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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干部廉政阀门机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做到关口前移、节点控制,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
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水利部的相关规定,结合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干部廉政阀门机制主要包括干部提拔前廉政鉴定、上岗前廉政测试、任职前廉政培训、任期内廉政考核和离任时廉政审计。


    第三条 本规定适应于黄委各级干部。


    第二章  提拔前廉政鉴定


    第四条 干部提拔前必须进行廉政鉴定。没有廉政鉴定的,不得提交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廉政鉴定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鉴定。


    本级管理的干部提拔为上级全面管理的干部和上级委托管理的干部,须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条 干部人事部门应在考察对象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将考察对象函告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廉政鉴定的内容: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廉洁自律情况;


    (三)信访举报及核查情况;


    (四)廉政测评情况。


    第八条 廉政鉴定的程序:


    (一)组织廉政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通知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部门)。


    (三)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廉政测评、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个别谈话、廉政测评的范围由廉政考察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撰写廉政考察材料。


    廉政考察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1、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2、廉洁自律情况;3、信访举报及核查情况;4、廉政测评情况;5、主要缺点和不足;6、结论。


    (五)廉政考察组向派出的纪检监察部门汇报考察情况。


    (六)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廉政考察情况,提出廉政鉴定意见。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派出的廉政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十条 廉政考察与干部考察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 实行廉政考察工作责任制。廉政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不予提拔任用的廉政鉴定意见:


    (一)考察对象在党纪或者政纪处分期内的;


    (二)经核查,考察对象确实存在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廉政测评结果“差”票超过五分之一的;


    (四)廉洁自律情况的廉政测评结果“差”票超过五分之一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暂缓提拔任用的廉政鉴定意见:


    (一)考察对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


    (二)考察期间或者考察结束后,收到有关考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且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经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决定需要核查的。


    第十四条 廉政鉴定时限:


    (一)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在接到干部人事部门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廉政鉴定意见。


    (二)对于建议暂缓提拔任用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在1个月内出具廉政鉴定结论。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请分管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审定。


    (三)廉政鉴定意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对于廉政鉴定后6个月内没有被提拔任用的,应重新进行廉政鉴定。


    第十五条 干部试用期满的廉政鉴定,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章  上岗前廉政测试


    
    第十六条 被提拔的干部上岗前必须参加廉政测试。未参加廉政测试的,不得上岗任职。
    第十七条 干部人事部门应将任前公示期满且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干部名单及时函告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测试时间提前3天告知被测试干部。
    第十九条 廉政测试内容主要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反腐倡廉法律法规等。
    第二十条 廉政测试主要采取集中考试,现场问答,网络答题,电话、视频问答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廉政测试成绩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廉政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任职。
    第二十三条 廉政测试成绩不合格的,一个月后本人可申请重新测试,测试成绩仍不合格的,取消本次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测试结果及时函告干部人事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廉政测试情况存入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档案。
    第二十六条 廉政测试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任职前廉政培训


    第二十七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内正式任职前必须参加廉政培训。未参加培训的,不得正式任职。


 


    第二十八条 廉政培训主要采取脱产集中学习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廉政培训每年举办1~2期,每期5~10天。



    第三十条 廉政培训主要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新时期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程》等,同时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十一条 廉政培训结业前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总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占70%,考勤占30%。累计请假、旷课超过总学时10%以上的,考勤为0分。



    第三十二条 廉政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任职。



    第三十三条 廉政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须参加下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正式任职资格。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廉政培训情况及时函告干部人事部门。



    第三十五条 廉政培训情况存入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廉政培训所需费用,由被培训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承担。



    第三十七条 廉政培训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任期内廉政考核


 


    第三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应进行廉政考核。



    第三十九条 廉政考核的重点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十条 廉政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与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十一条 廉政考核应提前一周告知被考核的领导干部。


    第四十二条 廉政考核内容:


    (一)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情况;


    (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三)群众满意度。


    廉政考核指标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当年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及要求制定。


    第四十三条 廉政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廉政考核满分为100分,90(含)分以上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


    第四十四条 廉政考核程序:


    (一)撰写述责述廉报告。被考核的领导干部应对照廉政考核内容按要求撰写述责述廉报告。


    (二)召开述责述廉会议。被考核的领导干部应在会议上作述责述廉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在征得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后,可以委托他人代读述责述廉报告。参加述责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


    (三)民主测评。述责述廉结束后,采取无记名的方式,就领导干部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


    (四)个别谈话。重点了解被考核领导干部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五)划分考核等次。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赋分,并划分考核等次。


    第四十五条 廉政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向党组(党委)报告考核结果。


    第四十六条 廉政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干部反馈。


    第四十七条 廉政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被评定为差的领导干部,除取消其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外,还应按照有关程序作出如下处理:


    (一)考核结果被评定为差的领导干部,应对其提出诫勉,并限期一年整改;也可视具体情况,调整其工作。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二)考核结果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差的领导干部,应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组(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


    对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的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廉政考核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新调入的干部,由调入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


    (二)正在挂职交流的干部,由挂职交流单位进行考核。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交流结束的当年,由挂职交流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干部,年度内学习时间超过半年的,当年不进行考核。


    (四)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干部,对其进行考核,暂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考核等次确定为“差”。


    (六)受到问责或组织处理的干部,考核等次不得高于“一般”。


    第四十九条 廉政考核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个人的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五十条 廉政考核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离任时廉政审计


    第五十一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接受廉政审计。


    第五十二条 廉政审计可结合干部考察或者廉政考察在领导干部离任前进行。


    第五十三条 廉政审计的对象是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经济事项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十四条 廉政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廉政审计具体对象由拟新任职务的上级单位党组(党委)决定并由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


    按要求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廉政审计应结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开展,其他领导干部的廉政审计在审计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单独开展。在不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上级单位可授权下级单位开展领导干部廉政审计。


    第五十五条 廉政审计的内容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遵守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规定中涉及的经济事项。


    第五十六条 廉政审计组由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成。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同时发布审计预告。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审计组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审计组开展廉政审计,可采取个人述廉、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廉政档案及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对照相关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要求就任职期间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述廉。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应调阅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及时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反映;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审计工作表格,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
门开展民主测评或民意调查,必要时应对其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及相关利益单位开展函询及延伸调查。在此基础上组织个别谈话,听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相关
情况。


    对署名反映情况和主动面谈的人员,审计组长和参审纪检监察人员要以个别座谈的形式了解掌握情况,并为反映情况和问题的人员保密。


    第六十条 审计组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分工,以其主持或经办的经济事项为重点,结合述廉情况,查阅所在单位、分管单位、分管部门及相关利益单位的相关资料,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审计组在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时,取得的审计证据应由相关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确认。证据确凿,相关单位和个人拒不签字的,审计组长和参审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审核确认。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对反映具体但难以查清事实的问题,可报相关部门安排专项调查。


    第六十三条
廉政审计结束,审计组应及时起草廉政审计报告反映廉政审计实施情况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后,正式提交干部
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结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的廉政审计,廉政审计情况可纳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并提交。


    第六十四条 廉政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部门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十五条 廉政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作为出具廉政鉴定意见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以往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黄委监察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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