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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官的审判心理
浅析法官的审判心理
2012年12月03日 16:32:23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法官素质正受到严峻的考验,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官审判心理作为法官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法官履行职责,调节社会纠纷,维护公平和正义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法官的审判心理都对诉讼的过程和结果都有着重大的影响。法官内心对案件审理的情感、态度和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信仰程度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决定着法官的一举一动,推动着诉讼的进行,促进裁判的产生。也因此,法官的审判心理日渐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一、法官审判心理的内涵和特征

    法官的审判心理定义为:法官在依法调节社会纠纷时的心理反应、现象、状态、过程及其规律。作为案件审理的法官,由于其是国家公权力的实施者,在诉讼中的心理不同于任何案件参加人,有着独特的一面:

    超然于诉讼纠纷。“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的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法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对此也作了专门的规定,为法官超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因此,法官在案件的审理时,其审判心理较少地受到外界利益关系的干扰。

    以解决纠纷为目的。法官作为司法权的具体实施者,其审判心理无疑也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

    审判心理的被动性特点。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法官审判的中立性,遵循这一理论,法官在审判中的心理变化主要是受案件参加人诉争的影响,而不是因主动行使职权而发生变化的审判心理的稳定性。法官的职责要求法官无论面对什么情况,法官都要保持理性的思维,敏锐的洞察力。

    二、法官审判心理的构成

    (一)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因素

    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政治环境和政治立场、社会发展水平、法官个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法官的阅历、法官的学识等等。依据影响法官审判心理因素的不同来源,可以把影响法官审判心理的因素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

    外在因素。法官首先是一个社会人,其次才是司法权的具体实施者。因此,法官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上各种因素的影响。

    内在因素。法官自身的学识、品德等和法官的审判心理的关系更为密切,甚至有些因素和法官的审判心理根本没有明确的界限。

    (二)法官审判心理的构成

    法官审判心理是由一系列心理品质构成,其中包括法官的个性心理品质、审判心理状态、审判观念、法律思维、法律信仰五个主要方面,下面具体论述。

    法官的个性心理品质。法官的气质应当是复合型,即是智力活跃而不粗枝大叶;富有激情而不感情用事;稳重而不沉郁;谨小微而不怯懦;果断而不武断等等。法官良好的性格包括:诚信、正直、勤勉、负责、自信、谦逊、自尊等等。

    法官的审判心理状态。法官的审判心理状态是指法官对自身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心理变化。中立,是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即处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均衡的位置,以防止任何可能的偏见。诉讼中的偏见是指:裁判者在聆讯或者接受证据之前已经对案件事实形成了某种结论。实践中常有法官在庭审之前就对其中的“弱者”抱有某种同情,这就是对角色定位的错误而导致其审判心理状态发生偏差。

    法官的审判观念。审判观念所要解决的是诉讼价值的去向问题。法官的审判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平等的观念、正义的观念、公平的观念、效率的观念。

    法官的法律思维。法官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是法官职业的自主性或自治性的强化剂,是法官的必备素质之一。法官的法律思维不仅区别于社会公众的一般思维,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思维,英国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爱得华.科克曾经讲到,“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法官的法律思维是指法官在行使国家司法权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法官的法律思维有以下特点:是一种合法的理性思维,法律思维首先是要服从规则而不盲从情感;中立性思维,法官应当以同等的标准衡量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接受或者驳斥当事人的诉讼观点;确定性思维,法官只能在当事人权益间必须作出明确的选择,并给与明确的保护;被动性思维,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也决定了其思维的被动性;重逻辑思维,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适用是一个逻辑运用的过程,决定了法官法律思维的逻辑性。

    法官的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通过法官内心的法律信仰提供巨大的驱动力,法官才能够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法官审判心理的外在表现

    再复杂的心理活动内容也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法官的审判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的外在形象。法官形象是法官在审判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给人们的外貌印象和内在素质的展示。由于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着装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言辞谨慎,通过法官的外在形象来体现法律的严肃、法官的公正、判决的正义。

    法官的应变能力。应变能力对于法官来说非常重要。法官良好的应变能力包括:敏锐的洞察力。当事人的任何突发行为都是一定矛盾激化的结果,在实施前必定有所显现,法官应当对这些蛛丝马迹具有较强的观察能力,洞察当事人的内心,并有所准备;冷静的思维。冷静是应变的前提,没有冷静的思维,就不可能有理智的对策;理智的对策。法官的任务是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这决定了法官在诉讼的任何时候都必须根据案情的进展,理清思维,把握好诉讼的焦点所在;果敢的决断力。这要求法官不仅仅要能够根据突发情况提出解决对策,并且在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案件审理的失控。

    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良好的庭审驾驭能力包括:庭前阶段的准备能力。对当事人之间的诉争焦点进行归纳,确保庭审阶段有的放矢;庭审中的协调能力。法官在庭审中最重要的职能是按照法律程序,引导当事人进行诉讼。当事人的举证、法庭的认证都应当归纳到这一过程中去。法官应当对案件参加人进行沟通协调,并根据庭审进程对案件事实及时概括、认证,确保庭审的有序进行;庭审后的裁判能力。即根据庭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分析评议其中的法律关系,并准确适用法律,并向当事人充分、全面阐述裁判结果。

    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证能力。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证能力不同于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后者强调程序公正,前者主要是指“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在具体的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实,是正确解决纠纷的前提。

    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司法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工作,这要求法官对法律知识必须具有广泛的涉猎和精深的理解。在这一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准确进行法律定性,并合理使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四、法官审判心理的塑造

    心理的塑造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外在行为的塑造,进而影响其内心,另一种是通过对内在的知识、思维、理念的改变,以影响其心理。目前,法官心理的塑造也是从这两方面着手,具体措施有:

    遵守司法礼仪。人们的一举一动不仅会对相对人产生影响,也会对自己的内心产生强烈的暗示,强化支配这些举动的心理,形成互动。就是“言所当言,不言所当不言”,法官的言语要符合审判所必须的简明、及时、庄严的要求。法官的举止要符合司法的要求,做到中立而不孤立、高雅而不轻浮、端庄而不呆板。

    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应当避免各种活动中的不当形象。法官的形象不仅仅体现在审判当中,更多的却是表现在法庭之外。在业外活动中,法官的举止也应当是稳重、儒雅,而不能是放浪形骸。如果法官与社会上的各色人泡在一起,吃吃喝喝、随便进出娱乐场所,其行为不仅会严格严重损害法官的尊严和公正的形象,而且还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法官的公正执法和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心。

    强化专业知识。司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精湛的专业技能和扎实的理论基础为基础。法律专业知识包含的内容广泛,但对一个具体的法官而言,两个层面的专业知识尤为重要,第一是法律理论,其次是法律专业技能。

    拓展文化底蕴。法官在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的同时,还应拓展文学、美术、艺术等方面的知识,具备一定的文化底蕴,陶冶情操。

    保持职业操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美国律师协会《司法行为准则》规定,法官必须尊重和珍惜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努力增进和保持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法官的职业操守具体来说就是“洁自律”,并以此为标准排除一切公众对司法不公的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此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法官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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