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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律师法》解决哪些“老大难”?延长青年律师实习期或最热丨律新社观察
律新社丨王思雨
2020年,《律师法》修订又一次被提上了日程。

3月18日,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布了《2020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务清单》,“完善律师管理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工作”便是其中一项任务。此次修改距离2017年《律师法》第四次修改过去了3年。


8月29日,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在北京举办了圆桌会议,与会专家围绕律师的职责定位和业务范围、律师的执业准入和实习律师的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等《律师法》修改过程中的热点议题展开了讨论,一致认为《律师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对这些重点议题予以特别关注。
在会议上,王俊峰会长指出,通过此次《律师法》的修改,希望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明确我国律师的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律师执业的管理,健全完善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组织形式。《律师法》修改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需要律师法学界做出回应,推动《律师法》的修改完善。此外,本次会议的讨论还引发了包括税收、律所名称、律师行业发展的信息技术等延伸话题的思考。

《律师法》第五次修改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改?行业内现存的问题有哪些?能通过修法解决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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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的修改之路如何走?

40年来,中国的法治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社会对于律师行业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法律职业构成发生了结构性变化。截至2019年底,中国已经有47.3万名律师,律师行业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从司法部公开文件的表述来看,本次修订的重点是“完善律师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建立全国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全面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从中可以看出,此次修改中对于律师的管理与律师权利保障是并重的,这也反映出《律师法》亟待修改的可能原因:一方面近几年律师人数的迅猛增长暴露了律师行业发展与管理的一些潜在问题;另一方面律师的职业环境越来越不利于发挥律师的职能,因此亟需通过修法来强化对于律师权利的保护。

在8月29日的圆桌会议上,王俊峰会长指出,当前,相对于现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在职业定位、职业内容、执业环境、管理需求、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有必要继续推动修改《律师法》。



知往鉴今,以启未来。探究当下的修改之前,不妨先回顾一下前四次修改的背景与内容。什么是律师?这个看起来简单的问题,背后却隐含着重重深意,贯穿着律师行业的发展。




在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律师被定义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也就是“公务员”。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中,律师成为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到了2007年,《律师法》进行重大修改,指出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身份定义的三次变革反应了法律行业的巨变,通过《律师法》数次修改的进程,更能一窥行业发展的曲折路径。



现行《律师法》渊源于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正式制定于1996年。2001年《律师法》进行了第一次小范围修订,主要是针对国家已经建立的统一司法考试。第二次修订后的《律师法》于2007年通过,这是历次修改中动作最大的一次,删除各种表述50多处,增加内容90多处。此次的修改存在不少超越当时《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关于律师权利义务的规定修改幅度最大,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内容。

2012年,《律师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主要原因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法》的部分内容与之脱节。2012年《律师法》修改主要包括特别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扩大会见权的时间范围、律师保密权等等。

《律师法》最近的一次修改发生在2017年,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变化,同时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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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暴露出哪些行业问题?

修法之时,也是行业问题被密集讨论的时间。那么目前业内有哪些较为显著且有可能通过修法得到解决的问题?问题背后是否有共通之处?

首先,延长实习期至两年。按照支持者的说法,律师职业较为特殊,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实习时间过短,不利于实习律师成长,也不利于行业发展。暂且先不进行价值判断,对于提案背后的利益动机,支持者与反对者各执己见。“延长实习期”的背后,其实是“提升行业准入门槛”这一由来已久的提议。

律新社了解到,2019年、2018年、2017年、2016年,全国律师数量分别为47.3万、42.3万、36.5万和32.8万。过往38年的时间,律师人数才积累至32万,但仅仅不到三年,就增长了10万,有大批的新律师涌入了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

当下律师行业中的很多尖锐问题,如实习律师没有足够的“老律师”带教、低价竞争、律师质量层次不齐、行业管理力量匮乏等等,都或深或浅地与律师人数迅猛增加有关联,于是提升准入门槛的呼声便越来越高,且拥之者众。

