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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疾病的员工暴力伤害其他同事,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赔偿?-中企法顾

员工在上班时受到他人暴力伤害,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因工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司法实践中,员工在上班时遭到他人暴力伤害,能否获得工伤赔偿,最主要是认定受到伤害是否由履行工作职责直接引起。

比如说两个员工因为工作而产生争吵,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导致的暴力伤害,虽然是因为工作引起,但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两人的互殴,所以不能算是工伤。

如果没有还手呢?不构成互殴,但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两人先发生了争吵,这个争吵才是直接原因,大概率也认不上工伤。

而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或私人原因有矛盾,被报复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被精神分裂的同事暴力伤害,能算工伤吗?

【案例】(2019)沪02行终416号

张民是上海某娱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旗下的某个KTV做服务员。

2017年12月23日,张民在工作间制作水果拼盘时,被同事郑某用刀砍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是因为张民与郑某的私人恩怨所致,公司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就没有为张民申请认定工伤。

2018年5月,张民之父张胜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经过调查,查明郑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已被强制治疗。

人社局认为,张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张民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又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主张,张民和郑某都是公司员工,张民被郑某伤害致死,是因两人的私怨,其死亡完全是郑某非工作原因故意杀人造成的,也请张民的家属依法另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人社局提供的《强制医疗决定书》等证据,证明郑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已被强制医疗,故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郑某杀害张民系因私人纠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认为张民被杀并非工作原因,而是由其与郑某的私人纠纷造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张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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