段史料中功曹史勸蕭脩主動捕蝗的舉動,與蕭脩所持的災異天譴論之間的碰撞,也可以說明此時治蝗觀的上述變化。《晉書》卷一一四《苻堅載記下》載:“幽州蝗,廣袤千里,堅遣其散騎常侍劉蘭持節為使者,發青、冀、幽、並百姓討之……所司奏劉蘭討蝗幽州,經秋冬不滅,請征下廷尉詔獄。堅曰:'災降自天,殆非人力所能除也。此自朕之政違所致,蘭何罪焉!’”(63)苻堅曾經下令捕蝗,其後又因捕蝗不力而再次相信災異天譴,反映出中古治蝗思想與實踐之間的矛盾。而這一矛盾的最集中體現,則是唐玄宗開元時期關於捕蝗的大討論。(64)

總之,進入中古時期,災異天譴論雖然繼續在發揮效用,但捕蝗、滅蝗已不再是冒天下之大不韙的舉動了,在這一思想轉變背景下,地方官的捕蝗行為便不再需要通過“德政驅蝗”的神話加以粉飾,由此,“飛蝗避境”從東漢時期的“神話”而變為“典故”,(65)這一轉變正是人與自然之間靈性互動的結果。

以往學界對於中古蝗災史的研究,往往是利用現有史料,在統計方法的基礎上,對災情的時空分佈、災害規律、災害救助、災害防治、災害思想等問題進行過篩式的研究。然而,在這一“就史料而談史實”的災害史研究範式下,對於史料極其有限的先宋時代災害史的研究,學者很容易得出片面甚至是不符史實的結論。

一個時代的文本敘述必然要受到那個時代思想文化的影響與制約,“飛蝗避境”的故事就是在兩漢災異天譴論盛行的思想背景下被敘述者描繪出來並被加以傳播。這些作為知識界精英的敘事者,對於“飛蝗避境”的真相及其反映的驅蝗實踐,不可能一無所知,同時,他們筆下的“飛蝗避境”的描述也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但是他們似乎都在進行某種創作活動,那就是敘事者似乎是要故意抹殺“飛蝗避境”的客觀性,而硬要將其原因解釋成地方官的德政,從而掩蓋免遭蝗災的現實,凸顯其神話效應。如果我們就史料而談史實,這些歷史敘述往往會被人們排除在信史的範圍之外,認為這些僅僅是史家為了宣傳良吏形象而進行的政治修辭,是歷史的“虛像”。然而,如果通過環境史的研究視角,結合飛蝗遷飛的自然與人為因素,對原有史料進行重新解讀的話,“飛蝗避境”便會從一個近乎荒誕的神話轉變為蝗災史研究的重要資料,通過這一路徑得以重新建構出歷史“虛像”敘述背後隱藏的“實像”。

致謝:南京師範大學張進教授、首都師範大學孫正軍教授提出中肯意見,復旦大學龔珍博士在相關自然科學知識方面多有助益,在此一併致謝。

注釋:

①孫正軍:《形象與寫意:史傳書寫程式化修辭頻現》,《中國社會科學報》2014年4月23日;孫正軍:《中古良吏書寫的兩種模式》,《歷史研究》2014年第3期。

③劉珍等撰、吳樹平校注:《東觀漢記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472頁。

④司馬彪:《續漢書》卷3《卓茂傳》;《後漢書》卷25《卓茂傳》。

⑤劉宋文帝元嘉三年(426),范泰在上表中有“卓茂去無知之蟲”之辭。參見《宋書》卷60《范泰傳》。北魏高祐對孝文帝雲“卓茂善教,蝗蟲不入其境”,參見《魏書》卷57《高祐傳》。長壽三年(694)正月廿二日《大周故處士程(玄景)先生墓誌銘並序》:“祖恭,隋朝議郎行涇州平梁縣令。遷蝗感德,蹈卓茂之高風;屬馬流仁,酌羅含之懿範。”可見,卓茂的事蹟至唐代依然持續其影響力。參見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長壽02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853頁。

⑥《漢書》卷12《平帝紀》。

⑦《漢書》卷12《平帝紀》。

⑧官德祥根據《史記》、《漢書》所載西漢及新莽涉及蝗災地點的幾條記錄,認為西漢飛蝗活動區,“由東至西看,東起青州(今山東一帶),向西經關東(今河南山東等地)、長安(今陝西),西至敦煌”。參見官德祥:《兩漢時期蝗災述論》,《中國農史》2001年第3期。此後的相關學者多循此說。然而,這種根據現存零星資料記載以確定歷史上蝗災發生區域的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與危險性。段偉認為:“史料反映的西漢蝗災爆發地點實在太少,僅有5條記載涉及,這樣的資料無法精確反映西漢蝗災爆發地點的特點。”這一觀點具有合理性,參見段偉:《禳災與減災:秦漢社會自然災害應對制度的形成》,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40頁。

