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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证看高管买卖股票

辨证看高管买卖股票

(2007-04-11 02:16:37)
 

 

 

 

针对此前少数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超比例出售股份和短线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上述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表示将依据这一管理规则,严格执法,严究违法违规行为。

 

 

 

《管理规则》首次明确以上年末董监事、高管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允许董监事、高管将小额持股(不超过1000股)一次全部转让;规定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强调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

 

 

 

整体而言,《管理规则》既细化了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也包括了基于市场要求和监管经验禁止交易的规定;从规范主体看,既有相关人员的自律和上市公司的监督,又有监管部门的监管;从监管手段看,既有事先的申报、披露和锁定,又有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近一时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六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此问题高度关注,及时进行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这次出台的管理规则,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作为基本宗旨,将公司法、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晰化,实现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可执行。今后,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将依据这一管理规则,严格执法,严究违法违规行为。


 

 

只要不违法,只要不去涉嫌违规炒做股票价格,我认为可以鼓励企业高管自己不断买进或增持自己所在公司的股票,哪怕是对自己就职公司的股票实现控股,甚至包括举牌或要约收购等。

 

 

 

这也是让企业高管能够在公司中实行有效的责,权,利三者结合的改革方式。小平同志说过,改革就是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我认为鼓励高管在有效的监督体制下投资自己所在公司的股票的行为,其实也是为了使这些高管能够充分地对公司前景和广大投资股东高度负责的一个举措。用简单的话讲,如果一个公司的高管都不看好,没有兴趣投资自己公司的股票的话,这个公司的意义就可想而知。同理,如果一个公司的高管大比例持有其公司自身股份,那么,他在今后的管理和生产经营中就势必要时刻想着对自己的资本资金投入负责,其实这也是一种可贵的激励方式。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管都是按照年薪制的方式拿着报酬,不管公司或企业的发展好坏,利润和成长如何,其收入都是旱涝保收,这其实与以前的大锅饭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于是出现了干好干坏都无所谓的现象;出现了违规担保而自己捞取小钱柜小油水这些“崽卖爹田心不痛”的现象……

 

 

 

主张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股增加了高管人员的责任,而不一定是提高他的报酬,股份报酬的风险主要由高管人员自己承担,企业经营不好,其由持股带来的报酬就会下降甚至没有。在我走访过的一些上市公司的访谈或调查过程中,甚至有的高管都不知道自己公司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情况,这不能不说是广大流通股东的悲哀,试想,这样的公司,这样公司的高管又怎么去谈对公司所谓全体股东的负责呢。

 

 

 

在2006年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中,持股市值排名前50位的自然人已经拥有了近400亿元的财富,其中近半数的人市值超过5亿元,而这50人的市值几乎全部超过了2亿元。

苏宁电器(002024)董事长张近东因持有苏宁电器约2.1亿股股权,成为内陆股市中的“股市首富”,其持股总市值接近115亿元。也就是说,在2006年一年内,张近东本人的持股市值增长了约70亿元。更值得惊叹的是,与他一同跻身前50强的还有他的4名同事———陈金凤、蒋勇、金明和赵蓓。此外,包括持股万向钱潮(000559)、承德露露(000848)的鲁冠球市值在2006年底较年初增加了约17.4亿元……,从这些实际事例上来看,这些高管的持股也并没有给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带来什么所谓的投机,相反,这些公司都成为了一段时期以来取得长足健康发展的明星股,为我们的证券市场活跃带来了难得的动力。


 

 

在不少地方,一些集体企业就在改革中鼓励企业的高管彻底买断国有和集体股份,实行企业法人和全体股东共同持有改制后企业或公司的股份,已经积累了不少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的上市公司借鉴和学习。

 

 

 

当然,证监会封杀高管违法买卖股票,其中的重要前提是不可以违法,不可以违规,因此,只要我们的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把这样措施用好用活,那么这对建立、完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都是积极有利的事情。

 

 

所以在公平、公正、合法的前提下,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的高管买卖自己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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