律师人数的增加对于行业究竟有何影响?可否通过修改《律师法》来解决?广大律师在《律师法》修改中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对此,律新社采访了数位资深律师,以期了解行业最真实的现状,也欢迎正在阅读这篇文章的你在评论区留下自己的建议。

张振龙

洛阳市律协副会长

“目前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大量的青年律师没有人管,自由放养式发展。”洛阳市律协副会长张振龙律师无奈地告诉律新社,“年轻律师数量猛增,又没有数量充足的老律师,且很多有资格的老律师也不愿意倾注大量心血带教,毕竟‘教会徒弟,饿死师傅’,有同样的时间老律师自己可以多接几个案子。”

青年律师的培养决定着行业未来发展的根基,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张振龙副会长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当前体制下,问题没法解决。当前很多律师的办案过程非常粗放,而越粗放越不需要大量律师。一些律师甚至不做任何准备、不写文件,在法庭上现看、现想、现说。“只有修改《律师法》,要求律师按办案规范把工作做细,并且实现办案过程、服务成果书面化、可视化,通过规范化办案增加工作量,这样行业才能‘容纳’这么多律师。”

此外,备受关注的还有律师权利的保障问题,对此刑事辩护律师或许有更深刻的体会,“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难时刻萦绕在刑事律师的工作生涯之上。

王恩海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对于《律师法》的修改,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王恩海主要关注两点,一是律师权利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诸多权利,但对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后果并无明确规定,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案件律师凭“三证”即可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但看守所要求出示“三证”之外的材料,这一要求其实侵犯了律师的会见权,但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律师权利被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律师的责任问题。社会各界应该形成共识,律师有保守客户秘密的义务,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即便客户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不能追究律师的责任。

王恩海教授告诉律新社,目前律师行业最显著的问题就是社会公众、司法机关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了赚钱,而且为赚钱会不择手段。

“这既有历史上的原因,也有现实原因,解决途径就是切实提升律师地位,不折不扣的保障诉讼法、律师法赋予的律师权利。”王恩海教授告诉律新社,“近几年来,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不利于发挥律师的职能,辩审冲突取代了控辩冲突,这种现象极不正常。”

在8月29日的圆桌会议上,以上两位律师提到的律师的执业准入和实习律师的管理、律师权利保障、律师的义务、律师行业的税收政策等问题得到了与会专家们的关注,最终《律师法》的修改结果如何,律新社将会持续关注。
 

03


《律师法》能解决多少问题?

律师法一词具有不同的含义,可以区分为法典化的律师法与律师法规范。毫无疑问,法典化的《律师法》本身不能有效解决律师行业发展与管理的所有问题。例如,律师的诉讼权益保障问题似乎更适合在《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加以重点解决。《律师法》本身的格局和篇幅所限,律师职业行为规范问题可以由专门的律师职业行为规则/ 规范加以规定。

洪流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对于《律师法》的作用,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流律师的观点颇为深刻,“我国不缺法,不能有问题就想修法,最重要的还是落实。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行业乱象可以通过市场来规范,而不是倚仗法律来解决。”

《律师法》并不应该是一部律师管理法,更应关注的是对律师权利的保障。修订过程中,有学者提出必须注重“权利保障与执业监管的平衡”,那么应该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

对此,王恩海教授表示自己倾向于少监管,多保护,“显然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界限不止局限于《律师法》,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告诉我们,过多的监管会带来行业的停滞,设定界限明确的‘红线’,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律师的才能,才有助于律师业和律师的发展。”

律师权利保障的重点防线不仅在《律师法》,还在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律师执业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委托人个人权利的延伸,例如会见权本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律师执业权利落实的不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还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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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对于《律师法》的修改,来自行业内的期盼有很多,最应当明确的是,《律师法》不能成为一部严格的律师管理法,而是更应该关注律师权利的保障。除了关注现实问题,《律师法》修改还需要具有前瞻性,不仅要落实近些年来司法制度改革、律师制度改革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而且要做好未来律师行业发展的谋篇布局工作,放眼世界、放眼科技未来,增强中国律师服务的国内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责任编辑:Fiona   |  版面编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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