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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变了,我们如何才能有法治信仰?丨“海华杯”优秀作品展

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由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律新社、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主办,海华学院承办,赢火虫和威科集团支持的首届“海华杯”法律写作大赛圆满落幕。本次比赛共计收到符合投稿要求作品159篇,最终评选出一等奖作品1篇,二等奖作品3篇,三等奖作品7篇,优秀奖作品15篇。

12月15日起,“律新V品”公众号将陆续刊出优秀作品。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三等奖作品——《时代变了,我们如何才能有法治信仰?》。

作者丨山俊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六大特征”,即“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其中,排在首位的是“信仰法治”。信仰法治强调的是民众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从。

然而,要让更多民众自觉地尊崇和信仰法治,实在任重而道远。我发现在最近几起涉法热点事件中,有些民众对司法、执法和释法、普法存在着一些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不信任的情况。一些民众借机宣泄情绪,恣意攻击;另有一些民众则宁可选择自力救济,试图通过网络曝光等方式实施“非常惩罚”。

对于此种社会现象,有人认为是因为时代变了,“相信”俨然已经成为了奢侈品。我则认为,“相信”虽然可能是寸步千里,但也可以在一念之间。

01

我选择无条件地相信

记得有一次我和一位律师同事闲聊,他问我:“你觉得我们律所怎么样?”我说:“我觉得咱们律所特别好啊。”他说:“是吗?好在哪里?”然后,我就答不上来了,我就是相信它好,说不出理由。

其实,我不仅相信自己的律所好,我还相信我们法律人队伍很好,相信我们的法是良法,治是善治。我就是相信,说不出理由。

这种相信可能更多地属于精神和情感的层面。

(一)法律人难信却能信

在外人看来,我这种看似“毫无章法”的相信,可能没有什么可信度。有人甚至会说:“你还太年轻太单纯,不知世事复杂、人心难测。”

事实上,恰恰相反,司法实务是矛盾与纠纷比较集中的地方,法律人在此历练、沉淀,能够收获一些社会经验,也能了解一些人情世故。所以,法律人在工作中一般不会“轻易地”相信。

我举一个例子,在一起看似案情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证据齐备,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但在二审中,法官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进而不轻易地相信原告,在案例精析中有这样的论述:

“如果仅局限于对借条以及汇款凭证等形式要件的审查,本案原告主张借贷法律关系与事实成立的证据似乎确实无疑。但是法院发现原告在转账后又过于热情地帮忙被告取现,显得多此一举。于是法院提高了审查力度,结果发现本案的确存在多处疑点,包括:原告放债不图利、轻率出借、多余的帮忙取现、无理由放弃质押以及巨额钱款去向等,进而认为原告的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

难信能信,难行能行。这能够充分反映:若一名法律人真的选择相信,则这“相信”较为可信。

(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有人还可能会质疑说:“你嘴上说说谁不会啊,只是表表忠心罢了。”确实,“相信”需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律人一般较能谨言慎行,既然我已经做出了严肃、郑重的表态,则应力求合理有据,言行一致。

具体来说,我记得曾看到过这样一段话:“无论中国怎样,请记得:你所站立的地方,就是你的中国;你怎么样,中国便怎么样;你是什么,中国便是什么;你有光明,中国便不再黑暗。”

坦白说,当初我对这段话并没有什么特别的感觉,只是认为别人在“唱高调”。可是到了后来,我渐渐明白了其中的深意。

我注意到,近期社会上发生了多起当事人死磕自己主管单位的事件。无一例外地,当事人都选择了网络曝光的方式,试图放大相关社会影响,在维权的同时,也把自己的单位说得很不好。对于此类话题性事件,一些民众倾向于支持这样的“维权壮举”,一些民众则认为“勇气可嘉,方法欠妥。”而我是真心想劝一劝那些“维权者”:“哪怕有99个理由,支持你们这样做,但是我要告诉你们一个理由千万不要这样做。这个理由就是:因为你们在里边啊。这样做很难看,难看的不只是他们。”

