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6日),微博@爱情公寓 和@电影爱情公寓官微 掐了起来。
@爱情公寓 认为,《爱情公寓》是由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公司投资并享有全部权利,在联凡不知情的情况下,高格汪远等人擅自投资、制作、发行《爱情公寓》电影,联凡已向各大出品、发行公司寄送法律文件,提起民事诉讼,并向电影局及中影要求停止上映。
而《爱情公寓》电影版则认为,电影《爱情公寓》由“高格”基于电视系列剧《爱情公寓》编剧汪远先生的原创剧本制作,“高格”依法拥有电影《爱情公寓》完整著作权,并已事先获得了一切必需的法律授权与许可。
而《爱情公寓》与电影版《爱情公寓》的这场纷争,不得不让人想起《人在囧途》对《人再囧途之泰囧》的诉讼,当时徐峥败诉,并赔偿了500万。(点此回顾:徐峥败诉!《泰囧》存在不正当竞争,被判赔款500万!)
《爱情公寓》起诉电影版《爱情公寓》,真侵权还是被碰瓷?
从《爱情公寓》(联凡计算机)和电影版《爱情公寓》(高格影视、汪远)摆出的证据中,网络大电影(ID:wxs360)发现了事件的关键点。
1、“联凡计算机”拥有《爱情公寓》的全部版权,并拥有9、28、41、43类别的“爱情公寓”商标权!
2、汪远是《爱情公寓》系列剧本的著作权人(注意:授权给“联凡计算机”之后,汪远将失去版权),高格影视拥有爱情公寓LOGO在16、24、26、35类别的商标权。
网络大电影注意到,不管是联凡计算机,还是高格影视旗下的高格文化,所注册的商标LOGO都一样,而注册的文字商标都是“爱情公寓 IPARTMENT”,而不是“爱情公寓”,也就是说,“爱情公寓 IPARTMENT”不能分开使用。
而且高格文化注册的商标,大部分都在“异议复审”状态。
影版拿到了授权,但剧版依然拥有“最终决定权”?
在网络大电影(ID:wxs360)看来,影版(高格影视)和剧版(联凡计算机)最大的争议在于一份授权合同。
高格影视认为,根据2011年2月11日签订的授权协议,已经获得联凡计算机的后续授权。
而联凡计算机认为,签授权协议不假,但同时也签了一份《续集开发声明》,而在这份声明中,联凡计算机“将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并对此拥有最终决定权。”
“主要出品方权益”是什么权益?“最终决定权”是哪些权益的决定权?
于是,这个“将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并对此拥有最终决定权。”——也成了此次算法最大的争议!
影版《爱情公寓》被起诉,让人想起了徐峥的《人再囧途之泰囧》!
此次影版《爱情公寓》被剧版版权方起诉,让人想起了另外一起“续集纠纷”,那就是《人在囧途》版权方起诉徐峥的《人再囧途之泰囧》侵权。
2012年,徐峥导演处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狂揽12.67亿票房,业内一片夸赞!
然而,很少有人注意到一件小事,那就是《人在囧途》的版权方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的5家出品方以及徐峥给告了!
时隔五年,这场几乎没有人关注的官司在经过两审之后,才终于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泰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徐峥及5家出品方被判向《人在囧途》版权方赔款500万元。(双方举证全过程,点此回顾)
此次《爱情公寓》事件,跟徐峥《人再囧途之泰囧》不同的是,《泰囧》没有拿到《人在囧途》授权,却以“人在囧途”续集进行宣传,对观众产生了误导。
而此次《爱情公寓》电影版却是拿到了原版权方的授权,唯一的纷争就在于那句——“将继续享有主要出品方权益,并对此拥有最终决定权。”
而这句话如何解读,也将成为本次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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