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一次针,600块,毁了半张脸。
这样的微整形,你还要做吗?
这张原本青春光洁的脸上,
却留下了这样惊心动魄的印记。
一次微整形,她到底经历了什么?
她是山东济南市一所大学的老师,因为面容姣好,她也曾当过业余模特,给杂志社拍过封面。翻看她曾经的相册,不难看出李女士是个命运的宠儿。
但是,李女士对自己的相貌并不是完全满意,她一直觉得自己有眼袋的问题。2008年3月,她在朋友的推荐下去了济南市一家大型公立医院,准备做去除眼袋的手术。在这期间,她认识了一个名叫王爱萍(化名)的人。
李女士说,在当时她不会想到,这次相识非同寻常。
按照李女士的说法,王爱萍是这家医院整形外科的护士,负责在分诊台接待病人。后来她做完了去眼袋的手术之后,也是王爱萍负责后续的护理。当时,王爱萍给她的感觉是细心周到,所以在手术过后半个月,当李女士突然接到王爱萍电话时,她并无反感。
王爱萍在电话里提到,自己有一家私人诊所,可以做各种微整形。微整形也是一种医疗技术,就是把美容针剂通过注射的方式打进皮肤,不用动刀就能使人变美变年轻。
王爱萍本身是医院的护士,加上她提供的价格只需几百元(医院的微整形每只针剂价格在3000-6000元),李女士便动了心。在交了600元的费用之后,她躺在了王爱萍私人诊所的手术床上。
然而,这次的微整形,让李女士终生难忘。
李女士说,当时她的左右面颊,分别给进针约七八次,她甚至记得这样的一个细节。
李女士说当时虽然疼,但忍忍就过去了。可是她从手术床上起来,却发现自己的脸上有像被猫抓过的,或者细小的鞭子抽打过的血印子。一周之后,她脸上的血印子变成了7条长约四五厘米的条状凸起。在随后的司法鉴定中,她的面部损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告上法庭,维权之路却走得艰难
李女士觉得自己被毁容了,而事后当她再回忆起王爱萍为自己注射的许多细节,才意识到,自己的脸变成这样并非没有缘由。
首先是针头问题,李女士说,之前看别人打玻尿酸都是小针,而王爱萍给她使用的针头有一般针头的三到四倍。
此外,李女士觉得王爱萍为自己注射的针剂可能也有问题。按照约定,当时王爱萍为她注射的应该是玻尿酸。玻尿酸学名为透明质酸,注射进面部后,可以使皮肤饱满、充盈。但后来李女士怀疑,王爱萍为自己注射的根本就不是玻尿酸。
此后三年,王爱萍也尝试了用一些方法为她治疗,可无论怎么治,始终没有效果。2013年的7月,李女士提出希望去整形技术较为发达的韩国进行修复,可这时,王爱萍开始了搪塞和敷衍。
2014年3月,李女士以健康权受到侵害为由,把为她实施微整形注射的王爱萍告上了法庭。
2014年4月1日,案子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在法庭上李女士一方认为被告王爱萍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前提下实施医疗美容行为,违反了实施医疗美容的执业资格规定,具有明显的过错,要求王爱萍对李女士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1万元。
在此过程中,王爱萍否认给李女士打过针。
李女士说,这一点自己在2012年就意识到了,在王爱萍处打针没有留下病历和收据,空口无凭。因此在和王爱萍彻底翻脸之前,她就有意识地将自己和王爱萍夫妇俩的通话和见面,偷偷地进行了录音录像。
这段视频拍摄于2013年的9月4日,是李女士的朋友跟王爱萍和王爱萍的丈夫,在一家快餐厅里进行的一次谈话。
2015年4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王爱萍曾对原告李女士实施过注射美容针剂的事实,并推定注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判决王爱萍赔偿李女士共计16.8万元。
被告王爱萍很快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在认定李女士的面部损伤和王爱萍为她注射美容针剂行为因果关系的时候,事实认定不清,因此撤销了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期间,李女士除了积极搜寻更多能证明她的面部损伤和王爱萍的注射行为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来应对诉讼外,还想得更多了。
普法时间
Q1:李女士其实也算是一个很有证据意识的人了,万一很多人遭遇了她的这种经历,但是没有这种意识,拿不出这么多的证据。本来也没有病历,是不是打起官司来就非常难?
A1:不是非常难,是根本就没有办法打。不管是什么样的纠纷,不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首先基本事实的发生,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还是负有举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一些证据是不能用的,比如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这种情形下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Q2:如果李女士可以证明王爱萍为她注射过美容针剂,但是注射美容针剂这是一个事实,注射完了李女士的皮肤出现了不良反应,这是另一个事实。要想证明这两个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个难吗?
A2:在这里头最重要的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底
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说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它是向患者权利的倾斜。这种倾斜经过一段的纠正,到了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举证责任就归患方了。而王爱萍给李女士采取的这个行为在2002年4月1日到2010年7月1日之间,这个时间段医疗侵权是举证责任倒置的。
本案中,举证责任就应该在王爱萍一方。也就是说并不需要李女士去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和对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恰恰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证据规则,由王爱萍一方反证自己没有错,或自己的行为和李女士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爱美本是人之常情,
整形也无所谓对错。
可是如果没有谨慎的思考和细致的考量,
就把自己交付到没有资质的人手上,
也许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在李女士案件之后,《今日说法》的记者又进行了多次暗访调查,拍摄了很多现场视频,揭开微整形行业的惊人内幕。精彩视频内容将在周日微信准时推出,不要错过。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之《微整形乱象调查(上)》、《微整形乱象调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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