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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公证”大有可为!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与东方公证处开启合作新模式丨律新社观察
律新社丨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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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这一问题的解决再也不是难题!2019年7月,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SCMC)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强强联手,开启合作新模式。经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成功后,东方公证处就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当事人可向东方公证处申请出具赋强公证文书,若发生逾期违约,当事人一方可以凭公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减少了去法院诉讼的环节。


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
江办公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凤阳路接待大厅

律新社了解到,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一直致力于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模式的创新,对“商事调解+公证”的合作模式探索更是由来已久,此次和公证处的合作模式或将成为行业首创。
公证调解对接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当各种司法辅助业务、“诉讼+公证”、“诉讼+调解”模式如火如荼进行时,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和东方公证处将商事调解与公证对接,为“商事调解+公证”的未来发展打开合作新思路!

事实上,在双方还未合作之前,东方公证处就在“调解+公证”领域进行过多次试水。
2018年5月,东方公证处受理了一起特殊的调解协议公证并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上海某金融单位因与其客户在日常业务中发生纠纷,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最终调解成功,由金融单位对客户进行适当补偿,双方向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调解协议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作为上海首例对金融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件,该案是东方公证处与调解机构进行“公调对接合作”并成立合作工作室之后,首例成功调解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例;也是该处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的指引下,办理的首例金融纠纷调解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案例,是“发挥公证沟通职能,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有益探索。此举通过公证固定调解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确保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按期履约,也让另一方吃下“定心丸”,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以较低的社会成本解决类似的纠纷案件。

据律新社观察,纵观当下各类调解,较为成熟的是针对民商事法律事务开展的调解。公证作为预防、化解纠纷的有效手段,在民商事调解中大有可为。如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三十条“有给付义务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前,社会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与一般调解协议的效力基本等同,若不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在目前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社会调解组织的发展将受到巨大的限制。将调解与同时申请公证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直接联系起来,能够解决调解效力的难题。
对于东方公证处而言,开展“商事调解+公证”合作探索尚属首次。

强强联手

开创“商事调解+公证”新模式

作为全国首家专业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独立机构,自2011年成立以来,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在商事调解领域已形成“专业调解”“调解+诉讼”“调解+仲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布局。此次选择与东方公证处开展合作,二者的珠联璧合可谓看点颇多。

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与民众日益增长的化解商事矛盾解决纠纷需求的情况下,构建一套适应社会急剧转型、商事纠纷新形势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显得迫在眉睫。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商事调解融法律于情理之中,通过形成得到双方认可的调解协议,起到避免诉讼、化解矛盾、减少讼累的作用。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最为关注的莫过于调解协议的执行问题。通常调解协议分为两种执行途径:应双方当事人要求或约定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由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使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双方当事人要求或约定将调解协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专设的简易程序出具仲裁裁决书,以确保调解协议执行的便捷高效。
律新社通过以往采访发现,这两种执行途径各有千秋:“诉调对接”的程序严格,但诉讼费较低,诉调对接情况下诉讼费还将减收,维权成本低;调解与仲裁对接,仲裁价格相对较高,但速度快,调解成功后可以直接申请仲裁简易程序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据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介绍,此次与东方公证处合作,将商事调解与公证对接,经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成功后,东方公证处就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公证,当事人可向东方公证处申请出具赋强公证文书,如双方将来发生逾期违约,可以凭公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减少了去法院诉讼的环节。相比诉讼与仲裁两种途径,时间、金钱的维权成本均有所不同,是给当事人的一个全新选择。这一做法不仅响应了司法部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建立健全调解与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机制”的号召,更打通了“调解与公证联动”的全新渠道,构建形成了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三位一体”的全格局深层次解纷网络。
东方公证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告诉律新社,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委托东方公证处就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赋强公证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凭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调解协议通过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执行,也使得专业商事调解服务在调解协议的执行方面获得更多保障。此外,此次合作是基于双方发展的需求,利用双方专业性,将各自的职能发挥出来,可以使案件的调解更有成效。

开拓创新

提供定分止争新经验

商事调解组织以专业化、职业化的优势在商事纠纷解决中具有突出的价值,但应如何有效确保商事调解组织的有序、平稳发展?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在不断坚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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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等单位进行对接,就经济贸易、金融投融资等民商事案件的调解开展广泛合作。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的子课题单位,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成立8年来,逐步探索出一条官民并举、政府与社会并举的商事纠纷调解之路,被誉为“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上海实践。

在巩固现有成绩的基础上,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知产局建立了全新的战略合作关系,将上海商事调解服务品牌越做越响亮。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始终坚持与国际顶级调解机构密切合作,已成为国内专业调解走上国际舞台的一个标杆,被誉为“中国最具标志性的ADR机构”。

2018年6月《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通过,使得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在缔约国具有强制执行力,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形成新的格局,使国际商事调解在新时期、新机遇下迸发新的活力。2019年5月的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司法部提出要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断拓展调解领域,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和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政策的红利为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调解机构提供了大展身手的机会。

律新社发现,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早已打通“商事调解+诉讼”“商事调解+公证”“商事调解+仲裁”三位一体、多面对接的多元纠纷化解新形式,并主动加强与国际顶尖专业调解机构的交流。几年来,先后与欧盟AIA调解机构、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新加坡调解中心、香港联合调解院线等单位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并于2018年12月成为首批被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为全面打通渠道,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与全球最大的仲裁与调解机构——美国司法仲裁与调解中心(JAMS)建立了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成为中国第一个与JAMS紧密合作的调解机构。

在政策红利和法治环境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商事调解机构致力于推动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的有效衔接,陆续展开对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新机制的探索。

在“商事调解+公证”模式发展前景一片大好的情况下,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和东方公证处一拍即合,并进行了详细地规划:在合作机制上进一步完善,保证人员到位、制度健全;在专业化建设上做好基础工作,发挥公证和调解各自的优势;在人员培训上,优势互补,展开培训交流。东方公证处党委书记、代理主任王兴和提到,只有打好基础、扩大宣传,才能把“商事调解+公证”的模式不断复制、推广。在将来,双方会通过扩大宣传、完善合作机制、完善商事调解等措施扩大影响,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

在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看来,与东方公证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必然是惠及商事主体的重要举措。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会将“商事调解+公证”这一模式大力推广开来,与东方公证处建立良好的互通机制,以案件促合作,共同打造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在上海的新发展。

律新社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越来越多拥有共同法治理念、价值追求和法治信仰的法律机构基于信任走到一起,致力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更多定分止争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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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usan   |  版面编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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