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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的清标调整


【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顾名思义“不平衡”为偏离了正常价格)——投标方为了后期能有更高盈利而又不影响中标的一种投标策略。

1、具体操作:投标总价保持大致不变,有的分项单价进行调高,有的调低。

2、里面学问:到底哪些项目要调高哪些要调低,举个例子(比如投标发现业主给的清单有一项工程量比自己算出的少了很多,那么这一项单价可以调高,后面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投标单位就赚了)

不平衡报价就是说特意把某些项的价格调高或调低的,这样就是报价的时候看那些项目结算的时候工程量会有增加这样就把价格调高,结算的时候工程量会有减少的吧价格调低,这样最后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是有利的

【问题】

大家好,我是建设单位,我们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目前已确定中标人,进入合同签订阶段。此时我方发现中标单位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主要有2个问题:1.人工单价偏高(150左右),洁具、门价格偏低(200左右),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洁具、门窗品牌。2.由于图纸初期设计不细,造成招标清单中部分工程量偏低。请问现在如何能在合同中防止投标方使用不平衡报价带来的风险?个人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想法,恳请专家、高手们指导:1.措施费一次性包死,不做调整 2.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可调幅度,参考FIDIC 3.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变更到多少需重新组价,参考FIDIC 4.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等调价方法(如-3~6%之间不予调整,超出可调,低价按照投标当月信息价为准,高价按照投标价为准)

【答复】

既然你的工程履行了招投标手续,那么招标文件里也有合同条款的,合同要与招标文件相对应,你提出的几点建议是可行的,前提是不能与招标文件相悖,招标文件是邀约,施工单位接收了你的邀约才投的标,投标文件是承诺,最后形成合同,他们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施工单位既然敢不平衡报价,那么他们理应对合同管理也比较有经验,你修改了合同条款,跟他们签合同时要做好费一番口舌的思想准备,还有招标文件是在标办备了案的,合同也要去备案,标办的人也要审合同,到时候可能也会有麻烦。另外,不知道你的工程有没有清标的程序,如果有,那招标代理单位也要负一定责任,这个你就自己看着办吧

个人意见:1、招标文件中应该明确拒绝“不平衡报价法”;2、开标过程中评委应当视不平衡报价低于个别成本予以拒绝;3、人工费和主要材料费单价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4、其他你们做的应该还可以。

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时,最好为固定总价合同,就是工程量不变,相应的单价不变。个别的单价按暂估价,结算时据实调整----这两项都需要将工程量及单价双方核对后确定并签字。

工程合同签订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过程中的答疑文件。也可签订双方协商好的补充合同条款。我认为您的2.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可调幅度,参考FIDIC,不一定好协商,因投标时图纸为初扩设计,工程量的风险谁都不好承担。再者说也不符合清单计价原则。

[2008]4号文

现在措施费都是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包死的。

你的这些方法很好,我们也是这么约束投标方的。

这是投标方的一种投标策略,这就要求招标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提供招标清单时一定要仔细,特别是工程量和项目特征描述,结算支付原则等这些。。严格上来说,现在已经中标,进入合同签订阶段,合同的中心思想是不能偏离招标文件精神的。至于你说的这几种方法,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是一定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人工材料这块就可以要求按当地定额管理站发布的造价信息确定,尽量减少暂估暂定价。如果甲方不定品牌,也不以暂定价形式进入招标程序,投标单位就可以完全自主报价。一般情况下,造价影响较大或是其他情况下,招标人应该推荐几种品牌并以暂估价形式发布清单供投标方报价,不过后期会增设核价的程序,增大建设单位的工作量,这就看你们自己怎么考虑了。

可以采用你说的办法,如果中标单位不同意,那你只能尽量控制工程变更,让他不能占到多大的便宜。

【问题】

在招标文件及合同对不平衡报价有做出调整的条款,“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高于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按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低于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按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依据。

问题1:招标空调器的招标工程量是7台,其招标预算综合单价是4580元/台,为了中标,投标单位投标综合单价是350元/台,那么就符合了不平衡报价结算处理的一个条件,即(4580-350)/4580=92.36%>30%,“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低于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随后,在实际施工中,施工方少安装了4台,则又符合了不平衡报价结算处理的另一个条件,计(7-4)/7=42.86%>15%,“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这样,这4台未安装空调就完全适用不平衡报价结算处理条件了,按相关条款约定,“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按预算价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依据。”,本工程投标总价下浮比例是33.34%,是不是应该这样扣除:7(台)*15%=1.05*350=367.5元,(4-1.05)*4580*33.34%=4504.57元,则本项应扣除价款(367.5+4504.57)=4872.07元。

问题2:同上所述,另有招标空调器的招标工程量是1台,其招标预算综合单价是3500元/台,为了中标,投标单位投标综合单价是430元/台,应不应该这样扣除:1(台)*15%=0.15*430=64.5元,(1-0.15)*3500*33.34%=991.87元,则本项应扣除价款(64.5+991.87)=1056.37元。

还请老师在百忙之中能给予帮助,谢谢!

【回答】

追究责任没有意见,至少要追查出始作俑者,你所列的公式找评标人去买单。

建议最好不要用不平和报价方式报价,因为1、这种报价方式在开标、评标时通过清标,容易被清出来扣分导致不能中标2、中标后签合同时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原来报价高的在审计时不管什么原因直接把多出部分的单价费用扣除;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不予调整的二难结果。因为权力掌握在甲方或者审计手里,你不知道最终审计的结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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