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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最新颁布法规目录及重点概要

【新法目录】

A.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B. 中共中央 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C.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新法概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经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调整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2016111日以后,下列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1)市级以上(含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3)上述强制清算案件与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二、2016103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不移送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201611月1日以后,对区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时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规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申请人对区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时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不服的,如果20161031日以前,已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不移送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2016111日以后,申请人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由该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六、区人民法院对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的审查,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受理审查期限的,2016111日以后,报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七、本规定所称日期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日在内。

 

【新法概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1、到2030年人均预期寿命由2015年的76.34岁提升至79

2、到2030年,居民营养知识素养明显提高,营养缺乏疾病发生率显著下降,全国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降低20%

3、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

4、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在城镇社区实现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推行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保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全部向社会开放。

5、扶持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运动项目。

6、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到2030年,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与器材配置达标率达到100%,青少年学生每周参与体育活动达到中等强度3次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秀率25%以上。

7、实行工间健身制度,鼓励和支持新建工作场所建设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

8、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9、改革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式,更加注重服务家庭,构建以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为主题的家庭发展政策框架,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完善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加大再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力度。

10、到2030年,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基本形成,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4.7人。

11、大力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使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发挥独特作用。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推广适宜技术,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促进民族医药发展。到2030年,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新法概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

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无劳动能力是指:(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4、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5、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8、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9、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10、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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