⑨酈道元著、陳橋驛校證:《水經注校證》卷22《洧水》,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518頁。

⑩關於飛蝗的發生地,參見中國科學院中國動物志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動物志·昆蟲綱》第4卷《直翅目》,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19頁。關於東亞飛蝗的蝗區類型,參見馬世駿等:《中國東亞飛蝗蝗區的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1965年,第19-32頁。

(11)對於“蝗不入密界”的現象,《東觀漢記》還記載有“督郵言之,太守不信,自出按行,見乃服焉”的補充論據。對於這種由地方官進行災情核驗的行為,一些學者認為這是史家為了強化卓茂賢者形象而採用的一種虛構敘述。参见柳瀨喜代志『「变复之家」の说と后汉の传记—「虫避境」说话をめぐつて—』、『日中古典文學論考』東京:汲古書院、1999、71頁。孫正軍亦同意此觀點,參見孫正軍:《中古良吏書寫的兩種模式》,《歷史研究》2014年第3期。實則不然,《漢書》卷90《酷吏·嚴延年傳》載嚴延年為河南太守,“時黃霸在潁川以寬恕為治,郡中亦平,婁蒙豐年,鳳皇下,上賢焉,下詔稱揚其行,加金爵之賞。延年素輕霸為人,及比郡為守,褒賞反在己前,心內不服。河南界中又有蝗蟲,府丞義出行蝗,還見延年,延年曰:'此蝗豈鳳皇食邪?’”其中府丞義的“出行蝗”的行為便是西漢實行地方官對蝗災情況核驗制度的明證。因此,《東觀漢記》所載由督郵、太守進行蝗災的核驗並非子虛烏有,而應當是史實的再現。

(12)中國科學院中國動物志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動物志·昆蟲綱》第4卷《直翅目》,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108頁。

(13)關於古籍中對飛蝗食性的記錄,參見郭郛等:《中國飛蝗生物學》,濟南: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1991年,第10頁。

(14)《晉書》卷104《石勒載記上》。

(15)徐光啟撰、石聲漢校注:《農政全書校注》卷44《荒政·備荒考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1306頁。

(16)中國科學院中國動物志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動物志·昆蟲綱》第4卷《直翅目》,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107頁。

(17)參見郭郛等:《中國飛蝗生物學》,濟南: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1991年,第551-568頁;章義和:《中國蝗災史》,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68-175頁。

(18)《舊唐書》卷37《五行志》。

(19)《舊五代史》卷81《晉書·少帝紀》。

(20)《漢書》卷12《平帝紀》。

(21)《漢書》卷99下《王莽傳下》。

(22)《論衡》卷5《感虛篇》載:“世稱:南陽卓公為緱氏令,蝗不入界。蓋以賢明至誠,災蟲不入其縣也。此又虛也……夫蝗之集於野,非能普博盡蔽地也,往往積聚多少有處。非所積之地,則盜蹠所居;所少之野,則伯夷所處也。集過有多少,不能盡蔽覆也。夫集地有多少,則其過縣有留去矣。多少不可以驗善惡;有無安可以明賢不肖也?蓋時蝗自過,不謂賢人不入界明矣。”參見黃暉:《論衡校釋》卷5《感虛篇》,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257-259頁。

(23)劉珍等撰、吳樹平校注:《東觀漢記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501頁。

(24)劉珍等撰、吳樹平校注:《東觀漢記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878頁。

(25)周天遊輯注:《八家後漢書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7頁。

(26)周天遊輯注:《八家後漢書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83頁。

(27)周天遊輯注:《八家後漢書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31頁。關於謝承《後漢書》所載永平十五年玊況仍為陳留太守,至章和元年方為司徒之事,宋人王應麟認為:“《光武紀》:建武二十三年,'陳留太守玊況為大司徒’。《虞延傳》注引《謝承書》曰:'況,章和元年為司徒。’《謝承書》誤也。”翁元圻案:“謝承謂永平十五年玊況尚為陳留太守,亦誤也。章懷引之而不正其誤,何歟?”王應麟:《困學紀聞》卷13《考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495-1496頁。目前由於旁證稀少,故關於此記載的可靠性尚無定論,姑且存之。

(28)周天遊輯注:《八家後漢書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6頁。

(29)《東觀漢記》卷16《宋均傳》;《東觀漢記》卷12《馬棱傳》;《東觀漢記》卷13《魯恭傳》,參見劉珍等撰、吳樹平校注:《東觀漢記校注》,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693、455、476頁。關於此事的時間,參見司馬彪:《續漢書》卷3《魯恭傳》、《後漢書》卷25《魯恭傳》所載時間更詳。

(30)謝承《後漢書》卷7《徐栩傳》、謝承《後漢書》卷7《許季長傳》,參見周天遊輯注:《八家後漢書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41、229頁。

