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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王天玉:也说判决书可否引经据典


也说判决书可否引经据典

法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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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天玉,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来源:作者赐稿

责编:南勇
赐稿邮箱:fxxsqy@163.com

这两天,先是判决书引用《圣经》一事刷了屏,后是学界对此问题的两种观点刷了屏:张新宝教授认为法官这一“拽”要批评,是有潜在危险性的;孙良国教授则指出引用《圣经》没啥大不了,这也是一本伟大的文史哲以及法学作品嘛,现在有争议可能是因为大众不熟悉《圣经》这样的作品,那就引用我国的经典作品,能强化观点的说服力就好,判决也更“圆润”一点。


学者有这样的观点分歧,那么法官呢?我就此咨询了几位法官朋友,有人认为,判决书要严格论证,法律推理而非感情渲染,要平和、谦抑、不偏激;有人认为,判决的论述要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展开,什么是合理就见仁见智了,至于这份争议判决,其实挺好的。可见,跟学者的分歧一样,支持反对的人都有。


那么,由此引申出来一个问题:判决书是否可以引经据典?进一步问,什么是经典?如果仅做一个经验层面的简单二分法,极端情况如判决书所引用的《圣经》,如果按孙良国教授“大众熟悉”的标准,本土的经典至少可以有儒家的《论语》、《孟子》等吧,至于《道德经》、《山海经》、《茶经》和《红楼梦》、《西游记》等等算不算就不好说了;非极端的情况或许是引用学者的观点和著作,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典,但毕竟也是法条或司法解释之外的论据啊。著名的判决是2014年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判决引用叶金强、刘艳红两位教授的观点,但为何没有引起今天这样大的反应呢?


于是,似乎可以把引经据典的问题换一个说法:法官在判决书中的论证有什么样的标准或尺度?引用《圣经》这样的经典是为了论证,引用学者的观点也是为了论证啊,那么,判决书中的论证应该怎样才是适当的或者说合理的?


我们熟知法律适用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书的结尾必然是引用法条做出裁判。法院的裁判权当然不是任性的,从判决书结尾往前看是法院为什么要做出这样或那样裁判结果的阐释,这就是论证的意义。说这些大家都熟悉的内容无非想强调一点:判决书是一个整体,论证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法条的解释是融为一体的。在判决书这个狭小封闭的空间里,法官论证所引用的经典或者其他论据构成其适用法律的适当性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成文法国家在立法中所无法详述的政治、经济和伦理依据等在判决书中得以展现。


所以,引用《圣经》不适当,原因在于我国《婚姻法》条文的伦理基础不是《圣经》,换句话说,法官无权依据《圣经》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无论法官觉得《圣经》的话说得多么在理,无论孙良国教授认为引用《圣经》的真实意图多么善良,在判决书这一阐释法律的空间都是不适当的。由此推知,引用大众熟悉的儒家经典以及四大名著等等皆是如此。对于引用学者的观点或著作呢?如果学者的观点或著作是在法律推理层面对法条的分析和阐释,旨在发掘立法的本意或适当性基础,那么可以作为法官的论证资源,在于强化法官对于法条的阐释,除此之外亦不可为。


都说“法律论证无闲笔”,在追求法治的时代,判决书少点情怀和“圆润”,干脆直接是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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