我还看过一句话说:“赚着中国人的钱,却又不说中国人的好。”这句话是用来指责某些没良心的外国企业的。因为如果你在“里边”却不又说“里边”的好,反而搞对立、唱反调,这大概是一种身心失调。

与此不同,我有的时候在想,如果我在外面表现得不好,我大概不会表明自己的律所,不表明自己的律师身份。理由很简单,因为我在里边啊,我真的不想给“我们”丢脸。

我发现,虽然没有人教过我,但是我却能明白:既然在“里边”,就要自觉地去认同、褒扬、维护和热爱。这种自然的流露,可以是对法律职业,也可以对法治建设,甚至是对国家民族。这种自觉性,大概是源自于我已经选择无条件地相信。正是基于这种相信,让我产生了某种认同和依归的感觉,也让我明白了什么是“我们”,什么是共生共存。

这大概就是信仰的雏形。

02

我也可以为“相信”寻找理由

有信仰真是一种上乘的心理状态和精神体验。我很想向你们传递这种感觉,但是,很遗憾,我大概没办法把它说清楚,我更没有办法说服你们也去无条件地相信。

那么,我们能不能试着讨论起来呢?因为信仰若有光,与其仰望,不如向光前行。我注意到,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说过:“法律乃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特殊结合。”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一项制度,只有从价值、法律条文本身以及该制度作用于社会等多视角审视,才能合理构建。

受此启发,我们或许也可以尝试“构建信仰”,或者换一种说法,我们也可以尝试为“相信”去寻找一些可靠的理由,这种寻找可以从方法、认知以及实践三个角度逐帧逐帧地深入下去。

(一)在方法层面,我先拆解再重建

第一步,我们拆解,我们先允许“我可以几乎全部都不相信”。我们可以拆解得干净一点,全部推倒重来。

第二步,我们重建,在这一步,最重要的是要找到重建的基础。在接受普遍不相信的基础上,可以尝试告诉自己,“或许,我们至少能够找到一个可以相信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找到这个可以相信的就像找到我们的“根”。

那么,去伪存真之后,我相信什么呢?苦思冥想之后,我能够确信:作为法律人,我相信法律逻辑。我发现,在一些法律法规以及优秀的裁判文书之中能够体现清晰、缜密的法律逻辑。这些法律逻辑蕴含着法律人全面、客观、细致、严谨的思考,值得相信。

于是,我把法律逻辑作为第一块基石。“扎根”在此,我们的重建工作将就此展开。

(二)在认知层面,我们重建基础认知和进阶认知

在《公司法》专业领域有这样的法律逻辑:对专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应当首先推定财会人员是依法行事,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规定任何股东均有权查阅会计报告,该查阅权属于单独股东权。有合理理由或者证据怀疑会计报表真实性时,才可以进一步查阅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对查阅权限适当的限制。

我们同样需要这样的基础认识:应当首先推定我们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的制度和治理都是良好的,只有在特别怀疑,而且这怀疑是有合理理由或证据的时候,才可以考虑下一步行动。

不可否认的是,基础认知仍然需要细化和完善,比如关于“什么是有合理理由”这一个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的界定与规范。

我发现,在(2015)唐民初字第379号案件中,有这样的法律逻辑:“因此,在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特定账户内资金的情况下,即便该特定账户上设有质权,也仅存在执行顺序如何确定、执行方案如何制定的问题,不存在该金钱质权排除其他债权人执行的问题。”

将这个法律逻辑运用,我们可以有这样的进阶认知:即便我们对一些案件的处理有不同观点,仅存在对这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层面的技术分歧,不存在对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有任何动摇和怀疑。

其实,这样的法律逻辑还有很多,均可用来丰富我们的认知。比如:“虽然……,但是应仅限于……,不宜扩大范围至……。”

