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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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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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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知同道合 智汇未来”——第八届徐汇滨江法治论坛成功举办,论坛汇聚了诸多行业领袖与专家,共同探讨新时代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服务是“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的重要领域,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不仅是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在主论坛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兼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正志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主题,向与会嘉宾分享了“一带一路”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发展与法律服务情况、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特点等前沿实务信息。

以下为王正志在论坛上的发言实录,与各位读者分享:

王正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兼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

高文律师事务所主任

01 “一带一路”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各国在政策体系、法律制度、商标专利的申请授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诉讼案率、知识产权国际协作类型数量以及国际协作在本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差异。从地域来看,东南亚、南亚、东北亚、中亚、西亚、北非等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迥异,法律保护制度和国际保护体系也各不相同。

WIPO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体现了不同国家的创新表现。其中,瑞士、美国、英国、瑞典、荷兰是世界上最具创新性的经济体,我国在该榜单上位居第11位,即将进入全球创新国家十强之列。而90%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新指数得分不高,整体排名靠后。各区域不同国家的创新能力持续分化,其中,中东地区的创新能力较为活跃,卡塔尔和沙特的创新指数得分连续三年增长;新加坡、以色列和爱沙尼亚的表现亮眼;印度的创新指数也实现了三年增长;东盟国家的创新指数排名虽然整体有所提升,但从具体得分来看,除印尼以外,其他国家的得分普遍下滑,尤其是过去表现较活跃的国家,如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东南欧多数国家的排名则出现较大幅度下跌。

十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深化,一系列务实项目稳步推进并取得一定进展。例如,2016年,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通过了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2018年,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发布了关于推进“一带一路”国家事务合作的联合声明;2019年,中国与欧盟完成了历时八年的中欧地区地理标志合作与保护协定谈判,对地理标志保护设定了较高水平的规则,并在附录中纳入了275项双方各自具有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2020年1月,印度尼西亚批准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成为第30个批准该条约的缔约方,该条约填补了视听表演领域给予表演者全面保护的国际条约的空白,已经于同年4月对30个缔约方生效;2022年初,我国正式加入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版权方面也受到《马拉喀什条约》规制。截至今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与56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署了国际协议,我国授权的发明专利可以在柬埔寨等部分国家登记生效,而老挝则直接认可中国已授权的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不断加大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知识产权信息化方面的合作,已经向近30个国家提供了云专利审查账号,旨在推动国家间信息审查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02 “一带一路”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基本情况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属于新兴的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发展规模和资源禀赋差别较大,普遍处于经济发展的上升期。同时,“一带一路”地区的法治水平差距明显、法治环境复杂,国际经贸合作、跨国投资经营中都存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各国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法律服务的主要方式是境内外知识产权权利申请、维护和转让。

十年来,共建“一带一路”的倡议展现出蓬勃的活力,国内有越来越多的创新型企业深度参与。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22年,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的专利申请量已经达1.2万件,同比增长16.4%;其中,电气装置、电能、药品、材料冶金等领域的公开申请量增长较快,均超过70%。

同时,知识产权转让、运用等商业活动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中也日益常见和愈加重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28日发布的数据,在我国企业向境外转让和许可的专利中,有37.9%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这与对欧美市场的专利转让和许可比例基本相当。另外,通过对反映技术引进难的企业进行调查,从美欧引进专利技术的难度最高,已经超过了三成;有84.1%的企业选择加大自主创新研发投入,以应对技术引进难的问题。当然,我国“走出去”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仍然不足,在去年被调查的企业中,向境外提交过专利申请的比例仅为向境外出口国产品比例的三分之一。同时,中国部分企业出口知识产权产品的含金量不高,这也是相关企业和产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极易遭遇国外打压的原因。

去年,中国贸促会发布了《2022年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指数报告》,位于该名单榜首的是瑞士,之后依次是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和韩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行动方面仍存在显著的提升空间。

03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特点

第一,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需求旺盛,且需求类型比较丰富。十年来,全球创新活动的研发费用总体上在不断增长。根据《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即使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创新活动的研发支出增幅在2020年也达到了3.3%,而顶级企业的研发支出增加近10%。研发的成果必然会转化为企业知识产权,随即产生知识产权的维护、管理、运用、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服务需求。除了常见的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和分析,在行业监测、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投资入股以及上市过程当中,企业知识产权审核等服务的应用市场也在日益丰富。

第二,境外企业在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占比较大。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目前仍然是境外企业在华的主要服务需求。从绝对数量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华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远远大于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的专利申请公开量和授权量,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的进口额也远远超过出口额,逆差比较明显。这表明我国仍然是知识产权大国,还算不上知识产权强国,在一些关键技术上,我国仍处在被卡脖子阶段。如果要在国际竞争中保持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一方面必须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综合实力。

第三,中国企业境外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增长较快。目前,不论是从知识产权申请数量,还是从知识产权使用费的进出口额数据来看,知识产权的运用效益都在提升。2012年至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累计2.19万亿元,年均增长13.7%;2020年也比较可观,为3872.5亿元。根据《2022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报告,中国品牌占据了榜单中的84个席位,比2012年增加52个,总价值达到1.6万亿元。今年前5个月,我国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口额达到1208亿元,出口额为369.8亿元,进出口额均实现了增长,这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在有力支撑创新型经济、品牌经济以及区域特色和开放性经济发展。

此外,“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更加有力。2021年至2022年,中国企业涉及在美的337调查案件中,终审性的裁判已经达到213家次。其中,终止调查没有作出侵权认定、原告撤回、裁定不侵权这几类有利情况的比例达到了60%以上,是2020年时的两倍。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社会满意度的数值提高到81.25分,较2012年提高了近18分。

04 小结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逐渐涌现出一大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新社本次发布的《精品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3)》上的很多机构,他们都具有很好的国际视野,能够积极参加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交流,通晓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善于处理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这些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存在,让企业在全球视角下的创新、权益保护和公平竞争成为可能,并成为护佑我国发展成世界知识产权强国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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