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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2个月持续无在管基金的私募管理人,自律检查通知已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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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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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相关要求,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7月22日,私募管理人陆陆续续收到中基协自律检查通知,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自律检查通知已下发

今年1月30日,中基协曾发布通知指出7类经营异常机构,针对全部基金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基金的管理人,中基协给予了三个月过渡期,疫情的原因又延期一个月。在此期间,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私募管理人,有可能会收到协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

近日,私募管理人陆陆续续收到中基协自律检查通知,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显示,截至2022年7月25日,私募管理人提示信息中有“近一年无在管基金”特别提醒的共计1300+。

二、自律检查应对

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同时还要完成新设基金产品备案的申请,该基金产品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该私募基金产品应当托管。

2、产品备案时,需在AMBERS系统同时上传托管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底稿或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成尽职调查的书面说明文件。

3、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中应明确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运营情况说明并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另外私募管理人也可以选择主动注销。自收到《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之日起,管理人在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如果未按时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从而被协会注销的,私募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根据中基协的规定,自主动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期满后重新申请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也就是说,如果选择主动注销,大家以后如果确实有展业需求,还可以选择重新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如果选择被协会注销,注销以后不得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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