(三)在实践层面,初步有理与51%的相信即可

“高高山顶立,深深海底行。” 认知需要培育,更需要践行。在实践中,我们肯定会面临一些现实的困难,比如万事开头难,还比如知易行难。

我注意到,在(2018)京02民终9409号案件的案例精析之中有这样的论述:

“根据相关规定,欠缺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顺序应当是:首先,由原告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款项交付事实;其次,若被告抗辩,则应对抗辩事由提供证据;最后,原告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就本案而言……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能取得相较于孙某玲的证据优势地位,即关于借贷合意存在与否仍陷于真伪不明状态。故法院认定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不成立。”

这个法律逻辑值得重视,我把它称作“舒压”的法律逻辑。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关于去相信,我们的内心也可以有“说服顺序”,起初的说服标准不用过高,正方观点初步有理即可,但是也要允许有不同的声音,即使反方观点确实有理有据,正方还可以进一步继续说服

第二,在最初阶段,我们可以暂且不需要100%的相信,我们仅需要让“相信”相较于“不相信”取得“优势地位”即可,即51%的相信也可以。

小重量多次数、低标准先起步……这些“小甜头”源于法律逻辑兼顾了人性和人情,让我们更有动力去践行法治信仰。

03

法律人的专业态度与生命态度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充分讨论了用法律逻辑构建法治信仰的可行性。鉴于法律人已经习惯于复杂而精细的智力劳动,我们尚有余力再增加两个新的讨论维度——法律人的专业态度与生命态度,因为,法律逻辑源于法律人的态度。

(一)法律人不变的专业态度

我发现,对于一些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在案例精析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论述模式:“其实,合议庭对于本案曾有过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XX构成XXXX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第二种观点认为,XX构成XXXX罪,但属情节较轻。理由是……;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属意外事件,XX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最终合议庭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法律分析是……。”

于是我们可以明白:虽然受限于裁判文书的格式和篇幅要求,我们一般无法直接看到这么详细的说理分析,但是普通民众能想到的观点,专业人士一定也能想到,而且一定想的更多、更周全。

不仅如此,我还注意到在民商事专业领域的相关理解与适用丛书中,也能经常出现类似的论述模式:“关于……的问题,理论与实践中产生了几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主要理由有……;第二种观点认为……主要理由有……。经过认真研究我们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由此可见,全面、客观、细致、严谨是法律人的专业态度,哪怕时代变了,这样的专业态度不会改变,值得信任。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基于我国国情和传统伦理观念,在子女结婚时,父母倾囊相助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似乎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较难处理。

我发现,在(2018)粤04民终2075号案例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在当前高房价的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购车等购买大宗财产时给予资助虽为常事,但子女万不能以为父母出资乃天经地义,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经不易,儿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属于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者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关。”

由此可见,兼顾情、理、法且有温度也是法律人的专业态度,这种专业态度来源于不变的良心与感情,同样值得信任。

(二)有温度的生命态度

其实,从重视、尊重、关心和爱护我们作为一个人的角度来看,法治信仰是一种生命态度。哪怕时代变了,一个人的生命态度很难改变。

那么我们有什么样的生命态度呢?我们可以扪心自问,我们看世界是用一种开放的、友善的态度呢?还是用一种防御的、隔离的,甚至不友好的态度呢?如果总是把生活变成一场又一场的斗智斗勇,这可能就是对抗、防御的态度。

而法治信仰需我们去相信,相信社会发展、政治清明、法治进步,相信公检法司各司其职、依法行事,相信律师的专业得到认可,作用重要、地位提高。哪怕在现实中可能暂时受挫、稍有阻滞,这种信念依然不减,毫不动摇。

这种信念可以是源于“无论……我都相信”,也可以是源于“因为……所以我相信”。如果始终保有这种信念,我们会积极主动地去理解、融入、协调、提升和奉献,尽我们的光和热来让它变得更好。因为,在生命最深刻的地方,我们对法治建设有一种温度在。

其实,法治信仰是一种有温度的生命态度,长存心底,能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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