(31)《後漢書》卷81《獨行·戴封傳》。

(32)《三國志》卷8《魏書·公孫瓚傳》注引《英雄記》。

(33)《藝文類聚》卷100《災異部·蝗》引《廣州先賢傳·黃豪》。

(34)《藝文類聚》卷100《災異部·蝗》引《益部耆舊傳·任防》。

(35)章義和:《中國蝗災史》,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51-153頁。

(36)參見中國科學院中國動物志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動物志·昆蟲綱》第4卷《直翅目》,北京: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27-45頁;關於蝗災防治的研究綜述,參見趙豔萍:《中國歷代蝗災與治蝗研究述評》,《中國史研究動態》2005年第2期。

(37)黃暉:《論衡校釋》卷5《感虛篇》,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685頁。

(38)章義和:《中國蝗災史》,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93頁;張文華:《漢代蝗災論略》,《唐都學刊》2003年第1期。

(39)干寶撰、李劍國輯校:《新輯搜神記》,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427頁。

(40)《後漢書》卷82下《方術·公沙穆傳》。

(41)許維遹撰、梁運華整理:《呂氏春秋集釋》卷26《士容論·任地》。

(42)賈思勰著、石聲漢校釋:《齊民要術今釋》卷1《種穀》,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57頁。

(43)《三國志》卷23《魏書·常林傳》。

(44)孫正軍:《中古良吏書寫的兩種模式》,《歷史研究》2014年第3期。

(45)《北齊書》卷43《羊烈傳》。

(46)《南史》卷52《梁宗室下·鄱陽忠烈王恢附子脩傳》。

(47)《南史》卷58《裴邃附子之禮傳》。

(48)《舊唐書》卷173《李紳傳》。

(49)《新唐書》卷111《王方翼傳》。

(50)周紹良、趙超主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貞元02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750頁。

(51)《舊唐書》卷17下《文宗紀下》。

(52)類似記載在東漢已經出現,如《三國志》卷24《魏書·高柔傳》注引《陳留耆舊傳》:“(高式)至孝,常盡力供養。永初中,螟蝗為害,獨不食式麥,圉令周疆以表州郡。太守楊舜舉式孝子,讓不行。後以孝廉為郎。”

(53)张文华:《汉代蝗灾论略》,《唐都学刊》2003年第1期;田人隆:《“天人合一”论与汉代应灾模式》、刘洪波:《董仲舒“灾异”理论及来源杂考》,载赫治清主编:《中国古代灾害史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高木智見「古代中国における欲利の克服—漢代の蝗説話を端緒として」『研究論集』第8集、2010。

(54)王充便是持反災異天譴論的代表人物,其主要思想集中於《論衡》卷14《譴告篇》。

(55)《後漢書》卷41《宋均傳》。

(56)周天遊輯注:《八家後漢書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41頁。

(57)章義和:《魏晉南北朝時期蝗災述論》,《許昌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蔡定益:《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蝗災探析》,《農業考古》2009年第4期;閻守誠:《唐代的蝗災》,《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2期;么振華:《唐代滅蝗思想與對策》,《東南文化》2005年第6期;靳強:《唐代社會災荒觀初探——以水旱、蝗災為例》,《湖北社會科學》2012年第4期。

(58)《藝文類聚》卷100《災異部·蝗》引《涼記》。

(59)《北齊書》卷4《文宣紀》。

(60)《貞觀政要》卷8《務農》;《舊唐書》卷37《五行志》。

(61)《宋書》卷60《范泰傳》。

(62)《南史》卷52《梁宗室下·鄱陽忠烈王恢附子脩傳》。

(63)《晉書》卷114《苻堅載記下》。

(64)《舊唐書》卷37《五行志》、卷96《姚崇傳》、卷101《韓思複傳》。

(65)“飛蝗避境”作為“典故”在中古墓誌中經常出現,如《大魏正光五年(524)歲次甲辰七月己酉朔廿五日癸酉故蘭倉令孫府君浮圖之銘記》在記載孫遼任蘭倉令的治績時,有“善於治方,敷揚恩澤,化均魯恭,德侔西門”之語,銘中亦有“出宿一,遄臨百里,秋蝗遠飛,春翬近止”之辭。又如《魏故假節征虜將軍岐州刺史富平伯于君墓誌銘》載于纂任“秀容太守……昔宗均去虎,魯恭飛蝗,今古雖殊,厥績一焉”。再如《齊故假節督朔州諸軍事朔州刺史劉公墓誌銘》載劉雙仁“除殷州高邑縣令……暴虎出奔,災蝗不入。”參見趙超:《漢魏南北朝墓誌彙編》,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48、208、444頁。類似的敘述方式還有許多。唐代墓誌的相關記載亦較普遍,參見么振華:《唐代滅蝗思想與對策》,《東南文化》2005年第6期。之所以稱其為“典故”,而非“模式”,在於墓誌的敘事者均將“飛蝗避境”故事作為地方官良好治績的修飾語,而非具體記錄良吏致使“飛蝗避境”的事實,故其具有“典故”的示範性意義,而非虛構性的敘事模式。

附註:原刊《社會科學戰線》,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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