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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借车给醉酒朋友,结果出了车祸一死一伤,请问我哥需要负什么责任?

遇到合同骗子,网友借钱不还,借车引发命案····

宝宝还小,宝宝怕~



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

看这里~本期精选教你如何应对!



1


Q1


(我哥把车借给了醉酒的朋友,朋友刚开出去没多久就撞树上了,当场一死一伤,朋友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了,赔给死者家属十几万,后来死者家属反悔又将朋友告上法庭,请问,我哥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A1: 

    你好!你哥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取决于死者家属是否将你哥作为该案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并要求你哥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死者家属并未将你哥作为该案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没有向你哥主张权利,你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从事实角度,你哥将车借给醉酒的朋友开,你哥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中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损失,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你哥将车借给醉酒的朋友开,你哥是存在过错的,如果死者家属将你哥作为该案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向你哥主张权利,你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Q2


一个认识了多年的网友,称自己生意上破产,银行追债,怕银行告上法庭影响信誉向本人借钱5万多元,答应一年后归还,现在己经过了将近一年半,目前一拖再拖,我该如何向他索回,网友称他为心理咨询师,本人怀疑他是骗子。)

A2:

    你好!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明借款事实,你可以民事纠纷起诉到你的网友住所地法院要求偿还欠款、按约定支付利息,如未约定利息,可要求赔偿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利息按同期同档次银行利率计算。如果你没有证据,只能尝试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那位网友刑事责任(如诈骗罪刑事责任等),并要求赔偿损失、返还被骗款项。另外,即使你无借条等书面证据,你与网友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是有争议的,公安不一定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是建议你作为民事案件去法院起诉。




3


Q3


签定装修合同后,包工头说资金紧张,我又付了二期款,共付了一万五。付钱后人就失踪了,我该怎么办

A3:

     你好!你可设法通知包工头,要求包工头限期与你联系,按装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若你经过通知程序后,如包工头不与你联系或置之不理,你可考虑解除装修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有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且要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因包工头失踪,可能下落不明,可以采取公告通知的方式,公告期限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而当你履行解除装修合同通知义务后,包工头还无任何回应,且依旧下落不明,你只能以起诉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装修合同、返还已付装修款并可要求包工头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请注意,如你未依据《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以及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解除装修合同通知之义务,直接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装修合同,对你会十分不利。




4


Q4


我借给同事六万元,当时没有打借条,但有银行转账记录,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A4:

    你好!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不了借款事实,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转账的事实,如你没注明转账款项的用途,无法证明所转款项之用途,故如对方否认借款事实,你还须提供其他补充证据,如证人证言、催收借款的录音等等。建议你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对方出具欠条、还款承诺书等书面证据,或者在催收借款的过程中录音,取得补充证据后再起诉法院解决。仅凭银行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补充证据,起诉法院是很难胜诉的。




5


Q5


婚前贷款买房,男方付首付,房产证上能写两个人的名字吗?必须有结婚证才能写两个人的名字吗?

A5:

    你好!房产证上加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即房屋从一人所有变更为二人共有。因是贷款购房,该房已抵押给银行设立了抵押,在还清银行贷款,注销抵押前,未经银行同意是不可以加名的。因为银行是抵押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如果在结婚前,男方付首付的房屋房产证上要加名,法律上意味着男方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将该房的一定份额转让给女方;而在结婚后,男方付首付的房屋房产证上要加名,法律上意味着男、女夫妻双方通过婚后协议约定的方式使女方成为共有权人。这二种情况对银行抵押权人之抵押权都有影响,故未经银行抵押权人同意是不可以加名的。




感谢值班律师:



叶小华(浙江温州)


世间百态,人情冷暖。

如果你生活中遇到解决不了的法律问题,

就来我们法律咨询的大家庭吧~

给于你来自法律知识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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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王秀敏

(实习小编)李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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