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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婚了,欠的钱还要还吗?

2020年8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诉讼案件:

2019年初,刘某与陈某结识,并逐渐加深交往。由于店面资金周转问题,刘某欠下了大量的债务,同年3月,刘某向陈某借了1万元,后续时间里,刘某向陈某陆续借款,累计5万余元,并出具了相应的欠条。6月,刘某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7月底与陈某登记结婚,登记结婚之前,刘某又陆续向陈某借款4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结婚后的一个月时间内,陈某又多次通过微信陆续转账给刘某共计3万余元。

本以为婚后的生活会更加圆满,而婚后仅仅一个多月,刘某即与陈某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庭审中,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他认为,刘某欺骗了自己,应当偿还自己借给她的各类款项。而刘某则表示,陈某一直追求自己,这些钱都是陈某自愿赠与的,部分属于彩礼,自己也和陈某结婚了,只是感情确实不合才不得不离婚,陈某索要所谓“欠款”,理由根本不成立。

法规分析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所以债权人和债务人结婚后,如果没有上述的这些原因,债权债务是不能因为结婚而消灭的。

判决结果

从查明的事实看,陈某给付刘某的款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婚前出具欠条的5万余元,二是婚前陈某主动转账的4万余元,三是婚后转账的3万余元。

出具欠条的5万余元,为陈某、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双方离婚的情况下,陈某要求刘某偿还该笔欠款,法院予以支持。

陈某婚前向刘某转账的4万余元属于陈某婚前个人财产,且刘某认将该款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所欠的债务。因此刘某用陈某婚前财产清偿婚前债务的4万余元属于不当得利,现陈某要求返还,应予以支持。

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在缔结婚姻前后产生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生活费用及情感表达的赠与行为,故对于陈某主张返还的3万余元及其他款项,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准予刘某与陈某离婚,刘某返还陈某欠款、不当得利。

法官说

主审法官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某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刘某在婚前向陈某借款后,两人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消除。陈某和刘某在婚后仍然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民事主体的地位。由于二人的债务关系是婚前形成的,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因为结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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