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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知情权?生命健康权?面对艾滋病患者,医生该如何权衡 | 协和八

小编按:医学是纯粹的科学,但医生面临的永远是远比科学复杂的情况。医患关系是每一名医学生从初入医学殿堂就面临的课题,也是伴随我们执医生涯最长久的难题。既要最大程度保障患者的利益,也要合理保护自身,个中平衡着实难以把握。且看下方笔者对真实医患纠纷案例时所引申出的思考。

01

许久之前,笔者在微博上看到这样一条新闻:

2015年初,一对情侣进行婚检并登记结婚,当时的婚检结果提示女方HIV阳性,女方被告知了病情并在检查报告上签名,然而男方却一直不知情。

2016年初,丈夫偶然得知妻子感染了HIV,他感到非常愤怒,认为婚检医院的医生向自己隐瞒了妻子的病情,使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于是他起诉了这家医院。

法院判决如下:①上述婚姻为无效婚姻;②婚检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前一条判决主要是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于艾滋病患者义务的规定:即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其性伴侣;此外,在多项条例法规中均提及主动传播HIV是违法行为,其严重程度可等同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新闻中的女方不仅隐瞒了病情,还在知道疾病传染风险的情况下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将男方置于被感染的风险之中,鉴于女方的违法行为,两人的婚姻无效。

然而对于第二条判决,笔者则感到非常困惑。在《侵权责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文件中,都有明确的关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规定,即未经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泄露患者的病情或个人信息,否则构成侵权。所以,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同时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医生们一般会建议艾滋病患者亲自将病情告知性伴侣,而不是自己主动去找患者的配偶说明病情。那么法院为什么还要处罚医院呢?

法院给出的解释如下:《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而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艾滋病为指定传染病。本案中婚检医院没有提出恰当的「医学意见」,属于违规。

02

对这样的解释小编是不服气的,因为「医学意见」这个词真是相当含糊,医生要如何给出「意见」,才算尽了义务,同时又不会侵犯患者的隐私权呢?再者说,医生有义务向患者的性伴侣告知患者的真实病情吗?

小编进一步查阅了相关法律。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中指出: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或监护人(当本人无行为能力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二十八条和三十七条也仅是规定当患者的隐私权会危及公共安全时(例如HIV感染),医生应及时将患者情况上报有关机构,并服从上级部门调遣,但并未规定医生将病情告知患者配偶

仔细对比之下小编发现,法律对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有明文规定,同时也规定了患者必须主动向其性伴侣告知病情,但却对医生的告知义务(或权利)没有硬性要求——换句话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医生的告知义务保驾护航在这样窘迫的境地下,医生们难免会左右为难:假如我主动将艾滋病患者病情告知其配偶,我是不是多此一举?是不是侵犯了患者的权益?我该怎么做?

03

必须承认,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漏洞。然而从伦理学的角度和普遍的社会认知上来说,生命健康权总是高于隐私权的。将心比心,患者不愿将病情告知自己的配偶固然自私,但也充满无奈,毕竟这个世界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并非一天两天就能消除。假如患者决意隐瞒病情,这时,出于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考虑,医生无论如何都应该将病情告知患者配偶——这是一个医生应有的职业道德,相信如果我们真的这么做了,无论是法律、伦理还是人民群众,都会站在我们这一边的。

值得高兴的是,近两年来,在几个省份(如云南、广西)的地区性《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已经针对相关的漏洞有所改进,它们规定「艾滋病患者必须在一月内告知性伴侣病情,或委托医疗机构告知,如其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于是这里的医生们再也不用担心自己的告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啦。相信不久的将来,更多的法律法规会完善相关内容,为医生们的做法提供明确的指导。

当然,尽管少数省份完善了相关法律,但在大部分地区,医生的处境仍然比较尴尬。笔者觉得,作为「充分掌握了谈话技巧」的医生,我们还可以「曲线救国」。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艾滋病患者应尽的义务告知患者,提醒他们隐瞒病情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他们合理的建议和心理指导帮助患者及其家人充分了解艾滋病、消除偏见、以及掌握正确的、健康的生活方式。这样,我们既保护了患者的隐私,又能充分尽到一个医生的义务和责任。

虽然说保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责任不能全压在医生身上,然而一旦发生了与疾病相关的事件,医生往往是首先被广大人民群众责骂的对象。我们如果多学习一些人文、心理和法律相关的知识,多思考何种做法是正确的、恰当的,完善自己的医疗服务意识,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能快速做出合理的决断,也许就能进一步改善医患关系,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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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五年执医 三年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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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60岁。诊断为重症肌无力。治疗过程中出现呼吸困难、多汗、流涎、瞳孔缩小。

题目来源: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往届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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