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呐喊】勿让保险欺诈“零”成本,该出手时就出手!

A6工作室,全国二万位理赔人在共同关注的微信平台。开放,交流,分享!欢迎您的加入!

====================================

最近在与人保一位资深的稽核专家,我们的微友海洋微风探讨保险欺诈的问题时,海洋微风就提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现在保险欺诈活动之所以这么猖獗,违法犯罪成本低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有钱,骗了白骗。成功了,就小赚一把,不成功,也没有损失。可悲吧,保险、银行、证券同是我国三大金融行业,我们什么时候见过,在银行的营业大厅,天天有人拿着假存折来取钱的? 怎么到了保险公司这里,骗保成了很儿戏的事情呢?


除了外部客观原因外,保险公司自身有没有原因?

回想一下,在理赔打假工作中,保险公司是不是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除了个别金额巨大的骗保案件外,保险公司只是拒赔而已,没有追究过造假者的责任吧?


是不是保险公司软弱和放任的态度,造就了今天这个局面?


造假者骗保零成本,而保险公司防范造假,成与不成,都要支付高额的成本,对吧? 打假不成,我们要违心的支付赔款。打假成功了,我们投入的人力、物力、鉴定费、公关费算不算成本?


从这意义说,保险公司打假,成与不成,都是输家。


今天我就想和大家讨论一下,怎样改变这种“囧境”?


我和微友海洋微风想到办法是,坚决执行《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原文: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性的法律条文,对保险合同双方都应该有相同的约束力,保险公司对维护《保险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好啦!官方语言点到即可。说的现实中的,我们从事车险稽核工作,通过审核往年的已决赔案,发现了大量一年多次出险的车辆。这些车辆共同特点是一年出险多次,几乎每次事故都涉嫌伪造现场,重复索赔,而且很多车辆都有被拒赔的出险记录。行话我们管这种车叫做“道具车”。

怎么对付这些“道具车”?

我们的观点就是:金额大,够刑事立案的,坚决报警处理。金额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就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直接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向当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报备。一是让断其在保险公司继续行骗的条件,同时要承担一定经济上的损失;二是将恶意投诉这个惯用伎俩,挡在保监和行业新的大门之外。

试想,如果每次骗保,造假者都要面临骗保失败就被会被解除保险合同,损失保费的压力,他们还会这么轻易尝试吗?

在银行,我们如果忘了及时还信用卡的欠款,就会有不良的信用记录,影响将来的贷款等活动。这还是无心之过,就要承担这样的责任。

同为金融行业用的保险公司,是不是也建立一种信用制度。如果有因为骗保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记录,再次承保时,是不是也可以限制承保项目或者提高保费呢?用这种中信用制度,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约束,莫让骗保成儿戏。

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保险欺诈无论金额大小,对保险行业和社会经济建设和诚信建设都是跗骨之蛆,心头大患。只有营造出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才能有效遏制这种不良风气。姑息养奸、遗祸无穷呀。


别再用“影响业务发展”欺骗自己了,像这样以“骗保”为目的的车辆,保进来有什么价值和意义?


率先使用《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我们想知道,哪家公司是率先吃螃蟹的人!请告诉我们,我们会利用A6工作室这个平台,在全国保险人面前,好好的赞扬一番!让全国的保险人,知道你们的勇气和魄力,将这种正能量,无限放大。


勿让骗保成为常态,勿让保险欺诈“零”成本,该出手时就出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中港保险大PK之一:法商解剖“不可抗辩条款”
武亦文|投保欺诈的法律规制路径
「反欺诈」车险欺诈与反欺诈——专业造假的防范术
《商法八十图》保险法背诵版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投保人,买保险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