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绍兴市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加强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进一步保证预制构件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绍兴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部品构件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从2019年2月1日起贯彻执行。
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的要求,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的有关规定。
2)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
3)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可只进行裂缝宽度、抗裂和挠度检验。
4)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5)对多个工程共同使用的同类型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可共同委托,其结果对多个工程共同有效。
2. 对于不可单独使用的叠合板预制底板,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对叠合梁构件,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的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3. 对于本条规定的第1、2款之外的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
4. 本条第1、2、3款规定中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应采取下列措施:
1)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生产过程。
2)当无驻厂监督时,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规格、间距、保护层厚度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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