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十六年前关于尽快制订本市劳动仲裁法规的提案

 (按)端午节。巧遇市总工会法律部的负责人。回忆16年前与党派领导走访市总工会,共同商议起草关于尽快制定本市劳动仲裁地方性法规的提案。后在2002年两会上,由我执笔,以民进市委名义提交市人大、政协。

尽快制定“上海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地方法规的建议

随着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突出以及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1995年以来,本市劳动争议案平均以年30%—40%的速度递增。据有关部门分析,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劳动争议是企业明显违法造成。为了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本市亟需尽快制定一部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彻底改革目前不合理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一、尽快制定地方劳动争议处理法规的意义

原相关办法已“老化”且覆盖面狭小,需要尽快制定新的具体实施法规。上海目前处理有关劳动争议,主要依据的是由市政府名义1988年1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和国务院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劳动法》和1996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等法规。经过12多年的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原相关办法已严重不适应本市企业劳动关系合同化、劳动报酬企业化、劳动报障社会化的现状。尤其是随着上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建立,本市民营企业已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0%。最近上海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同类法规的配套,原来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也显然不相适应。社会现实需要一部覆盖各类企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地方法规尽快出台。

2、“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效率严重低下,解决劳动纠纷时间太长,解决劳动争议的成本太高。一方面不适应、不能及时处理居高不下的劳动争议总量,另一方面也使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受到客观上的损害,劳动者往往因仲裁、审判时间的漫长而放弃对权益的追索。据有关部门统计,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走完全部程序需要经过2-3个月的劳动仲裁、6个月-到1年的一审、3-6个月的二审,总计要1年半的漫长过程。本市一位居民为了2000元的工资与单位发生纠纷,先投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后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等到二审结束,已历时二年。而国家往往用1万元的代价去解决100元的纠纷。有些企业由于熟悉这些程序,知道劳动者拖不起,便任意采取违法违规行为,迫使劳动者就范。

  3、现有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单一,仲裁机制缺乏社会化。劳动关系涉及范围广泛,目前许多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劳动合同纠纷混合争议居多。在劳动争议中,集体争议高幅增长。而集体争议往往主要包括国企改制、兼并、重组、破产等引发的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事件,许多争议仲裁的发生是由于企业在调整劳动关系、裁员中不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有些企业甚至“规避”破产或“经济性裁员”的性质,想少化钱、简单化来处理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忍无可忍才群体上诉有关部门。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请求也增多。许多中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用人不当、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岗位等而诉讼企业。可见,主要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法规为仲裁依据,已严重不适应并不能圆满、妥善、公正地处理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使得通过仲裁再上法院的争议案件增多。

二、地方劳动争议处理法规的要素

该条例必须经过社会听证、由市人大颁布,条例适用范围应该覆盖全市各类注册企业,条例适用内容虽然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条例”为主,但也要把“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以及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其他法规为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必须体现社会性、公正性。除了政府、工会、企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吸收社会上的专业律师、教授、民主党派等专家人士共同组成。审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必须二到三人以上,禁止一个仲裁员单独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宜归专业局管辖,应归属市人大或作为一个独立民事机构,直接向人民负责。仲裁员挂牌,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建立错案追究和人民监督制度。据统计,全市200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共11046件,1995年为2554件,同比增长3、3倍。2000年,本市一审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共5153件。可见,50 %是劳动仲裁后不服再诉诸法院的。如果劳动仲裁的质量提高,法院一审的案件就会大幅下降。因此,对那些胡乱仲裁而经过法院判决得以解决的受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仲裁错案的追究诉讼。在劳动仲裁时,应当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鼓励职工旁听,增强法制观念。

劳动争议裁决处理的程序必须简约和讲究效率。改革现有的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让当事人选择或直接仲裁或直接诉讼,减少劳动争议处理时间。也可以根据争议的经济标的大小和争议的内容范畴确立不同的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已占到法院全部民事案件的10%左右,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在法院中专设劳动法庭,建立速裁机制。在立案登记处专设聆讯法官,对案情简单、书证俱全的可以直接进行初审判决。

对劳动争议中的仲裁程序性规定应当向有利弱势者倾斜。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的现有程序性法律规定,往往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不利。例如:一是仲裁申请期限。职工当受到权益被侵害后,往往先采取与领导协商、请有关方面来调解等非仲裁、诉讼手段。企业领导往往有意无意地久拖不决,而在那些没有建立劳动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受到侵害的职工就因协商延误了60天的有效申请仲裁期限,从而或无奈放弃对自己权益的申诉或愤而铤而走险激化与单位领导的矛盾。二是举证责任和证据效力。现在举证责任要有申诉人承担,并且一般要以书面为证才有效,显然对那些是个人的申诉人极为不利。目前一些企业往往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而且都是暗箱操作。职工要拿到这些文件十分困难。有些企业领导在管理中既随心所欲又不守信用,在职工会上的讲话也可以后来矢口否认。申诉人要请职工书面举证,举证人往往会害怕领导的淫威担心失去自己的工作而不敢作证。有同样遭遇的受侵害职工举证又被说成是有“厉害关系”,其举证的真实性受到疑义。

三、建立地方劳动争议处理法规的配套体系

1、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预防和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以“工会法”和“劳动法”,以及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法规为指导依据,一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员工集体协商机制,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地区工会、企业、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协商机制,加强对企业劳动制度的指导和协调;三是建立和健全新闻媒体、中介机构、律师专家等对企业劳动制度的咨询服务和社会舆论监督。

2、研究和制订与劳动法相关配套的其他法律规定。从发生的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来看,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申诉,目前还有许多法律真空地带。例如:国有企业严重亏损,领导照样当官而不被追究责任,而许多无辜的职工却被辞退或大幅度减少收入,员工无处可以申诉。再如企业领导任人唯亲,正义者受到排挤和压制,却没有地方维持公道。还有,企业对员工的奖惩、升降、培训、其他福利待遇等不是一视同仁,而是讲究关系、背景与后台,受到歧视的员工只能忍气吞声等等。这些一系列非正常的企业管理行为,是导致劳动争议发生的,亟需一部综合的“劳动者权益法规”或“劳工法”来加以规范和约束。

3、组建和扶持一批专业的劳动律师事务所和劳动政策咨询服务中介机构,鼓励他们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及时、无偿或优惠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为稳定社会局面,缓解社会矛盾发挥应有作用。政府要对这些专业机构实行资金和财税上的扶持政策。

4、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劳动政策法规培训和社会监督。目前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出现“两多”现象:即劳动者告用人单位的多,用人单位败诉的多。劳资胜诉率大约是“七三开”。因此,对经常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企业单位,劳动执法部门对其要予以警告和训诫,并及时公布这些不诚信企业的名单。企业领导和劳动人事部门的经理没有通过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培训的不能上岗。社会舆论要加强对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宣传报道,对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敢于批评报道。

5、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权力度。新的工会法已经颁布实行,要抓住这有利时机,切实在全市各类企业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落实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工会要增强维权意识,加强维权力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代表与维护职工利益的主体作用以及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支柱作用。

2001、 12、16

文章刊用:

“本市劳动争议仲裁法规急需修订”

        —刊于《解放日报》2002年3月4日情况简报18期

    ——《联合时报》2002年3月29日第2版报道部分提案中:民进市委“关于制订本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建议”

   —— 《联合时报》2002年4月5日头版报头,由民进通讯员详细报道民进市委这一提案。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聚焦|处理劳动争议,工会应这样参与
房政在线——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浅析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建议
对劳动保护现状的思考
诉讼速看:劳动仲裁不受理的24类劳动纠纷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